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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人是

發布時間: 2021-03-07 15:03:25

A. 托運人是指收貨方還是發貨方還是承運人

托運人是指發貨方,也是就寄東西給錢的人。

貨物運輸合同及以運單形式辦理承托運輸手續的一方稱為托運方,對其與承運人訂立並確認的運輸合同或運單的內容負法律責任,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托運人在郵寄物品時必須如實填寫貨物名稱、件數、貨物價值、重量及收貨人的詳細地址和電話,並出具托運貨物的合法手續。

(1)托運人是擴展閱讀:

托運人須知

1、貨運單經承托運雙方簽字(章)後具有合同效力,雙方按國家相關規定和貨物運輸有關規定執行本托運單的各項內容。

2、托運人應如實填寫托運單,並對其所記載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嚴禁托運和夾帶危險品、國家禁止和限制運輸的其他物品。

4、辦理保價運輸的物貨請在聲明價格欄填寫實際價格,並按規定繳納保費,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聲明價格。

5、未辦理保價運輸的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最高按合同運費的5倍賠償。

6、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貨物損失,承運方不負賠償責任。

7、托運人要求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時,收貨人交清運費方能提取貨物,否則不予交付,因此所產生的經濟責任由托運方承擔。

B. 是托運人嗎

應某周刊約稿,就下列法律問題研究並答復如下:
問:我公司與一家香港貿易公司簽訂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上要求提單的托運人(shipper)寫成香港客戶。由於我公司業務員缺乏經驗,同意由香港公司的客戶直接指定的貨代來辦理訂艙。目前貨物已經出運,但我公司未收到餘款。我公司向貨代要求交出提單,但貨代堅持不給,理由是我公司不是托運人,雙方沒有合同關系。我們擔心一旦貨代把提單交付給香港公司,對方就可以把貨提走而不用支付餘款。事實上,與這票貨物出運相關的核銷單、報關單、委託書等單據,是由我公司提供給這家貨代的,貨物也是送進了貨代指定的倉庫。請問,我公司應該怎麼做才可以保證自身權利不受侵害?【解答】:根據您所描述的情況,我推定貴公司與香港貿易公司簽訂的出口合同採用了FOB付款條件。如果該貨代是中國公司,或者在中國設有機構並藉由這個機構接收貴公司貨物和單據的外國公司,在這樣背景下,根據我國海商法、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貴公司可以委託律師向該貨代發出包含如下法律意見的律師函,在沒有得到滿意答復和解決時,也可以參照下述法律意見提起訴訟來解決。
一、根據我國《海商法》第42條第(三)款和第72條的規定以及國際貿易慣例,托運人可分為締約托運人與實際托運人。就您所述情況,是貴公司將貨物實際交付給貨代,這構成作為實際托運人的最本質的要件。在FOB價格條件下,貴公司作為FOB賣方是實際交貨給貨代的人,是這個法律關系中的實際托運人,香港客戶可被視為締約托運人。從法理角度分析,實際托運人的權利往往跟貨款能否得到保障密緊相關,而且實際托運人在遭受損失時能從貿易領域獲得的救濟途徑十分有限,所以當實際托運人與締約托運人的權利發生沖突時,理以實際托運人的權利優先為妥。結合本案情況分析,貨代有義務將提單交付給貴公司,甚至有義務應貴公司要求在提單SHIPPER一欄上填上貴公司的名稱地址等信息。
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02條規定,您問題中提到的運輸合同屬典型的涉他合同,在這個法律關系中,貴公司是委託人,香港公司的客戶是受託人,他以自己的名義,在貴公司的授權范圍內與貨代訂立了合同,而貨代因為直接從你公司接收貨物和有關單據,應該知道你們之間存在著上述委託代理關系,所以說,該合同直接約束貴公司和貨代,貴公司有權要求貨代將提單交付。

C. 托運人和承運人是什麼關系

托運人和承運人是委託關系,即托運人委託承運人運輸貨物,並在運輸期間保管貨物,直至送達收貨人。
在貨物運輸合同中,將貨物託付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運送到指定地點,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托運人。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D. 什麼叫托運人和承運人和收貨人啊,有何區別

1、含義上的區別

托運人又稱「貨主」。委託承運人運送貨物(行李或版包裹)並支付運費的社權會組織或個人。「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收貨人(Consignee),是指有權提取貨物的人。

2、權利上的區別

承運人對托運人違反約定的包裝方式包裝貨物的,可以拒絕運輸;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仍不明確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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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准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收貨地點、貨物的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以及其他有關貨物運輸的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E. 承運人和托運人有什麼區別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托運人:是指將貨物託付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運送到指定地點,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當事人。

區別在於:承運人就是實際運送貨物的人,一般如運輸公司,船公司,航空公司等。

承運人和托運人不會是同一個人。

承運人和對於發貨人和締約托運人之間的關系,立法中加以明確:

