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條例
①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1.為什麼要設置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是指為防止外來因素對鐵路列車運行的干擾,減少鐵路運輸安全隱患,保護國家的重要基礎設施,在鐵路沿線兩側一定范圍內對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進行限制而設置的特定區域。這里所說的鐵路線路,包括鐵路鋼軌道床、路基、邊坡、側溝及其他排水設備、防護設備等,以及鐵路橋梁、隧道、場站等。
長期以來,一些單位和個人在鐵路線路兩側修路、挖溝、蓋房,或進行排污、燒荒、傾倒垃圾、放養牲畜等,嚴重影響了列車運營安全。為此,2004年發布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本著維護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方便沿線群眾生產生活的原則,參照我國相關行業的做法和經驗,設定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對保障鐵路安全暢通、保護鐵路沿線社會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十年來,高速鐵路的快速發展和既有鐵路的提速,對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條例設定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及相關管理制度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修訂後的《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相關制度作了進一步的調整完善。
2.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有多大?
鐵路沿線情況錯綜復雜,火車經過城市市區、城市郊區、村鎮居民居住區與其他地區,面對的安全狀況是不同的;特別是高速鐵路速度快、對安全環境要求更高。因此,本條例從實際出發,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作了四種不同情況的規定,即「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10米,其他鐵路為8米;(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2米,其他鐵路為10米;(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5米,其他鐵路為12米;(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20米,其他鐵路為15米。」其中,路堤坡腳是指路基邊坡與地面相接的部分,路塹坡頂是指路塹坡坡面與地面相接的部分。
同時,條例還考慮到在特殊路段、特殊情況下,上述距離不能滿足鐵路運輸安全保護的需要,需要適當擴大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的情況,明確規定:「前款規定距離不能滿足鐵路運輸安全保護需要的,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提出方案,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程序劃定。」
3.如何把握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鐵路用地的關系?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是為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而設的一個特定區域。在此區域內,禁止從事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但並不改變用地的權屬關系。鐵路用地的取得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鐵路建設用地,另一種是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鐵路用地。通過這兩種方式取得的鐵路用地,均具有產權屬性。
在實際劃界時,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邊界與鐵路用地邊界可能出現不一致的情況。鐵路用地邊界可能大於安全保護區邊界,也可能等於或小於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邊界。無論是在鐵路用地地界內還是地界外,本條例所列的禁止性規定都同樣適用。
4.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如何劃定?
鑒於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在實際劃定時可能遇到的各種復雜情況,條例對不同情況下的劃定程序和許可權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是在鐵路用地能滿足鐵路線路安全保護要求的情況下,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劃定並公告。這樣規定是因為在鐵路征地時,地方政府已對鐵路用地進行了審批,對鐵路建設用地及安全保護的需要已經審核同意。在地方政府已經批準的鐵路用地范圍內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可以不再由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審批,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在鐵路用地范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並公告。劃定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市(設區的市)、縣三級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後,還應當依法履行公告義務,以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本條例規定了相關管理制度,明令禁止一系列可能危害鐵路線路和運輸安全的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有及時履行公告義務,使人民群眾知悉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才能保障安全保護區內相關制度和禁止性規定的切實執行。
三是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可能與公路建築控制區、河道管理范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航道保護范圍或者石油、電力以及其他重要設施保護區重疊的情況下,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劃定並公告,同時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協商。這里的有關部門,包括但不限於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交通運輸部門、河道管理部門、水利管理部門、航道管理部門、石油電力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最終劃定並公告的主體仍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哪些鐵路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以上列車的鐵路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
