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代辦托運
A. 《民通》規定,按照合同取得財產所有權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轉移,以淘寶為例,當賣方將貨物發出時
通常情況下快遞費用是由買方支付,屬於代辦托運,代辦托運不影響所有權和風險的轉移,因此所有權和風險已經轉移了;當然如果是由賣方支付快遞費用,則風險由賣方承擔及所有權未轉移。如果買方發生貨物未收到或者在運輸途中的損壞,買方只能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第三方支付扮演的是居間人,不影響影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動產交付的效力與時間、風險轉移的時間。
B. 代辦托運途中貨物滅損,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嗎
涉及到2個法律關系,對於買賣雙方來講,你應該提供貨品,完成購物合同。完成供貨後,由此經濟損失向承運方索賠。
C.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
需要看約定的交付方式是什麼。如果約定代辦托運,那麼交付承運人是視為已交付。
D. 在賣方代辦托運時,因第三方重大過失使貨物受損,那麼買房可有哪些權利
交貨方式是什麼?運輸是賣方還是買方負責?保險呢?
如果賣方負責,貨未交給買方,發生毀損,賣方可以向承運方主張第三方侵權責任。
E. 買賣合同中,賣家代辦托運,貨物風險的轉移是賣家貨交第一承運人還是貨交買家
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一般是貨交第一承運人風險轉移。
F. 買賣合同 代辦托運 風險轉移
如果貨物運到買方指定的就近地點,從該地點卸貨風險轉移
如果貨物運送到買方不特定的地點,從貨交承運人(就是托運方)開始,風險轉移
G. 什麼是代辦托運
所謂代辦托運,是指賣方負責托運,買方負責運費的交貨方式。代辦托運的所有權轉移界點是辦理完托運手續,辦理完托運手續所有權即轉移給買方。
在代辦托運中,賣方與承運人訂立的合同,屬於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對方直接向第三人履行給付,第三人因此取得請求給付權利的合同。
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有三個特徵:
1、它只能為第三人帶來利益,原則上不能使第三人承擔義務,因此,合同訂立無需第三人同意。
2、自合同成立起,第三人可獨立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第三人有獨立的請求權。
3、第三人對為其利益訂立的合同,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
H. 貨物毀於賣方委託的承運人之手,應該向誰索賠
現實困惑
甲與乙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由甲代辦貨物托運。甲遂與丙運輸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合同中載明乙為收貨人。運輸過程中,由於丙的駕駛員操作失誤,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導致貨物嚴重受損,無法向乙按時交貨。乙找到甲方,甲方說不是自己的責任,應該去找丙運輸公司;乙去找運輸公司,運輸公司的人說與乙沒有任何合同關系,所以也不負責賠償。那麼乙應找誰賠償呢?
律師答疑
乙應該要求甲賠償。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可知,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而不能約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甲與乙合同中約定由甲代辦托運,其權利主體只能是甲,而甲與丙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是其與丙之間的合同關系,與乙無關。從另一個角度分析,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損毀、滅失的風險隨交付而轉移,本案由賣方代辦托運,可視為標的物尚未交付給買方,應由賣方承擔風險。綜上所述,本案中由丙造成的貨物損失,應當由甲承擔對乙的賠償責任。甲可在向乙做出賠償後,再根據與丙的運輸合同,要求丙向他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理薈萃
合同相對性在大陸法系亦被稱為債的相對性,主體的相對性是其特徵之一,不能任意突破。
I. 合同簽訂,有賣方代辦托運,貨交承運人後,所有權有轉移嗎轉移的情況是怎樣的
賣方委託第三人承運的,貨交承運人之後,所有權不轉移。但是在賣方代辦承運中,貨交承運人之後,所有權轉移。
J. 買賣合同中,賣方代辦托運與賣方負責運輸有區別嗎
賣方代辦托運 責任是托運方和買方
遺失的話,托運按照約定協議賠償
賣方負責運輸 責任是賣方或者賣方委託的運輸公司
遺失的話,賣方與買方並未形成法律意義上的完成交易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