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提單托運人
1. 海運提單中SHIPPER是什麼意思
海運提單中SHIPPER是托運人的意思。托運人即委託運輸的人,在進出口貿易中通常就是出口人。
海運提單中的托運人、收貨人和被通知人:
1、托運人(SHIPPER),一般為信用證中的受益人。如果開證人為了貿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單(THIRDPARTY B/L),也可照辦。
2、收貨人(CONSIGNEE),如果要求記名提單,則可填上具體的收貨公司或收貨人名稱;如果屬指示提單,則填為「指示「(ORDER)或「憑指示「(TO ORDER)。
如果需在提單上列明指示人,則可根據不同要求,作成「憑托運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SHIPPER),「憑收貨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CONSIGNEE)或「憑銀行指示「 (TO THE ORDER OF XX BANK)。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這是船公司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發送到貨通知的收件人,有時即為進口人。在信用證項下的提單,一般為信用證的申請人,如信用證上對提單被通知人有權具體規定時,則必須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填寫。
如果是記名提單或收貨人指示提單,且收貨人又有詳細地址的,則此欄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單或托運人指示提單則此欄必須填列被通知人名稱及詳細地址,否則船方就無法與收貨人聯系,收貨人也不能及時報關提貨,甚至會因超過海關規定申報時間被沒收。
(1)海運提單托運人擴展閱讀:
海運提單的其他注意事項
1、提單號碼(B/L NO),一般列在提單右上角,以便於工作聯系和查核。發貨人向收貨人發送裝船通知(SHIPMENT ADⅥCE)時,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單號碼。
2、船名(NAME OF VESSEL),應填列貨物所裝的船名及航次。
3、裝貨港(PORT OF LOADING),應填列實際裝船港口的具體名稱。
4、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貨物實際卸下的港口名稱。填寫卸貨港,要注意同名港口問題,如屬選擇港提單,就要在這欄中註明。
如屬轉船,第一程提單上的卸貨港填轉船港,收貨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單裝貨港填上述轉船港,卸貨港填最後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聯運提單(THROUGH B/L),則卸貨港即可填最後目的港,提單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
5、貨名(DESCRIPTION OF GOODS),一般需要與貨物出口時向當地海關申報的品名一致,在信用證項下貨名必須與信用證上規定的一致。
6、件數和包裝種類(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實際包裝情況填列。
7、嘜頭(SHIPPING MARKS),信用證有規定的,必須按規定填列,否則可按發票上的嘜頭填列。
8、毛重,尺碼(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證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以公斤為單位列出貨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貨物體積。
9、運費和費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為預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運費預付字樣,千萬不可漏列,否則收貨人會因運費問題提不到貨,雖可查清情況,但拖延提貨時間,也將造成損失。如系FOB出口,則運費可製作「運費到付「字樣,除非收貨人委託發貨人墊付運費。
2. 海運提單為什麼要做成憑托運人指示
物權在托運人手中,船公司只認承運人。因此,最後貨物給誰是以托運人為准
特普沃德國際物流
——海運——出口——
3. FOB CFR CIF提單的托運人和收貨人怎麼填寫
簡單地說:復
fob——包括裝運港貨制物裝船前的一切費用,其中包括出口報關,手續費,文件費,碼頭費,產地證費等。