在鐵路既有線提速之前,行人穿越鐵路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較少,主要是因為列車速度較低(一般均低於時速100公里),多數情況下行人發現來車緊急撤離鐵道,具有一定的可能性。隨著列車運行速度的提高,行人穿越鐵路,發現來車往往來不及撤離鐵道,發生傷亡事故的概率相應增加。為保障廣大人民群眾人身安全,條例總結實踐經驗,新增加了「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以上列車的鐵路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的規定。
6.為什麼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首先是因為線路兩側燒荒容易引發火災,直接威脅鐵路行車安全;其次,燒荒產生的高溫容易破壞埋設在線路兩側或者在線路上空的鐵路通信、信號線路的保護設備,直接導致線路短路,影響鐵路調度指揮系統;再次,燒荒引起的煙霧還會直接影響機車駕駛人員瞭望。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放養牲畜,主要是由於列車運行速度較快,制動距離和制動時間都比較長,一旦發現緊急情況,列車在短時間、短距離內難以停車。鐵路沿線居民放養的牲畜竄上線路與火車相撞,輕則財產受損,重則可能導致列車顛覆。因此,規定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放養牲畜,是為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所必須採取的措施。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主要是考慮到鐵路線路兩側的防護林木和護坡草坪是為了保證線路的穩定,防止雨水沖刷和風沙等災害而特意栽培的。如果樹木過於高大會影響司機瞭望,司機難以及時看清前方一定距離內的信號顯示,或有異常情況時不能及時發現和處理,就可能造成行車事故。條例對此類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加大了對鐵路行車安全的保護力度。
7.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有害物質,會產生哪些危害?條例對此作了怎樣的規定?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不僅破壞鐵路沿線的環境衛生,而且容易腐蝕鐵路鋼軌道床、信號通信設施,造成路基病害和橋梁淤堵,成為干擾鐵路行車的因素之一,必須對這些行為予以禁止。這里所稱「排污」,既包括固體廢棄物,也包括液體廢棄物;所稱「傾倒垃圾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既包括鐵路沿線生產、生活產生的垃圾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也包括從列車上向外傾倒垃圾。
8.為什麼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要對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以及堆放、懸掛物品等活動進行限制?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施工安全規范,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條例之所以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這些生產活動進行限制,主要是出於以下考慮:
一是建築物、構築物的建造過程本身即會對行車產生一定的干擾,影響運輸安全與通暢;打樁或深挖基礎等難免對線路產生影響;建築物、構築物的突出部分可能會造成行車障礙;高大的建築物、構築物還容易遮擋機車駕駛人員視線,不利於行車瞭望。
二是隨意在鐵路線路兩側取土、挖砂、挖溝或采空作業,直接影響鐵路線路的穩固,帶來安全隱患。安全行車必須有穩固的線路,尤其是高速鐵路的發展,對線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線路遭到破壞,輕者導致中斷行車,重者導致車毀人亡。
三是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堆放、懸掛物品,如堆放糧食、稻草、砂石等物品,將直接形成列車運行的障礙;在鐵路線路兩側晾曬衣物或懸掛其他物品,特別是彩色的物品,容易導致機車駕駛人員信號判斷的錯誤或者影響瞭望。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確需從事上述生產活動,根據條例的規定,必須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施工前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簽訂安全協議。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落實鐵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便於其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因此,條例還規定了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同時,條例還對相關施工作業方保障施工安全和鐵路運輸安全的義務作出了規定。
9.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既有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如何處理?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拆除。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依法取得的采礦權等合法權利予以限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除外。」
由於歷史的原因,鐵路線路兩側存在著一定數量的合法或者非法的建築物、構築物,有些處於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內,或多或少會影響鐵路運輸安全。條例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處置,視不同情況作了不同的規定,即:既有建築物、構築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可以是所有權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自覺的行為,也可以是鐵路監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敦促的結果。對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應依照《行政強製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拆除。
同時,條例對於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依法取得的采礦權等合法權利進行限制的行為,規定「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或者「依法給予補償」。這里所說的補救,主要是採取措施對相關利益主體所受損失的彌補或挽救,如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清理後移植培育;對簡易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後異地復原。這里所說的補償,主要是對相關利益主體所受損失的貨幣化或其他形式的彌補。為保障鐵路運輸安全而拆除沿線既有的合法建築物、構築物等行為,會對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因此本條明確規定了補償原則。需要指出的是,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拆除非法建築物、構築物,其所有者違法在先,本身不受法律保護,不應給予補償。對此,本條也作了排除性規定。
10.什麼是鐵路建築限界?
