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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風險分析

發布時間: 2021-03-10 01:55:17

Ⅰ 鐵路運單的風險分析

這種做法的缺陷顯而易見,那就是鐵路運單沒有發揮物權憑證的功能,不能像提單一樣,用來進行商業性質的流通,給鐵路聯運的當事人造成了極大的不便。
首先,發貨人面臨著巨大的應收款風險。如果聯運貨物在轉運港或者啟運站裝上火車發送時,貨物的買賣雙方還沒有完成貨款的結算,發貨人將沒有任何憑證用以控制在途貨物的貨權,面臨無法預測和控制的應收款風險。貨物到達目的站以後,收貨人可以自行辦理提貨手續,如果在拿到貨物後不按時向發貨人支付貨款,發貨人將面對十分被動的局面。事實上中國出口商在這方面遭受損失的案例已經很多,賴帳的收貨人會採用種種辦法拖延,為了避免被發貨人追討貨款,有些企業甚至採取注銷原有公司的辦法,讓發貨人舉手無措,欲哭無淚。
其次,鐵路聯運的貨運代理人,無法實現費用到付,也面臨應收款風險。與國際貨物貿易所伴生的國際貨物運輸,貨運代理人一般都會由收貨人指定。也就是說,貨運代理人與收貨人簽署貨運代理合同,發貨人或者出口商只需根據銷售合同將貨物按時在規定地點,將貨物移交給收貨人指定的某家貨運代理公司,就等於完成了合同交付義務。如果聯運貨物的最後一程運輸使用鐵路,那麼該貨代將會面臨要麼要求客戶在貨物上鐵路以前支付運費,要麼等貨物發車後向收貨人催款的處境。同樣,由於貨物到達目的站以後,貨運代理人無法對收貨人自行提貨的過程進行任何控制和干預,一旦收貨人拒付運費和服務費,貨運代理人將極其被動。
再次,阻礙了銀行等機構圍繞鐵路聯運貨物提供押匯、擔保和托收等金融和中介服務。眾所周知,海運和多式聯運提單由於其本身代表貨權,出口商可以用提單向銀行提供抵押,申請L/C(信用證)議付和跟單托收等,國際貿易中相互缺乏信任的買賣雙方一方面可以通過銀行服務改善各自的資金流,也可以通過銀行和其他可信的中介機構的參與來極大降低商業風險。但是鐵路運單用來附貨的流轉形式,使得銀行等機構無法圍繞鐵路聯運貨物,開發合理的金融和信用工具,提供以上各形式的服務。
最後,不利於保護商業機密,貼牌生產和轉手貿易在國際貿易中一直佔有相當大的比例,貼牌生產的委託方和轉手貿易中的中間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會將產品先從生產商運到自己倉庫里然後再轉運給下遊客戶,而經常是安排貨運代理人直接從生產商提貨,從啟運地直接發送到最終收貨人指定的目的地,以到達節約物流成本和簡化手續的目的。在貨物使用鐵路聯運運輸出口的情況下,雖然OEM加工的委託方和中間商可以指定貨運代理在辦理貨物托運時按照自己的指示填寫運單資料,但是由於鐵路運單目前也是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的重要憑據之一,運單上的收貨人資料會不可避免地落入生產企業之手。客戶資料是OEM委託方和中間商的高度商業機密,出於使用鐵路聯運會造成客戶資料泄漏的顧慮,OEM委託方和中間商可能放棄使用鐵路聯運而採用其他運輸方式來完成貨物運輸,不利於客戶積極使用鐵路聯運來節約物流成本,也降低了貿易的執行效率。
由此可見,鐵路運單功能和形式上的不足,給眾多的相關當事人造成了不便,也帶來了極大風險,客觀上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和亞歐大陸各國之間,以及其他世界各國與亞歐大陸國家之間,使用鐵路通道順利進行貨物貿易的障礙,成為急待解決的問題。國際鐵路組織成員國為鐵路聯運量身定製合乎現代貿易發展形勢需要,並方便可行的運單流轉和使用規則,已成當務之急。一套為各國廣泛接受,完整嚴密又能保留貨權憑證可流通性質的通行規則,既能對當事人權力提供有效保障,也是銀行和其他機構(如保理、進出口保險公司等)共同參與,為鐵路聯運相關方提供完善服務,促進亞歐大陸橋各國貿易來往和經濟發展的先決條件。
但是,國際鐵路聯運涉及各國的鐵路、海關、聯運經營人、貨代等眾多關系方,要協同如此多不同國家的部門和行業一起來著手解決這個問題,難度很大。目前主要問題,還是由於信用體系不夠完善的周邊國家的官方對此事的態度不夠積極。

