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代理人的責任
❶ 貨運代理的責任是什麼
貨運代理人作為委託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作為委託人,貨運代理人作為獨立合同人對客戶要求提供的服務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他要對與他共同履行合同的有關的承運人、二次貨運代理人等的行為和不為負責。一般來說,貨運代理人要為其提供的服務與客戶進行討價還價,而不僅僅是收取傭金。例如,貨運代理人充當委託人的角色,當其提供拼相服務和多式聯運服務以及當他提供陸路運輸並自己運輸貨物時。
作為委託人,他對第三方的責任、責任限制以及對貨物的留置權和他作為代理人時相同。
當貨運代理人充當委託人提供多式聯運服務時,標准交易條款一般不適用。在無國際公約適用時,多式聯運合同主要受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商會統一聯運單據規則」制約。
在制定標准交易條款時,貨運代理人享有相當大的契約自由以免除責任。否則,他們將不得不承擔這些責任。在普通法系國家,作為承運人的貨運代理人(如當他自己承擔陸路運輸時)是「公共承運人」,並承擔「嚴格責任」,即除非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由貨物固有的缺陷、不可抗力或其它根據普通法可免除責任的因素造成,否則他要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責。
在實踐中,貨運代理人通過在標准交易條款中規定非「公共承運人」來避免這種嚴格責任。此外,貨運代理人總是保留接受或拒絕貨運的權利而不是一概接受提供的貨物, 這一事實也證實了他們通常通常是作為私人承運人而非公共承運人。
❷ 貨運代理人在什麼情況下不承擔責任,在什麼情況下承擔責任
在接受委託承辦貨運的過程中發生貨缺貨損、延遲到達的事故情況下要按合約承擔責任;該事故由第三方造成並承擔全責情況下,僅承擔善後責任;貨運委託中途,委託方終止合約代理人在交接清楚情況下不再承擔責任。
❸ 貨運代理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是否改用水運裝上船之前就有霉變呢?
如果不是我覺得應該是貨運公司要承擔主要或部分責任
❹ 案例中貨運代理人是否有責任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貨運代理合同被視為有償委託合同的一種 貨運代理人承擔以下義務:1、事務處理義務,除依約處理事務外,還包括依指示處理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和自己處理義務;2、報告義務;3、利益交付義務。貨運代理人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原則。貨運代理人選擇的承運人不存在,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此案:1)租船公司和煤炭公司簽訂的應屬於代理合同2)基本上可以認定是代理人的身份;但是應查明是否履行了事務處理義務和報告義務3)租船公司應根據自己的所要履行的義務來部分承擔滯期損失4)煤炭公司因為沒有履行「煤炭運輸委託合同」中關於受載期的義務而直接導致新加坡船公司發送滯期損失;所以煤炭公司應承擔主要賠償義務 但是實際中:「貨運代理」在理論和學術研究上處於海商法和傳統民法的交界和邊緣地帶。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業務范圍與國際貨物運輸密切相關,但又不屬於國際貨物運輸本身,不屬於典型的海商法范疇,故海商法界多是從操作流程的角度進行一些實務上的研究,在法學理論方面的研究不多,未能像國際貨物運輸的研究一樣,形成完整嚴謹的理論體系。貨運代理合同又不屬於合同法分則中的有名合同,尚未引起民商法學者的足夠關注,故民法學界雖然關於委託合同和代理制度的研究蔚為可觀,但關於貨運代理合同的專題研究卻頗為罕見。
上述種種原因,造成對國際海上貨運代理合同認識上的諸多分歧,尤其是在貨運代理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方面。 所以個人認為關於此案例可以分開來處理1)租船公司單獨與新加坡船公司處理:「煤炭運輸租船合同」的賠償事宜2)租船公司單獨與煤炭公司協商處理: 「煤炭運輸委託合同」的相關賠償事宜
❺ 貨運代理人有哪些的除外責任
選擇B第5點中有論述貨運代理的責任 1、 基本責任 作為承運人完成貨物運輸並承擔責任(由其簽發貨運單據,用自己掌握的運輸,或委託他人完成貨物運輸,並收取運費)。 作為承運人完成貨物運輸不直接承擔責任(由他人簽發貨運單據,使用掌握運輸工具,或租用他人的運輸工具,或租用他人的運輸工具,或委託他人完成貨物運輸,並不直接承擔責任)。 根據與委託方訂立的協議或合同規定,或根據委託方指示進行業務活動時,貨代應以通常的責任完成此項委託,尤其是在授權范圍之內。 如實匯報一切重要事項。在委託辦理業務中向委託方提供的情況、資料必須真實,如有任何隱瞞或提供的資料不實造成的損失,委託方有權向貨運代理人追索並撤銷代理合同或協議。 負保密義務。貨運代理過程中所得到的資料向第三者泄漏。同時,也不得將代理權轉讓與他人。 2、 責任期限 從接收貨物時開始至目的地將貨物交給收貨人為止,或根據指示將貨物置於收貨人指示的地點業已作為完成並以履行合同中規定的交貨義務。 3、 對合同的責任 國際貨運代理人應對自己因沒有執行合同所造成的貨物損失負賠償責任。 4、 對倉儲的責任 貨代在接受貨物准備倉儲時,應在收到貨後給委託方收據或倉庫證明,並在貨物倉儲期間盡其職責,根據貨物的特性和包裝,選擇不同的儲存方式。 5、 權利 委託方應支付給貨運代理人因貨物的運送、保管、投保、保關、簽證、辦理單據等,以及為其提供其他服務而引起的一切費用,同時還因支付由於貨運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而產生的其它費用。如貨物滅失或損壞系屬於保險人承包范圍之內,貨運代理人賠償後,從貨物所有人那裡取得代位求償權,從其他責任人那裡得到補償或償還。當貨運代理人對貨物全部賠償後,有關貨物的所有權便轉為貨運代理人所有。 6、 除外責任 ① 由於委託方的疏忽或過失 ② 由於委託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裝卸、倉儲或其他作業過程中的過失 ③ 由於貨物的自然特性或潛在缺陷 ④ 由於貨物的包裝不牢固、標志不清 ⑤ 由於貨物送達地質不清、不完整、不準確 ⑥ 由於對貨物內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 由於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證明貨物得滅失或損害是由貨運代理人過失或疏忽所致,或帶隊該貨物的滅失、損害應付賠償責任。 