鐵路建築限界,是指一個和鐵路線路中心線垂直的極限橫斷面輪廓。在此輪廓內,除機車車輛和與機車車輛有直接相互作用的設備(車輛減速器、路簽授受器、接觸電線及其他)外,其它設備或建築物、構築物均不得侵入。鐵路建築限界是根據機車車輛運動的最大輪廓尺寸並考慮一定的安全餘量而制定的。限界尺寸一經規定不得隨意縮小。縮小限界或者其他物體進入限界都可能危及列車運行安全,導致行車事故的發生。
11.條例對鐵路線路附近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等物體與鐵路建築限界的關系,作了怎樣的規定?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築限界。」
對鐵路建築限界的管理,是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過去曾因進入建築限界發生過行車事故。對這種直接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否則有可能造成車毀人亡的行車事故。因此,條例對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築限界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並且以列舉的形式指出了鐵路線路及其鄰近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禁止進入。需要指出的是,對於與機車車輛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設備,如車輛減速器、路簽授受器、接觸電線以及其他保障鐵路正常運行的設施設備,應當排除在本條規定之外
②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的介紹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是一個2004年12月22日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文件,由2004年12月內27日中華容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0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鐵路線路安全、鐵路營運安全、社會公眾的義務、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103條,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9號公布《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第108條決定,自2014年1月1日廢止2004年12月27日國務院公布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
③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確定的鐵路管理機構職責規定的內容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確定的鐵路管理機構職責規定
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命令第23號
第一條 為貫徹《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確保鐵路管理機構依法履行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鐵路管理機構,在現階段指鐵道部直屬各鐵路局〔含廣州鐵路(集團)公司、青藏鐵路公司,下同〕。
鐵路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具體管轄范圍由鐵道部確定並另行發文公布。
第三條 鐵道部直屬各鐵路局加掛「××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牌子,行使《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賦予的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統一使用「××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名稱和專用印章。
第四條鐵路管理機構的相關業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運輸安全監督檢查、行政許可實施和行政處罰職責。鐵路管理機構的法律事務部門應加強對鐵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和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鐵路管理機構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本區域內的運輸安全執法人員證件的發放和監督檢查,歸口管理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日常事務。
第六條鐵路管理機構的法律事務部門統一受理相關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鐵路管理機構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實質性審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鐵路管理機構法律事務部門辦理行政許可事項、製作行政許可文書,統一使用「××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行政許可專用章」。
第七條鐵路管理機構的運輸安全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鐵道部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運輸安全執法證」,並依法履行告知義務。
鐵路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使用統一的法律文書和專用票據。法律文書格式由鐵道部統一規定,專用票據由鐵道部統一向財政部領取。
鐵路管理機構應對其實施《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八條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運輸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和行政許可配套制度,加強鐵路運輸安全執法人員的培訓,規范行政管理行為和執法行為,確保鐵路管理機構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九條鐵道部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鐵路管理機構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檢查,督促鐵路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第十條 鐵路管理機構對依法履行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成績突出的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④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條例解讀
1.為什麼要設置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是指為防止外來因素對鐵路列車運行的干擾,減少鐵路運輸安全隱患,保護國家的重要基礎設施,在鐵路沿線兩側一定范圍內對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進行限制而設置的特定區域。這里所說的鐵路線路,包括鐵路鋼軌道床、路基、邊坡、側溝及其他排水設備、防護設備等,以及鐵路橋梁、隧道、場站等。
長期以來,一些單位和個人在鐵路線路兩側修路、挖溝、蓋房,或進行排污、燒荒、傾倒垃圾、放養牲畜等,嚴重影響了列車運營安全。為此,2004年發布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本著維護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方便沿線群眾生產生活的原則,參照我國相關行業的做法和經驗,設定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對保障鐵路安全暢通、保護鐵路沿線社會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十年來,高速鐵路的快速發展和既有鐵路的提速,對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條例設定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及相關管理制度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修訂後的《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相關制度作了進一步的調整完善。
2.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有多大?