cfr=fob+到目的港的海運費,即在fob價格和費用的基礎上+到目的港的海運費。
cif=cfr+保險費,即在cfr價格的基礎上+到目的港的保險費。
4. 1.誰是真正意義上的提單「托運人」 FCR- 貨代在其中承擔何種責任
1.誰是真正意義上的提單「托運人」?2.FCR- 貨代在其中承擔何種責任? 1.誰是真正意義上的提單「托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定義, 托運人可以分為兩類。一為和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契約托運人」;一為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班輪公司或無船承運人)的「實際托運人」。這兩類托運人都可以要求拿到簽發的提單,但是《中國海商法》沒有明確規定,當這兩類托運人同時要求簽發提單時,承運人究竟應該將提單簽發給哪一方。下文中提及的情況並不局限在中國才發生,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似乎有越來越多的趨勢。 我們可以從貿易的性質來探尋此問題的根源。「契約托運人」(通常為中間商或貿易行)從工廠或賣方那裡取得貨物,然後向承運人訂艙。一旦契約托運人支付款項,賣方會立即安排清關並將貨物交付承運人——結果,這種情況下的賣方為「實際托運人」。承運人將貨物運輸到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契約托運人從收貨人處得到貨款,然後將貨款支付給賣方,即實際托運人(如果此時賣方還沒有取得貨款的話)。 糾紛往往發生在賣方/實際托運人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卻沒有取得貨款的情況下。一旦發生這類情況,賣方通常會試圖阻止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契約托運人。而契約托運人很可能會堅持認為承運人只有義務將提單簽發給他們,因為是他們向承運人安排訂艙,由此彼此之間產生了合同義務。 承運人可以考慮採取以下步驟,應對這類情況: 1.先不要簽發提單,要求契約托運人和實際托運人彼此協商解決問題。如果最終達成協議,承運人可以放心地簽發提單給有權取得的一方。 2.如果兩者沒有達成協議或者商議結果不明,承運人應該要求契約托運人提供他們已經向實際托運人支付了貨款的證明,比如收據或銀行水單。在將提單簽發給契約托運人之前,承運人應當謹慎小心地與實際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銀行進行核查。此外,承運人需要保留任何有關貿易支付的證據,可能將來會有用處。 3.如果缺乏貿易支付的單據,根據中國法律規定,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實際托運人是相對較安全的舉措。此外還有一種方法,就是在提單上將實際托運人列為發貨人,而契約托運人列為收貨人。這樣不僅能保護買賣雙方的信息,而且一旦貨款被支付,契約托運人在提交承運人相關證明和正本提單後,還可以獲得簽發另一套「轉換」提單,直接將契約托運人列為托運人。 在中國法項下,我們有一個案例。某契約托運人(A)是一中間商,安排將一票貨物從中國運往巴西。提供貨物的實際托運人(B)是一家工廠,安排清關,支付了所有的出口費用,並且將貨物交付給無船承運人。接著,A與B之間產生了糾紛,雙方同時向無船承運人要求簽發的提單。TT Club向無船承運人提供了處理建議。同時,收貨人確認了B就是托運人,無船承運人最終將正本提單簽發給對方。最後,A向B支付了貨款,後者將正本提單歸還給無船承運人。貨物被安排電放給收貨人,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在其他司法管轄領域結果可能不同。比如,可能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請,以確定最終的所有權——這種法律程序一般稱為「Inter-pleading」。底線就是:承運人需要小心確保簽發的單證不會影響到貨物的所有權。 2.FCR- 貨代在其中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中國的貨代公司在日常操作中常常被要求向賣方或者托運人簽發《貨運代理人的收貨憑證》(Forwarder』s Cargo Receipt, FCR),同時由賣方支付中國本地的費用。FCR看上去與提單十分相似,往往與海運提單一並使用,但是它僅僅是貨物收據,無法代替提單的作用,也不能構成運輸合同的證明。 FCR普遍用於多票貨物的運輸。通常在FOB貿易條件下,買方希望控制整個裝運的過程。如果買方故意拖延裝運時間,就會導致延遲支付給托運人貨款,無論是支付給實際托運人還是契約托運人(請參考前文中提到的中國海商法中兩類托運人的規定)。在這些情況下,托運人以獲取的FCR來作為貨物已交付的證明,以此來開啟整個貿易收款的環節。