什麼是運輸毒品罪
Ⅰ 運輸毒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Ⅱ 什麼是運輸毒品罪,運輸毒品罪的構成
您好!運輸毒品是指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內將毒品從此地轉移到彼地。運輸毒品必須限制在國內,而且不是在領海、內海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否則便是走私毒品。
運輸毒品具體表現為轉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但是要注意,從結局上看沒有變更毒品所在地卻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經發生了變化的行為,也是運輸毒品。
運輸毒品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由於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既有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使人體產生依賴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來牟取非法利潤。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進行運輸毒品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與販賣毒品罪不同,對於運輸毒品犯罪,只有達到十六周歲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運輸,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運輸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Ⅲ 運輸毒品罪屬於什麼犯罪類型
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類別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危害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破壞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歷史文化遺產、環境自然資源以及危害公共健康和社會風化一類的犯罪行為。
Ⅳ 什麼是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
詳情網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因為網路的限制,無法全文告知。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Ⅳ 毒品運輸是什麼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 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 片不滿二百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Ⅵ 運輸毒品罪有法定從輕情況哪些
對於運輸毒品犯罪區分為兩種情況:(1)事實清楚的運輸毒品犯罪,認專為「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具屬有從屬性、輔助性特點」,要求從輕處罰。(2)對於事實不清而存疑取輕的情況下認定的運輸毒品犯罪,認為「其量刑標准應當與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有所區別」。
明確了製造毒品的范圍。針對部分學者認為對於摻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質、分裝也是製造毒品的認識(以上認識見清華大學張明楷教授《刑法學》)。《新紀要》規定:為便於隱蔽運輸、銷售、使用、欺騙購買者,或者為了增重,對毒品摻雜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質,不屬於製造毒品的行為。
針對犯罪中特情引誘的不同情況建立了多層次的從輕標准。明確了針對犯意引誘、雙套引誘、數量引誘等不同特情介入方式,明確是否從輕、從輕幅度等。
Ⅶ 運輸毒品罪的介紹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於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既有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使人體產生依賴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來牟取非法利潤。
Ⅷ 什麼是運輸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態
運輸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態:運輸毒品罪的既遂與否,應以毒品是否起運為准回,而不是以毒品答是否運達目的地來判斷。也就是說,凡是毒品已經起運,進入運輸途中的,就是既遂;由於行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尚未起運的,則是未遂或預備。
Ⅸ 運輸毒品罪的犯罪區別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這是我國刑法對共同犯罪毫無爭議的規定。但是,基於運輸毒品罪主觀故意審查的難度,往往造成在認定共同犯罪和正確區分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等問題上出現困難。尤其是對運輸毒品罪的一般共同犯罪方面,事前沒有通謀的共同犯罪與同時犯在實踐中經常容易混淆。由於毒品數額對量刑的根本作用,因此這種混淆對各犯罪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和所受到的刑事懲罰有很大的區別。下面這起案件就在實踐中引起爭議
被告人張某與李某於2000年在雲南打工時認識。2001年8月,張某受毒販馬某委託同意以體內藏毒方式運輸毒品。當其在衛生間吞服完毒品後,在客廳遇見李某也在吞服毒品。馬某同時囑咐二被告人具體運輸路線、聯系方式,並交給通訊工具手機一部由張某保管,運費2500元(每人1250元)由李某保管,張某才得知李某也在為馬某運毒。馬某同時告知二人,可能會有人在河南的洛陽或駐馬店接貨,地點隨時通知,接貨人會給二人30000元運費。在火車上,二人的毒品先後排出,其中張某排出43塊,李某排出39塊。按照馬某打來的電話,二人在洛陽出站時分別將毒品搭在左臂上的白色甲克口袋內。在洛陽站出站口,張某因公安人員查驗身份證而發現其攜帶的毒品,而此時李某的毒品被一陌生女子迅速接走。經查共收繳海洛因39塊235克。對於該案中張某和李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存在嚴重分歧:持否定意見的人認為,二被告人雖然互相認識,但在實施該次運輸毒品犯罪時,事前沒有相互通謀,而是同時受雇於一個毒品販子,分別實施運輸毒品的犯罪行為,即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運輸毒品犯罪實行行為過程中,並無圍繞一個犯罪目標,互相配合,互為條件的犯罪活動整體,各自攜帶毒品,在被抓獲時也是各自攜帶毒品,且張某的毒品已被接走,二人缺乏明確的共同犯罪行為,因此,其主客觀上均無實質上的聯系,二人基於各自的犯罪故意,各自運輸毒品,只是犯罪行為發生在同一時間、同一場所,而且實施同一性質犯罪的同時犯,不是共同犯罪。
Ⅹ 運輸毒品罪的特徵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行為方式主要是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此外對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也應視為走私毒品。根據本法的規定,影響走私毒品行為的危害性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數量、主體的情況(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參與國際販毒組織)、方式(是否武裝掩護)等。這些因素無疑影響走私毒品行為的危害性,輸入毒品行為,將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國的社會管理秩序;而輸出毒品行為,則並不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換言之,輸入毒品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而輸出毒品行為的直接後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外。前者行為的危害性顯然重於後者。從國外的規定看,許多國家(如德國、日本)都是將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分別規定為獨立的犯罪,或者將輸出毒品的行為納入運輸毒品罪中,而前者的法定刑則明顯重於後者,其立法宗旨也主要在於保護本國及本國公民的利益。本法雖然沒有分別規定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機關在量刑時,對輸入與輸出兩種行為應當區別對待。 運輸毒品是指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內將毒品從此地轉移到彼地。運輸毒品必須限制在國內,而且不是在領海、內海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否則便是走私毒品。運輸毒品具體表現為轉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但應注意,從結局上看沒有變更毒品所在地卻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經發生了變化的行為,也是運輸毒品。例如,行為人先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由於某種原因,又將毒品運回甲地的,屬於運輸毒品。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如果行為人同時實施運輸和走私兩個行為,則定運輸、走私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