鐵路沿線情況錯綜復雜,火車經過城市市區、城市郊區、村鎮居民居住區與其他地區,面對的安全狀況是不同的;特別是高速鐵路速度快、對安全環境要求更高。因此,本條例從實際出發,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作了四種不同情況的規定,即「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10米,其他鐵路為8米;(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2米,其他鐵路為10米;(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5米,其他鐵路為12米;(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20米,其他鐵路為15米。」其中,路堤坡腳是指路基邊坡與地面相接的部分,路塹坡頂是指路塹坡坡面與地面相接的部分。
同時,條例還考慮到在特殊路段、特殊情況下,上述距離不能滿足鐵路運輸安全保護的需要,需要適當擴大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的情況,明確規定:「前款規定距離不能滿足鐵路運輸安全保護需要的,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提出方案,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程序劃定。」
3.如何把握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鐵路用地的關系?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是為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而設的一個特定區域。在此區域內,禁止從事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但並不改變用地的權屬關系。鐵路用地的取得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鐵路建設用地,另一種是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鐵路用地。通過這兩種方式取得的鐵路用地,均具有產權屬性。
在實際劃界時,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邊界與鐵路用地邊界可能出現不一致的情況。鐵路用地邊界可能大於安全保護區邊界,也可能等於或小於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邊界。無論是在鐵路用地地界內還是地界外,本條例所列的禁止性規定都同樣適用。
4.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如何劃定?
鑒於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在實際劃定時可能遇到的各種復雜情況,條例對不同情況下的劃定程序和許可權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是在鐵路用地能滿足鐵路線路安全保護要求的情況下,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劃定並公告。這樣規定是因為在鐵路征地時,地方政府已對鐵路用地進行了審批,對鐵路建設用地及安全保護的需要已經審核同意。在地方政府已經批準的鐵路用地范圍內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可以不再由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審批,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在鐵路用地范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並公告。劃定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市(設區的市)、縣三級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後,還應當依法履行公告義務,以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本條例規定了相關管理制度,明令禁止一系列可能危害鐵路線路和運輸安全的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有及時履行公告義務,使人民群眾知悉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才能保障安全保護區內相關制度和禁止性規定的切實執行。
三是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可能與公路建築控制區、河道管理范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航道保護范圍或者石油、電力以及其他重要設施保護區重疊的情況下,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劃定並公告,同時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協商。這里的有關部門,包括但不限於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交通運輸部門、河道管理部門、水利管理部門、航道管理部門、石油電力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最終劃定並公告的主體仍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哪些鐵路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以上列車的鐵路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
在鐵路既有線提速之前,行人穿越鐵路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較少,主要是因為列車速度較低(一般均低於時速100公里),多數情況下行人發現來車緊急撤離鐵道,具有一定的可能性。隨著列車運行速度的提高,行人穿越鐵路,發現來車往往來不及撤離鐵道,發生傷亡事故的概率相應增加。為保障廣大人民群眾人身安全,條例總結實踐經驗,新增加了「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以上列車的鐵路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的規定。