現在,買賣合同和信用證中通常都寫有FCR可以代替提單被接受。然而,結合《中國海商法》的相關規定,貨代公司有必要採取進一步的安全和防損措施,以規避可能的責任後果。 在最近的一個案例中,某一賣方根據持有的貨代服務發票作為代理合同的證明,向中國的貨代提起訴訟,訴稱由於該貨代沒有交付提單,使得賣方失去了對貨物的控制。該案涉及10票以上的貨物,價值USD 500,000。收貨人基於買賣合同,已經向一美國的「中間人」支付了所有貨款。不幸的是,該「中間人」遭遇到經濟困境,最終沒有將貨款支付給賣方。 經調查發現,和慣常的FOB裝運一樣,貨代從買方那裡接受指示,聯系在中國的賣方,向指明的海運承運人安排裝運。該貨代收取貨物以後,向賣方簽發了FCR。雙方對此都已經習慣,而且之前賣方對這樣的處理方式也沒有表示過反對。賣方本應該從美國的「中間人」那裡拿到貨款。 賣方斷言存在一種代理關系,並因此遭受到損失,認定需要獲得一份提單,作為這種代理行為的「產物」。貨運代理人可以抗辯說代理合同還沒有建立,但是,根據持有的貨代服務發票,法院很有可能接受賣方的說辭。根據《中國海商法》的規定,托運人有權利要求獲得提單。這里的「托運人」也包括將貨物交付出口的實際托運人。結果,貨運代理人可能遭受到在FOB貿易條件下,丟失貨款的索賠。 中國的司法實踐表明,在這種情況下,海事法院傾向於保護當地出口方的利益,確認承運合同成立,或者認定在賣方和貨運代理之間構成代理合同。舉證責任則必須由貨運代理人來承擔,以期抗辯責任,比如提出強有力的證據表明托運人之前已經同意接受簽發FCR最為唯一的運輸文件,並且在合理的時間內沒有要求簽發提單。 綜上所述,考慮到中國法律沒有對FCR的使用給予任何指導,對於貨運代理人簽發類似FCR單據的權利與義務也沒有任何明確規定,貨運代理人應當謹慎對待;協會在此建議採取以下舉措: 最重要的是從賣方那裡取得一份確認函,寫明他們要求簽發FCR以滿足信用證的要求,並且不可撤銷地放棄要求簽發正本提單的權利。確認函中必須提及(i)貨運代理人代表買方(收貨人)作為裝運港的收貨代理,而不是代表賣方。FCR只是單純的貨物收據,並非運輸合同證明,也並非物權憑證;(ii)賣方接受FCR中的條件,同意賠償和使貨運代理人免於因買方(收貨人)的行為或過失引起的損失/責任/成本,包括其未支付款項給賣方的法律責任。該確認函必須在賣方將貨物交付貨代之前簽署。 保留所有與賣方往來的關於簽發FCR的書面記錄。如果賣方是從貨代辦公室處得到該文件,那麼應當簽署收據;如果FCR是通過快遞方式送達賣方,需保留送達回執。 請通過郵件與賣方確認,簽發FCR以後,裝運的貨物將在目的地由收貨人直接收取。
5. 海運提單做成「憑托運人指示」抬頭的用意何在
主要是方便托運人更好的控制提單,進而控制貨物。
6. 海運提單到底由誰來填寫是貨運代理填好寄給托運人還是托運人自己根據承運人的要求來填
提單中的內容由托運人SHIPPER提供,然後貨代根據內容出確認件,SHIPPER確認OK後出正本或電放提單
7. 海運提單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契約,是物權憑證。
海運提單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契約,是物權憑證。
海運提單是版承運人收到貨物權後出具的貨物收據,也是承運人所簽署的運輸契約的證明,提單還代表所載貨物的所有權,是一種具有物權特性的憑證。運輸單據的種類很多,包括海運提單(Ocean Bill of Lading)、海運單(Sea Waybill)、航空運單(Air Waybill)、鐵路運單(Rail Waybill)、貨物承運收據(Cargo Receipt)和多式聯運單據(MTD)等。
8. 海運提單正面需要填寫的內容中什麼需要托運人提供
基本是:
出口方全稱、地址、電話及傳真 Shipper/Exporter
收貨人 Consignee
通知人 Notify
嘜頭 Mark (交貨方式——到付FREIGHT COLLECT
或者預付FREIGHT PREPAID )
貨描 箱型、箱量 、箱封號
件重尺
起運港、目的港,有中轉港的寫上中轉港
所有提單上的信息都需要shipper提供,最終將根據你提供的所有數據出提單。
9. 海運提單托運人是賣方還是買方呢
提單托運人是賣方。提單收貨人是買方。
10. 什麼是海運提單的關系人
海運提單的關系人可有四種: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被通知人。
1.基本關系人
(1)承運人:負責運輸貨物的當事人,有時被稱為船方。
(2)托運人:也成為貨方。可能是發貨人(賣方)或者是收貨人(買方)
2.其他關系人
(1)收貨人:通常被稱為提單的抬頭人,可以是托運人本身,也可以是第三人。
(2)被通知人:不是提單的當事人。只是收貨人的代理人。是被承運人通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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