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保險
❶ svs 貨運代理責任保險體制指的是什麼
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是指:
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作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服務過程中,導致委託人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在約定的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保險。
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保險,通常是為了彌補國際貨物運輸方面所帶來的風險。這種風險不僅來源於運輸本身,而且來源於完成運輸的許多環節當中,如運輸合同、倉儲合同、保險合同的簽訂、操作、報關、管貨、向承運人索賠和保留索賠權的合理程序、簽發單證、付款手續等。上述這些經營項目一般都是由國際貨運代理來履行的。一個錯誤的指示、一個錯誤的地址,往往都會給國際貨運代理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和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國際貨運代理有必要投保自己的責任險。另外,當國際貨運代理以承運人身份出現時,不僅有權要求合理的責任限制,而且其經營風險還可通過投保責任險而獲得賠償。
謝謝
❷ 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與貨物保險有什麼區別
最大的區別是: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相當於對貨代「免責」。
貨物保險,如果是貨代的責任,可以被追償
❸ 國際貨運代理人可從事為客戶辦理保險的業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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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有沒有知道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與貨物保險的區別是什麼嗎
1、性質不同
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是為了彌補國際貨物運輸方面所帶來的風險。
貨物保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
2、理賠原因不同
貨物保險是由於自然災害等造成貨物損壞或丟失,才進行的理賠行為。
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是因為被保人由於其過失或者疏忽造成的損失進行的理賠行為。
3、產品的類型也不同
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有:有限責任保險、完全法律責任保險、最高責任保險、集體保險制度。
貨物保險有:國內貨物運輸保險、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海上貨物運輸保險、郵包保險、航空貨物運輸保險。
(4)國際貨運代理保險擴展閱讀:
貨物保險特點:
1、被保險人的多變性
承保的運輸貨物在運送保險期限內可能會經過多次轉賣,因此最終保險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險單註明的被保險人,而是保單持有人(Policy Holder)。
2、保險利益的轉移性
保險標的轉移時,保險利益也隨之轉移。
3、保險標的的流動性
貨物運輸保險所承保的標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質的動產。
4、承保風險的廣泛性
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風險,包括海上、陸上和空中風險,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風險,動態和靜態風險等。
5、承保價值的定值性
承保貨物在各個不同地點可能出現的價格有差異,因此貨物的保險金額可由保險雙方按約定的保險價值來確定。
6、保險合同的可轉讓性
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合同通常隨著保險標的、保險利益的轉移而轉移,無須通知保險人,也無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保險單可以用背書或其他習慣方式加以轉讓。
7、保險利益的特殊性
貨物運輸的特殊性決定在貨運險通常採用「不論滅失與否條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沒有任何隱瞞,即使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或訂立之時,保險標的已經滅失,事後發現承保風險造成保險標的滅失,保險人也同樣給予賠償。
8、合同解除的嚴格性
貨物運輸保險屬於航次保險,《保險法》、《海商法》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從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❺ 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的內容