6.為什麼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首先是因為線路兩側燒荒容易引發火災,直接威脅鐵路行車安全;其次,燒荒產生的高溫容易破壞埋設在線路兩側或者在線路上空的鐵路通信、信號線路的保護設備,直接導致線路短路,影響鐵路調度指揮系統;再次,燒荒引起的煙霧還會直接影響機車駕駛人員瞭望。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放養牲畜,主要是由於列車運行速度較快,制動距離和制動時間都比較長,一旦發現緊急情況,列車在短時間、短距離內難以停車。鐵路沿線居民放養的牲畜竄上線路與火車相撞,輕則財產受損,重則可能導致列車顛覆。因此,規定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放養牲畜,是為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所必須採取的措施。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主要是考慮到鐵路線路兩側的防護林木和護坡草坪是為了保證線路的穩定,防止雨水沖刷和風沙等災害而特意栽培的。如果樹木過於高大會影響司機瞭望,司機難以及時看清前方一定距離內的信號顯示,或有異常情況時不能及時發現和處理,就可能造成行車事故。條例對此類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加大了對鐵路行車安全的保護力度。
7.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它有害物質,會產生哪些危害?條例對此作了怎樣的規定?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不僅破壞鐵路沿線的環境衛生,而且容易腐蝕鐵路鋼軌道床、信號通信設施,造成路基病害和橋梁淤堵,成為干擾鐵路行車的因素之一,必須對這些行為予以禁止。這里所稱「排污」,既包括固體廢棄物,也包括液體廢棄物;所稱「傾倒垃圾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既包括鐵路沿線生產、生活產生的垃圾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也包括從列車上向外傾倒垃圾。
8.為什麼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要對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以及堆放、懸掛物品等活動進行限制?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施工安全規范,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條例之所以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這些生產活動進行限制,主要是出於以下考慮:
一是建築物、構築物的建造過程本身即會對行車產生一定的干擾,影響運輸安全與通暢;打樁或深挖基礎等難免對線路產生影響;建築物、構築物的突出部分可能會造成行車障礙;高大的建築物、構築物還容易遮擋機車駕駛人員視線,不利於行車瞭望。
二是隨意在鐵路線路兩側取土、挖砂、挖溝或采空作業,直接影響鐵路線路的穩固,帶來安全隱患。安全行車必須有穩固的線路,尤其是高速鐵路的發展,對線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線路遭到破壞,輕者導致中斷行車,重者導致車毀人亡。
三是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堆放、懸掛物品,如堆放糧食、稻草、砂石等物品,將直接形成列車運行的障礙;在鐵路線路兩側晾曬衣物或懸掛其他物品,特別是彩色的物品,容易導致機車駕駛人員信號判斷的錯誤或者影響瞭望。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確需從事上述生產活動,根據條例的規定,必須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施工前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簽訂安全協議。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落實鐵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便於其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因此,條例還規定了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同時,條例還對相關施工作業方保障施工安全和鐵路運輸安全的義務作出了規定。
9.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既有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如何處理?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拆除。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依法取得的采礦權等合法權利予以限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除外。」
由於歷史的原因,鐵路線路兩側存在著一定數量的合法或者非法的建築物、構築物,有些處於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內,或多或少會影響鐵路運輸安全。條例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處置,視不同情況作了不同的規定,即:既有建築物、構築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可以是所有權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自覺的行為,也可以是鐵路監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敦促的結果。對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應依照《行政強製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拆除。
同時,條例對於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依法取得的采礦權等合法權利進行限制的行為,規定「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或者「依法給予補償」。這里所說的補救,主要是採取措施對相關利益主體所受損失的彌補或挽救,如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清理後移植培育;對簡易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後異地復原。這里所說的補償,主要是對相關利益主體所受損失的貨幣化或其他形式的彌補。為保障鐵路運輸安全而拆除沿線既有的合法建築物、構築物等行為,會對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因此本條明確規定了補償原則。需要指出的是,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拆除非法建築物、構築物,其所有者違法在先,本身不受法律保護,不應給予補償。對此,本條也作了排除性規定。
10.什麼是鐵路建築限界?