Ⅱ 如何防範物流貨運的風險

把貨物包裝好,防範注意事項(防火、防潮、防水等),找有經驗靠譜的貨運公司,還有貨物險

Ⅲ 物流企業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會遇到哪些風險

自然災害,貨物擠壓破損

Ⅳ 關於eve的貨運風險

會被掃描到船里裝的東西
沒加玩家軍團的話,別裝超過兩億的東西、別去低安應該不會被爆

Ⅳ 請你分析鐵路貨物運輸如何進行風險轉移

最直接的就是,進行商業保險。

Ⅵ 目前物流運輸業風險有哪些

1、要特別注意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品和需要回保溫、保答濕、保持乾燥的特殊貨物;
2、貨物的毀損、滅失:包括貨物的損壞、丟失、被盜、被搶、雨淋、火災、污染,被冒領、串貨而無法找到,交通事故等;
3、由於自然災害、氣候、堵車等造成未按時交貨;
4、對平板玻璃、玻璃器皿、玻璃製品、木器、陶器、陶瓷製品以及其他易碎品、液體類等貨物應該考慮破損率;
5、裝卸過程中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
6、物品的丟失。
能想到的就這些了,希望能幫到你。

Ⅶ 請問物流公司對於貨物運輸過程面臨的風險採取什麼樣的措施

當合同變更時,物流企業應隨時通知承保人,以便承保人了解風險的變化情況,減少或者增加保險費。<p物流企業的風險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與客戶的合同責任風險現在是買方市場,不少現代物流商一方面迫於商業壓力而接受了客戶的某些苛刻的合同條款,另一方面為了招攬生意而承擔無限大的責任。這些都是極其不規范的做法,蘊藏著高度的風險。現代物流業已不是過去一次性業務的運輸協議,合同一旦簽訂下來,往往是數年之久。物流業務要求協助客戶控制好存貨與配送,做到在正確的時間內將完整無缺的產品以精確的數量送到准確的地點,甚至直接上架出售。所運的貨物不僅要求數量正確,還要保證質量,不能出現短少或殘損,並在合同中都以明確的條款加以規定。</p與分包商的合同責任風險</p物流企業是所有供應鏈的組織者,其中有的環節由其自己負責,有的環節需要委託分包商來具體實施。物流企業這樣做既是行業慣例也是行業特徵。但在實踐中,物流企業必須選擇資信情況好的分包商,才能降低經營成本,又可使物流企業的責任風險降到最低點。因為在與分包商合作中,當客戶發生損失時,無論是物流商的過失還是分包商的過失,都要由物流商先承擔對外的賠償責任。所以,物流企業必須擬訂一套良好的機制,選用可靠、具有專業水平的分包商,同時要有能力控制分包商的運作,配備專門人員對分包商進行調查、分析、跟進,不僅掌握其資信情況、專業水準、服務水平,而且進行動態管理,定期檢查分析,發現問題隨時解決。</p與信息系統提供商的合同責任風險</p現代物流企業要想開展物流服務離不開信息技術,不但物流企業依賴信息系統來掌握與控制其貨物,而且客戶也需要通過它來隨時掌握貨物的動態,有時這種服務被列入條款,合同中明確規定物流企業應及時准確不間斷地為客戶提供貨物的信息。而物流企業在利用信息技術時面臨著以下兩個問題:一是信息系統出現故障;二是商業機密受到侵犯。解決此類糾紛時,如果合同中根據有關法律明確地劃分了雙方的責任,則糾紛容易解決;如果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同時既查不出原因,又確定不出責任方,則糾紛就很難解決。所以,物流企業在與信息系統提供商簽訂合同時應該明確雙方的責任,明確信息系統提供商在某種情況下需承擔多大的責任是十分重要的。</p物流實施過程中的第三者責任風險</p物流企業因第三者責任引起的賠償有時也相當驚人。如物流商使用自己的倉庫存放危險品發生爆炸,或使用自己船舶、車輛發生泄漏事件,所引起的財產損失、人身傷亡和環境污染等,都要承擔巨額賠款。</p規避這一風險,可以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隨著我國法律的逐步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法律須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伴隨著公眾索賠意識的增強,此類索賠逐漸增多,影響當事人經濟利益及正常的經營活動順利進行。第三者責任險正是為適應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轉嫁這種風險的需要而產生的。</p建立物流綜合責任保險物流企業要想防範風險,可以採取全面措施,比如:通過員工培訓增強安全意識,嚴格選擇和管理好分包商,提高物流企業整體防範風險的能力等等。但是物流服務過程環節多,不測因素多,加強管理可以減少人為風險,但是絕對不發生問題是不可能的。一旦發生事故,由於貨物或服務項目價值巨大,物流企業自身的經濟實力是難以承擔巨大的經濟賠償責任的。對於第三方物流企業來講,想要在短時間內將風險降到最小范圍、最低程度,應將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從而提高企業化解和抵禦風險的能力。</p傳統的車險和貨險早已不能適應現代物流企業的運作需求。在物流業發達的歐美國家,物流綜合保險已經被廣泛接受,在我國隨著物流的發展將形成一個新的保險市場——物流綜合責任險。財產保險、貨物運輸險、雇員忠誠保證保險、人身意外險、機動車輛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等綜合包括在物流綜合責任險中,並且可根據各個物流企業的具體情況增加或者減少險種。</p物流綜合責任險中,保險對象不應僅僅限於一般意義上的物流服務提供者,還應包括物流中的每個環節對象,被保險人可以是物流公司、貨運代理公司、運輸公司、承運人、轉運場、車站等。所有這些單位都可以單獨投保或作為物流公司的分包人列入物流公司的保險單中。保險責任主要包括法律責任和合同責任,即在承保前保險人對其物流合同認可的情況下,物流合同中受法律保護的責任范圍都可以由保險人承擔,根據責任不同而適用不同的費率。物流公司自身操作中的過錯、分包人的過錯等都可以歸入合同責任中。保險責任的賠償范圍主要有兩方面:物質損失和費用。物質損失主要指物流貨物的損失,費用則主要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貨物的召回運輸費用、再次運輸費用等。當合同變更時,物流企業應隨時通知承保人,以便承保人了解風險的變化情況,減少或者增加保險費。