貨運代理的賠償責任 貨代協會一般條款隊還規定的賠償原則由兩個方面:一是賠償責任原則,二是賠償責任限制。 一、賠償責任原則 收貨人在收到貨物發現貨物滅失或損害,並能證明該滅失或損害是由貨運代理人過失造成,即向貨代提出索賠,一般情況下,索賠通知的提出不超過貨到後多少天,否則,就作為貨代已完成交貨義務。貨代基本賠償原則: 1、 如果貨物交接地點的市價或時價與發票金額由差別,但又無法確定其差額,則按發票金額賠償。 2、 對古玩、無實際價值貨物其他特殊價值的,不予賠償。(除非作特殊聲明並支付了相應費用) 3、 隊也依法生活誣蔑式的貨物運費、海關稅收,以及其它費用負責賠償。但不賠償進一步的損失。 4、 對貨物的部分滅失或損害則按比例賠償。 5、 如貨物在應交付日多少天內仍為交付,則構成延誤交貨,貨代應賠償因延誤而可能引起的直接後果和合理費用。 二、賠償責任限制 從現有的國際公約看,有的採用單一標準的賠償方法,有的採用雙重標準的賠償方法,對國際貨運代理人的賠償方法也應同樣如此,但實際做法不一,差異較大。參考資料: http://www.airnews.cn/air/15786.shtml
❻ 貨運代理的職責
貨運代理是指貨運代理組織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或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勞務報酬的經濟活動。
你所提到的相關事務貨運代理可以代勞的。
❼ 貨代的貨代責任
作為承運人完成貨物運輸並承擔責任(由其簽發貨運單據,用自己掌握的運輸工具,或委託他人完成貨物運輸,並收取運費)。
作為承運人完成貨物運輸不直接承擔責任(由他人簽發貨運單據,使用掌握的運輸工具,或租用他人的運輸工具,或委託他人完成貨物運輸,並不直接承擔責任)。
根據與委託方訂立的協議或合同規定,或根據委託方指示進行業務活動時,貨代應以通常的責任完成此項委託,尤其是在授權范圍之內。
如實匯報一切重要事項。在委託辦理業務中向委託方提供的情況、資料必須真實,如有任何隱瞞或提供的資料不實造成的損失,委託方有權向貨運代理人追索並撤銷代理合同或協議。
負保密義務。貨運代理過程中所得到的資料不得向第三者泄漏。同時,也不得將代理權轉讓與他人。 ①由於委託方的疏忽或過失;
②由於委託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裝卸、倉儲或其他作業過程中的過失;
③由於貨物的自然特性或潛在缺陷;
④由於貨物的包裝不牢固、標志不清;
⑤由於貨物送達地址不清、不完整、不準確;
⑥由於對貨物內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由於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證明貨物得滅失或損害是由貨運代理人過失或疏忽所致,貨代對該貨物的滅失、損害應付賠償責任。
❽ 貨運代理服務中代理服務人有什麼責任義務呢
承運人完成貨物運輸並承擔責任同時委託方有權向貨運代理人追索,威勝物流的服務很到位有專門的的團隊會盡到自己該盡的義務
❾ 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1990年7月13日對外經濟貿易部頒布的《關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行業管理的若干規定》規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是介於貨主與承運人之間的中間人,是接受貨主或承運人委託,在授權范圍內辦理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企業」。
1995年6月6日國務院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則規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還規定「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境外的投資者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
由於世界絕多數國家都允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接受承運人的委託,代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我國有關公路、鐵路、水上(國際海上運輸除外)、航空運輸和多式聯運的法規和規章,也都允許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代理承運人承攬貨物,辦理相關運輸手續,事實上我國許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也都取得了經營國際鐵路運輸、國際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資格,參照世界各國做法,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我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人的完整定義應當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承運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業務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企業。
盡管世界各國因貨運代理業的歷史發展、管理體制和法律文化等的不同,對於貨運代理人的稱謂、定義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都認為貨運代理人是受運輸關系人的委託,為了運輸關系人的利益,安排貨物的運輸,提供貨物的交運、拼裝、接卸、交付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並收取相應報酬的人。其本身不是運輸關系的實際當事人,而是運輸關系實際當事人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