1.締約托運人由於與承運人訂立了貨物運輸合同,因此應當對承運人承擔全部合同責任。

2.發貨人僅對自己履行的部分負責。如發貨人負責辦理與貨運有關的手續,妥善包裝貨物並且確切描述貨物的狀況,向承運人提供與貨物有關的信息、指示或者單證,運輸危險品和活動物時要承擔相應的義務等。如果發貨人在此幾個方面違反了自己應當承擔的義務,就要對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3.發貨人和締約托運人之間責任相同的部分,雙方應當負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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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一條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四十二條 本章下列用語的含義: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託,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括接受轉委託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

托運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收貨人,是指有權提取貨物的人。

貨物,包括活動物和由托運人提供的用於集裝貨物的集裝箱、貨盤或者類似的裝運器具。

第四十三條 承運人或者托運人可以要求書面確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成立。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應當書面訂立。電報、電傳和傳真具有書面效力。

F. 托運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托運人首先享有要求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將貨物安全運至卸貨港並交給收貨人的權利;其次則是在承運人違約時向其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除此之外,托運人還具有以下兩項權利。
1.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的權利
《海商法》第72條第1款規定:「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後,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因此,貨物由承運人裝船後,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簽發已裝船提單;如果貨物已由承運人接收,但尚未裝船,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簽發收貨待運提單。但是如果托運人沒有請求,承運人可不予簽發提單。相應地,承運人負有簽發提單的義務,但以托運人的要求為前提。
當然,如果承運人與托運人約定簽發海運單等提單以外的其他運輸單證,則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簽發這種運輸單證。
2.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卸貨港或者收貨人的權利
《合同法》第308條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中止運輸或者返還貨物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變更卸貨港或者收貨人屬於合同的變更。由於在《合同法》中,托運人僅限於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因此《海商法》第42條規定的第二種托運人不具有上述權利。

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托運人的基本義務主要有以下一些:
1 向承運人支付運輸費用。
2 按約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將貨物交給承運人。
托運的貨物必須與貨物運單記載的品名、重量和體積相符。計劃運輸貨物,托運人還必須提出裝運計劃。
3 按規定對托運物包裝。
對於要包裝的貨物,有統一標準的,要按統一標准包裝;沒有統一標準的,要按貨物的性質,在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並須附有必要的包裝儲運指示標志。
4 對於需要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當投保。
5 對於危險和需要特別照料的貨物,托運人要履行特別義務。
對於易燃、易爆、腐蝕、毒害、放射性等危險品,對於在運輸過程中容易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貨物,托運人必須按照運輸危險品的有關規定辦理。由於托運人故意隱瞞、沒有如實說明危險品的性質或其他行為,使承運人或第三人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失的,托運人應負責賠償。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

G. 什麼是實際托運人 實際托運人的定義是什麼

托運人並不一定是提單的持有者.

貨物從報關出口到清關提貨,提單持有者會從船公司到貨代,到發貨人,到中間商,再到目的地客人,再到目的地貨代,再到船公司一直變化著.因此不能以誰持有提單誰就是實際托運人.

一般貿易中,有可能提單上的托運人或發貨人也直接寫成中間商公司的,所以實際托運人應該是實際負責出口報關的工廠!即使工廠沒有進出口經營權,找了一家貿易公司做代理出口,但是它也僅僅是工廠的代理,所以實際托運人應為工廠.

H. 「貨主」、「承運人」、「托運人」都是怎麼定義的

「貨主」、「承運人」、「托運人」的定義如下:

1、「貨主」指貨物所有權的擁有者。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3、在貨物運輸合同中,將貨物託付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運送到指定地點,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托運人。

I. 托運人和發貨人有區別嗎

有區別。

1、性質不同:發貨人在國際貿易中發貨人即指辦理貨物托運手續的辦理人。托運人又稱貨主。委託承運人運送貨物(行李或包裹)並支付運費的社會組織或個人。

2、特點不同:發貨人可以是貨主,也可以是受委託的代理人。托運人則只是貨主。

3、要點不同:我國《海商法》第42條對托運人的定義吸收了《漢堡規則》的相關規定,但是與《漢堡規則》不同,交貨托運人(發貨人)和締約托運人都可以成為海商法下的托運人。托運人必須如實填寫貨物名稱、件數、貨物價值、重量及收貨人的詳細地址和電話,並出具托運貨物的合法手續。

(9)托運人是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托運人關於承運人的主體資格和履行合同能力進行必要的審查和了解,才能確定對方是否具備承運資質和保障貨物安全到達目的地的能力。

2、托運人應對托運單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因為托運人填交的貨物托運單經承運人接受,並由承運人填發貨運單後,貨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3、托運人必須在托運的貨件上標明發站、到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

4、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照料、監護的貨物,應由托運人指派押運員押運。押運員對貨物的安全負責,並遵守運輸有關規定,承運人應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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