Ⅷ 海運貨物的風險有哪些

國際貿易貨物在海上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可能會遭到各種不同風險,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人主要承保的風險有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
(一)海上風險
海上風險在保險界又稱為海難,包括海上發生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是指由於自然界的變異引起破壞力量所造成的災害。海運保險中,自然災害僅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火山爆發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意外事故是指由於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運保險中, 意外事故僅指擱淺,觸礁,沉沒,碰撞,火災,爆炸和失蹤等。
1. 擱淺:是指船舶與海底,淺灘,堤岸在事先無法預料到的意外情況下發生觸礁,並擱置一段時間,使船舶無法繼續行進以完成運輸任務。但規律性的潮漲落所造成的擱淺則不屬於保險擱淺的范疇。
2. 觸礁:是指載貨船舶觸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礙物(包括沉船)。
3. 沉沒:是指船體全部或大部分已經沒入水面以下,並已失去繼續航行能力。若船體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則不視作沉沒。
4. 碰撞:是指船舶與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動的固定物猛力接觸。如船舶與冰山,橋梁,碼頭,燈標等相撞等。
5. 火災: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設備以及載運的貨物失火燃燒。
6. 爆炸:是指船上鍋爐或其它機器設備發生爆炸和船上貨物因氣候條件(如溫度)影響產生化學反應引起的爆炸。
7. 失蹤: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聯絡,音訊全無,並且超過了一定期限後,仍無下落和消息,即被認為是失蹤。
(二)外來風險
外來風險一般是指由於外來原因引起的風險。它可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
1. 一般外來風險。是指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偷竊,下雨,短量,滲漏,破碎,受潮,受熱,霉變,串味,沾污,鉤損,生銹,碰損等原因所導致的風險。
2. 特殊外來風險。是指由於戰爭,罷工,拒絕交付貨物等政治,軍事,國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風險與損失。如因政治或戰爭因素,運送貨物的船隻被敵對國家扣留而造成交貨不到;某些國家頒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國際組織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貨物無法出口或進口而造成損失。
參考資料:http://www.cnss.com.cn/html/2007/news_management_0312/18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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