鐵路建築限界,是指一個和鐵路線路中心線垂直的極限橫斷面輪廓。在此輪廓內,除機車車輛和與機車車輛有直接相互作用的設備(車輛減速器、路簽授受器、接觸電線及其他)外,其它設備或建築物、構築物均不得侵入。鐵路建築限界是根據機車車輛運動的最大輪廓尺寸並考慮一定的安全餘量而制定的。限界尺寸一經規定不得隨意縮小。縮小限界或者其他物體進入限界都可能危及列車運行安全,導致行車事故的發生。
11.條例對鐵路線路附近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等物體與鐵路建築限界的關系,作了怎樣的規定?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築限界。」
對鐵路建築限界的管理,是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過去曾因進入建築限界發生過行車事故。對這種直接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否則有可能造成車毀人亡的行車事故。因此,條例對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築限界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並且以列舉的形式指出了鐵路線路及其鄰近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禁止進入。需要指出的是,對於與機車車輛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設備,如車輛減速器、路簽授受器、接觸電線以及其他保障鐵路正常運行的設施設備,應當排除在本條規定之外。
⑤ 鐵路運輸法律法規
鐵路運輸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內運輸及客運站管理容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鐵路運輸是一種陸上運輸方式,以兩條平行的鐵軌引導火車。
鐵路運輸是其中一種最有效的已知陸上交通方式。
鐵軌能提供極光滑及堅硬的媒介讓火車的車輪在上面以最小的摩擦力滾動。
這樣,在火車上面的人會感到更舒適,而且節省能量。
如果配置得當,鐵路運輸可以比路面運輸運載同一重量客貨物時節省五至七成能量。
而且,鐵軌能平均分散火車的重量,令火車的載重力大大提高。
⑥ 鐵路相關法律
法律有《鐵路來法》。
行政法源規有《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第430號令)、《鐵路留用土地辦法》 。
法規性文件有《國務院關於保護鐵路設施確保鐵路運輸安全暢通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鐵道部關於發展中央和地方合資建設鐵路意見的通知》
《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
還有一些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刑事罰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⑦ 關於鐵路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規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五條: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版人民政府安全生權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鐵路運輸安全有關的工作,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範和制止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有關鐵路運輸安全事項。
第六條: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的治安秩序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保證鐵路運輸安全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7)鐵路運輸條例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通過旅客列車行李車運輸金銀珠寶、貨幣證券、文物、槍支、魚苗、蠶種和中途需飼養的動物,必須派人押運。托運上述品名之外的物品,托運人可根據貨物的實際情況,向承運人提出押運申請。
對運輸距離在200千米以內、不需要飼養的家禽,家畜,托運人提出不派人押運時,也可以辦理托運,但應在托運單上註明不派人押運,途中逃逸、死亡,責任由托運人自負。
⑧ 南京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的條例全文
南京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2008年7月31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制定
2008年9月28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規范軌道交通管理,保障軌道交通建設順利進行和安全運營,維護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包括軌道、路基、橋梁、隧道、車站(含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主變電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車輛基地等土建工程,車輛、供電、通風空調、通信、信號、給排水、消防、防災和報警、機電設備監控、自動售檢票、電梯、屏蔽門或者站台門、旅客信息等系統設備,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置的其他相關設施。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規劃、投資、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本市軌道交通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優先發展、安全運營、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軌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並可以委託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機構實施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條例。軌道交通沿線區縣人民政府配合實施軌道交通建設和保護工作。
第六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軌道交通范圍內的軌道交通設施維護和保養、運營秩序保障和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維護以及安全應急處置等公共事務的日常管理,並依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軌道交通建設資金實行政府投資與多渠道籌集相結合。鼓勵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和經營軌道交通,投資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支持和配合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不得阻礙軌道交通工程的建設和運營。 第九條 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軌道交通規劃包括軌道交通線網總體規劃、軌道交通線網各線路的詳細規劃以及與詳細規劃相銜接的各專項規劃。
軌道交通規劃應當與鐵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規劃相銜接,並預留必要空間,以確保安全便捷的換乘條件及足夠的疏散能力。
軌道交通規劃的編制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沿線有關單位和個人以及專家的意見。
第十條 軌道交通線網總體規劃和軌道交通線網各線路的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單位,按照軌道交通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上級批准。
經批準的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軌道交通線網各線路詳細規劃,做好軌道交通沿線及車站周邊用地的控制管理。在審批需要與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連接的其他建設工程的規劃時,應當提出有關預留與軌道交通相連接的必要空間規劃設計要求。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出讓、劃撥與軌道交通建設有關的土地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將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的用地納入軌道交通建設用地代征范圍。
城市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十二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范圍及空間內,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利用軌道交通設施進行資源綜合開發和經營。
資源綜合開發應當統籌安排和同步規劃公共交通樞紐、商業等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
第十三條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經批準的軌道交通建設規劃進行。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相關技術標准,並且符合保護周圍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相關設施的規定。
第十四條 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軌道交通建設期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建設、市政公用、交通、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減少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對城市交通造成的影響。
