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扣貨運車輛
Ⅰ 運管所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暫扣車輛(越具體越好)
首先一點,所扣車輛類型,如果是貨運車輛、客運車輛(而非私家小型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令第709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自2019年03月18日起施行。)[以下簡稱道條]第六十二條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這里明確了一點是「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是可以予以暫扣的。前提是你的車輛正常行駛的話,即是已經上路行駛且沒有道路運輸證或其他有效證明,那麼運管部門在「正常」上路稽查時是可以暫扣的。總不見得車在家放著運管部門上你家中去扣車,這顯然不現實。
Ⅱ 運政暫扣車輛的暫扣是多長時間有法律規定嗎罰款有標准嗎:
暫扣時間,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的強制性規定,原則上,查明案情或案件審結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對於處罰的標准,法律則有明確的規定。
法條鏈接:《道路運輸條例》
1、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六十五條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4、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二)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
(三)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四)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
(五)沒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
Ⅲ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對暫扣車輛的時限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沒有規定如果扣車,更沒有規定扣車時限。
你的車是非法營運吧???
條例只規定怎麼處罰,處罰的標准,但是數額巨大,證據不足時,應該參照《行政強製法》強行暫扣你車輛,等證據採集完,你的罰款交完,就可以了。
Ⅳ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暫扣車輛一般應當遵守什麼程序
道路運輸管理復機構的工作人員暫制扣車輛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製作並送達暫扣車輛告誡書,告知當事人作出暫扣車輛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暫扣車輛的期限,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3)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4)製作並送達暫扣車輛決定書,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實施暫扣車輛決定; (6)製作暫扣車輛筆錄。
Ⅳ 交警可以暫扣車輛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本條賦予交警因收集證據需要而扣留事故車輛的權力,但並未賦予其為解決受害方賠償款而扣押事故車輛的權力,何況,如果雙方沒有共同請求調解,交警部門也無權調解賠償爭議。
但是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六章調查取證第四十九條規定:對因檢驗、鑒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其表明,扣車的前提是「因檢驗、鑒定需要」。因此,一旦在現場勘查結束以後仍扣留事故車輛,就必須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鑒定,交警以「收集證據」為理由超期扣車的做法是違法的。
在以下情形下,交警可以暫扣機動車輛: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6)屬於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Ⅵ 能扣留車輛嗎,扣留車輛後貨物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公安機關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二)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予以銷毀;
(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毀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Ⅶ 哪些情形可以暫扣車輛
以下情形可以暫扣車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條)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條)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
(九)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
Ⅷ 交警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暫扣車輛
在以下情況下,交警可以依法扣留車輛: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2、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6、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 7、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8、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9、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Ⅸ 該用什麼程序取回被交警暫扣的車輛,解除清拖行為
取回被交警暫扣的車輛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對應的罰款已經交清;
2、車輛的違法狀態已經消除,如果無牌的已經上好牌,未按期年檢的已經年檢好等。
可扣留車輛的情形如下: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