貨運代理企業的經營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必要的防範手段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風險發生的概率,但不能完全避免它的發生,如何化解和轉移風險是貨運代理企業應當面對和思考,也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實踐中,投保貨運代理責任險是轉移經營風險較為行之有效的途徑,通過這種方式可以轉化一些無法預料和無法規避的經營風險,減少重大或突發風險事件給企業帶來的沖擊和影響。
我國的《貨運代理規定實施細則》要求貨運代理企業在從事國際多式聯運業務時要參加保險,但目前國內貨運代理市場還不規范,國內保險企業經營相關責任險種缺乏經驗風險較大,暫時沒有涉及這一領域。
據了解,在中國市場目前只有一家外資互保組織聯運保賠協會Through Transport Club (簡稱TT Club)提供專業運輸業經營人責任保險。
TT Club 擁有豐富的運輸行業責任保險經驗。目前在全球承保超過3500 家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無船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等。
TT Club運輸經營人責任保險承保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貨物的損壞和滅失責任:由於貨代,無船承運人或其代理的疏忽和過錯,處理客戶貨物不當而造成貨損,貨差,滅失導致客戶的索賠。
2、錯誤與疏忽責任:錯誤填寫單證資料,延遲或錯誤交貨,提單詐騙,無單放貨等。
3、第三者責任:操作經營中的錯誤或疏忽造成第三方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索賠。
4 、罰款與關稅責任:運輸經營人在業務操作中可能由於職員的疏忽違反了有關政府規定或貨主過錯遭受海關或行政部門的罰款。
5、額外費用責任:正常業務開支以外的損失處理費用,連帶費用等。
TT Club核定保費收取標準的依據是企業規模,業務量,業務種類,盈利水平,風險防範制度是否健全,企業管理是否規范,過去5年有無訴訟記錄等。
投保責任險可能會增加貨代企業的營運成本,但為企業長期穩定的經營提供了保障,維護了貨運代理企業和貨主的利益。投保責任險不僅是貨運代理企業自我保護的手段,也是對自己信譽的承諾。
三、不在承保范圍內的風險
但是,並不是投保了貨運代理責任險,就可以萬事無憂了。貨運代理責任險只是企業在完善自身風險防範機制基礎上的補充,是一種將無法預見的風險轉移的權宜策略。如果將防範和規避風險的全部希望都寄託在保險公司上,最終受損的將是貨運代理企業自身。因為保險公司也是以盈利為目的,為了降低和減少其承擔的賠付責任,會制定出相應免賠條款。
如下列風險一般不在承保范圍:
(1)憑借私人或銀行保函,而不是提單或物權憑證交付貨物,對這樣的意外事故,貨運代理應向客戶而不是保險人索賠。
(2)為損壞的貨物簽發清潔提單或預借提單,以求得賠償(這樣的賠償根據某些國家的法律被認為是欺詐,並且對托運人或保證人是不可實施的)
(3)向船舶所有人故意錯誤申報貨物的種類和體積,這實際上是欺詐,產生的後果保險人不予賠償。
(4)沒有從客戶那裡收到運費,(這是貨運代理不得不自己承擔的信譽風險,除非其有信譽保險或運費保函)。
(5)在承保期間以外發生的危險或事故不予承保。
(6)其它通常的除外責任,如放射性、核輻射、被保險人的破產以及走私等不法貿易引起的危險,以及被保險人故意或輕率的行為。
貨運代理企業既不能盲目地相信自己的能力,或有僥幸心理,同時也不能完全寄希望於保險公司。貨運代理企業的風險防範只能是以加強自身防範能力為主,投保貨運代理責任險為輔,企業才能健康長久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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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貨運代理企業應該投哪些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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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22條規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經營范圍包括: 1.攬貨、訂艙(含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 2.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 3.報關、報檢、報驗、保險。 4.繕制簽發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 5.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 6.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箱)。 7.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 8.咨詢及其他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❼ 有沒有人知道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與貨物保險的區別是什麼啊
是兩個不同的險種
前者是保障貨代的責任的
後者是保障貨物的安全的
❽ 國際貨運代理辦理保險在什麼時候辦