第十六條 軌道交通建設必須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間時,其相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需要與周邊已有物業結合建設的,物業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結合建設給其利益造成損失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沿線已有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必要的調查、記錄和跟蹤監測,並採取措施防止和減少施工對沿線已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的影響。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軌道交通工程建成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設計標准組織工程初步驗收。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進行試運營。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正式驗收,驗收合格後交付正式運營,並向有關部門備案。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移交軌道交通電纜管線檔案資料。 第十八條 本市設立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保障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的順利進行和建成後的安全運營。
控制保護區范圍如下: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築物、構築物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十米內;
(四)軌道交通過江、過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一百米內。
前款范圍內設立特別保護區,具體范圍如下: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五米內;
(四)軌道交通過江、過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的邊界標志,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置。依法設置的邊界標志,任何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移動。
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擴大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范圍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規劃、市政公用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控制保護區內的下列活動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前,應當書面徵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給予書面答復:
(一)修建、改建、擴建或者拆卸建築物、構築物;
(二)取土、地面堆載、基坑開挖、爆破、樁基礎施工、頂進、灌漿、錨桿作業;
(三)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採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設管線或者設置跨線等架空作業;
(五)在過江、過河隧道段疏浚作業;
(六)其他可能影響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作業。
在控制保護區內進行前款所列活動不需行政許可的,作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告知軌道交通經營單位。
作業單位在控制保護區內進行本條第一款所列活動的,應當會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施工過程應當接受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安全監控。可能影響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施工方案組織論證。
第二十條 特別保護區內,除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經規劃批準的或者對現有建築進行改建、擴建並依法辦理許可手續的建設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監控。
第二十一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進入控制保護區內作業單位的施工現場查看,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業單位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作業單位拒不採納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報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報告的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可能危及軌道交通安全的,應當責令採取防範措施;對危及軌道交通安全的,責令停止作業,並要求作業單位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內的各項建設,應當服從和配合軌道交通工程建設。
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與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建設相沖突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二十三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營管理制度,做好軌道交通設施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使軌道交通設施處於安全運行的狀態。
電力、供水和通信等單位應當保證軌道交通用電、用水和通信需要,並協助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保障軌道交通正常運營。
第二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制定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軌道交通服務規范。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服務規范向乘客作出服務承諾,保證客運服務質量,保障軌道交通安全、正點地運送乘客。服務承諾應當向社會公布。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使用軌道交通安全監控設施,應當保護乘客隱私。
第二十六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保持出入口、通道的暢通,根據國家有關標准設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類指引導向標志,保持客運電梯、空調等設施正常運轉。
第二十七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落實衛生管理措施,保持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的整潔衛生,保證空氣質量和衛生狀況符合國家衛生標准。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污染防治措施,減輕地面線路列車運營時的雜訊污染。
第二十八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車站和列車車廂內配置滅火、防爆、防毒、報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護監視等設備,並定期檢查、維護、更新,保證其完好和有效。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設置公用電話、廢物箱和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務設施。車站、車輛的廣告設置應當合法、規范、整潔。
第二十九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處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和換乘指示。
列車因故延誤或者需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應當通過車站、列車廣播系統或者媒體等有效手段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列車運行中,應當在車廂內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播報站名。
第三十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運營知識,熟悉有關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駕駛、調度等崗位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第三十一條 軌道交通票價應當與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價相協調。軌道交通票價的確定和調整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經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執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票價。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票價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軌道交通運行中發生故障,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暫時無法恢復運行的,應當及時組織乘客換乘,不能換乘的,應當組織疏散。
第三十三條 乘客應當自覺遵守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和公共秩序,愛護軌道交通公共設施和環境衛生。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無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可以按照全程票價補收票款;對持偽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坐列車的,可以視情節加收全程票價五倍以下票款。
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
第三十四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服務承諾行為的投訴。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五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顯著位置,公示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目錄。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險品的乘客,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責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二)損壞列車、隧道、軌道、路基、車站等設施設備;
(三)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
(四)毀損、遮蓋或者移動安全、消防警示標志和疏散導向、站牌等標志以及防護監視等設備;
(五)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或者向軌道內投擲物品;
(六)其他損害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
(二)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志的區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圍牆、欄桿、閘機、機車等;
(四)強行上下車;
(五)攜帶自行車(不含已經折疊的折疊自行車)進站乘車;
(六)攜帶充氣氣球、畜禽和貓、狗等寵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礙軌道交通運營的動物進站乘車;
(七)其他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在車站、站台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和設施的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堆放雜物或者停放車輛;
(二)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三)隨意塗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四)未經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從事銷售活動、派發印刷品;
(五)乞討、賣藝、躺卧;
(六)其他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和設施的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彎道內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禁止在軌道交通車站站前廣場、出入口周圍堆放雜物、擺設攤點、亂停車輛、攬客拉客,以及從事其他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動。
禁止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四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制定本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制定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一條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解乘客。
在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臨時採取乘客限量進站的措施,並及時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嚴重影響軌道交通安全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組織乘客疏散,但必須及時向社會公告,同時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發生突發事件,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突發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電力、通信、供水等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盡快恢復軌道交通建設、運營。
第四十四條 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發生安全事故,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告知相關單位、公眾和乘客,並組織疏散,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軌道交通運營發生安全事故,乘客應當聽從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現場指揮。
第四十五條 軌道交通運營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及時處置,盡快恢復運營。
事故處理依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六條 軌道交通運營發生人身傷亡事故,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先搶救傷者,排除障礙,維持現場秩序,盡快恢復正常運行,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出警,對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檢查維護工作,影響其正常運行和使用的;
(二)未配置消防、防護、報警、救援等器材和設備,並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三)在客流量激增或者發生突發事件時,未採取相應措施組織疏散、換乘、疏解客流的;
(四)未對相關崗位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的;
(五)未制定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的;
(六)未依法處理乘客投訴的。
第四十八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採取相關公共衛生管理措施,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衛生指標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採取污染防治相關措施減少雜訊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不執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票價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一條 在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內施工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制定、實施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拒絕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監控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控制保護區發生的行為,可以對作業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在特別保護區發生的行為,可以對作業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作業單位造成損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損害軌道交通設施、擾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以及有其他危害軌道交通安全行為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治安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和設施的容貌、環境衛生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其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影響行車安全和運營秩序,妨礙乘客通行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規劃、園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市政公用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造成責任事故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28日頒布的《南京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⑨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56-58-60條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是2013年7月24日國務院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在2013年8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9號公布的文件。該《條例》分總則、鐵路建設質量安全、鐵路專用設備質量安全、鐵路線路安全、鐵路運營安全、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8章108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7日國務院公布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予以廢止。2014年1月2日,《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實施後,沈陽對冒用他人身份證買票乘火車首開罰單。
第五十六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制定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作業程序,保障鐵路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
第五十七條鐵路機車車輛的駕駛人員應當參加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十八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專業技術崗位和主要行車工種崗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安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安全意識。
第五十九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運輸過程中的安全防護,使用的運輸工具、裝載加固設備以及其他專用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安全要求。
第六十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鐵路設施設備的檢查防護制度,加強對鐵路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檢修,確保鐵路設施設備性能完好和安全運行。
鐵路運輸企業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管理鐵路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