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幾乎是每一單出口業務都要做的事,但要辦得既穩妥又經濟卻不簡單。由於實際操作中情況千差萬別,因此,如何靈活運用保險,迴避出口貨物運輸中的風險,是技巧性很強的專業工作。
險別選擇五要素
在投保時,你總是希望在保險范圍和保險費之間尋找平衡點。要做到這一點,首先要對自己所面臨的風險做出評估,甄別哪種風險最大、最可能發生,並結合不同險種的保險費率來加以權衡。
多投險種當然安全感會強很多,但保費的支出肯定也要增加。廣東省人保財產保險公司貨運險處高樹華科長,經辦國際貨物保險已有許多年頭,他認為,出口商投保時,通常要對以下幾個因素進行綜合考慮:1.貨物的種類、性質和特點;2.貨物的包裝情況;3.貨物的運輸情況(包括運輸方式、運輸工具、運輸路線);4.發生在港口和裝卸過程中的損耗情況等;5.目的地的政治局勢,如在1998年北約空襲南聯盟和1999年巴基斯坦政變期間,如果投保戰爭險,出口商就不必為貨物的安全問題而心驚肉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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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險」是最常用的一個險種。買家開立的信用證也多是要求出口方投保一切險。投保一切險最方便,因為它的責任范圍包括了平安險、水漬險和11種一般附加險,投保人不用費心思去考慮選擇什麼附加險。但是,往往最方便的服務需要付出的代價也最大。郭玉強先生是深圳人保的業務員,從事貨物運輸保險業務已經有6年時間。他介紹說,就保險費率而言,水漬險的費率約相當於一切險的1/2,平安險約相當於一切險的1/3。
有的貨物投保了一切險作為主險可能還不夠,還需投保特別附加險。某些含有黃麴黴素的食物,如花生、油菜籽、大米等食品,往往含有這種毒素,會因超過進口國對該毒素的限制標准而被拒絕進口、沒收或強制改變用途,從而造成損失,那麼,在出口這類貨物的時候,就應將黃麴黴素險作為特別附加險予以承保。
主險與附加險靈活使用
目標市場不同,費率亦不同,出口商在核算保險成本時,就不能「一刀切」。如果投保一切險,歐美發達國家的費率可能是0.5%,亞洲國家是1.5%,非洲國家則會高達 3.5%。另外,郭先生建議,貨主在選擇險種的時候,要根據市場情況選擇附加險,如到菲律賓、印尼、印度的貨物,因為當地碼頭情況混亂,風險比較大,應該選擇偷竊提貨不著險和短量險作為附加險,或者乾脆投保一切險。
防險比保險更重要
保險是轉移和分散風險的工具。雖然風險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會負責理賠,但貨主在索賠的過程中費時費力,也是不小的代價,所以,預防風險的意識和在投保的基礎上做一些預防措施非常必要。 更多相關網站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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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貨運代理投保責任險時,主要有哪些方式可供選擇
一)國際貨運代理的有限責任保險
國際貨運代理僅按其本身規定的責任范圍對其有限責任投保,國際貨運代理的有限責任保險主要分三種類型。第一類,根據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准交易條件確定的國際貨運代理責任范圍,國際貨運代理可選擇只對其有限責任投保;第二類,國際貨運代理也可接受保險公司的免賠額,這將意味著,免賠額部分的損失須由國際貨運代理承擔。保單中訂立免賠額條款的目的是:一方面,使投保人在增強責任心、減少事故發生的同時,從中享受到繳納較低保險費的好處;另一方面,保險人可避免處理大量的小額賠款案件,節省雙方的保險理賠費用,這對雙方均有益。免賠部分越大,保險險費越低,但對投保人來說卻存在下述風險,即對低於免賠額的索賠,均由國際貨運代理支付,這樣當它面對多起小額索賠時,就會承擔總額非常大的損失,而且有可能根本無法從保險人處得到賠償;第三類,國際貨運代理還可通過縮小保險范圍來降低其保險費,只要過去的理賠處理經驗證明這是合理的。但意料之外的超出范圍的大額索賠可能會使其蒙受巨大損失。
(二)國際貨運代理的完全法律責任保險
國際貨運代理按其所從事的業務范圍、應承擔的法津責任進行投保。根據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准交易條件確定的國際貨運代理責任范圍,國際貨運代理可以選擇有限責任投保,也可以選擇完全責任投保。但有的國家的法院對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准交易條件中有關責任的規定不予認定,所以,國際貨運代理進行完全法律責任保險是十分必要的。
(三)國際貨運代理的最高責任保險
在某些歐洲國家,一種被稱為 SVS 和 AREX 的特種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體制被廣泛採用。在這種體制下,對於超過確定范圍以外的責任,國際貨運代理必須為客戶提供「最高」保險,即向貨物保險人支付一筆額外的保險費用。這種體制盡管對國際貨運代理及客戶都有利,但目前僅在歐洲流行。
(四)國際貨運代理的集體保險制度
在某些國家,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設立了集體保險制度,向其會員組織提供責任保險。這種集體保險制度既有利也有弊。其優點是使該協會能夠代表其成員協商而得到一個有利的保險費率;並使該協會避免要求其成員進行一個標準的、最小限度的保險,並依此標准進行規范的文檔記錄。這種制度的缺點是,一旦推行一個標準的保險費率,就等於高效率的國際貨運代理對其低效率的同行進行補貼,從而影響其改進風險管理、索賠控制的積極性;同時使其成員失去協會的內部信息,而該信息可能為競爭者所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