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收歸國有
① 提存後的貨物的收益歸誰所有可以任意時間領取提存物嗎
我國《合同法》第103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專的物的孳息歸屬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同時該法第104條規定:「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由此可見,一方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存貨物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就轉嫁給收取貨物的一方(債權人),提存期間取得的收益由債權人所有,當然提存費用也由債權人支付。債權人應當在五年內提存貨物,五年內不提存的,提存的貨物扣除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② 貨物運輸過程中的一些法律問題和責任問題
1、運輸途中,貨物所有權屬賣方,賣方須負責貨物的安全送達
2、買方驗貨、簽收回貨物後,貨物所有權歸買方
3、貨答物運輸過程中,賣方無條件承擔貨物的安全責任,至乙方指定交付地點為止。
4、不知道是什麼貨物,但驗貨須謹慎。收到貨物後,自行運輸途中注意安全,其他貌似沒什麼危險。
③ 鐵路運輸應該歸國家所有吧,可以私人承包嗎
所有的鐵路火車都是國家的,但是地方單位可以入股方式參加到鐵路的日常運營中,當必須聽眾鐵道部的,私人可以租車
④ 貨運組織改革能給我們帶來什麼
近日,中國鐵路總公司正式啟動貨運組織改革,推動鐵路貨運全面走向市場的重要標志,真正的實現了政企分開,鐵路部門為了客戶做出了許多服務上的改革,站在客戶的角度出發,才能使鐵路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也得到了保障。比如門到門全程物流服務,一口價收費等等。還有為客戶提供五種辦理業務渠道:電子商務平台、客服電話、貨運站貨運受理電話,營業場所受理服務、營銷人員上門攬貨等方式承運貨物,還公布了營銷人員的聯系方式,方便客戶隨時隨地辦理業務,使流失的大宗貨物、零散貨物可以回歸鐵路,改變了以往計劃運輸限制的弊端。真正的為社會和客戶提供了更加方便,更加快捷的鐵路貨運運輸服務。
對廣大客戶還提出了簡化受理、隨到隨辦、規范收費、熱情服務的四句承諾,以周到的服務,低廉的價格、安全的運輸方式贏得廣大客戶的滿意,去占據市場的份額。只有鐵路部門不斷改善服務環境,提高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水平,使廣大客戶感受到鐵路部門貨運運輸的優勢和特點,才能讓客戶心甘情願的去鐵路貨運辦理業務,因為他們相信鐵路、信任鐵路、信賴鐵路。
我認為這次貨運組織改革是服務理念和服務質量的改革,是鐵路部門站在客戶的角度去服務,更多的人文理念納入其中。
⑤ 誰能詳細說說鐵路貨運的流程,和單據的交割問題,貨權歸屬問題
先到車站營業中心買本貨物運單,發整車和發集裝箱的貨物運單是不一樣的,根據需要來買。然後在營業中心報發運計劃並獲得計劃號,計劃室會根據你的發運計劃將相關信息列印在貨物運單上,需要發車的時候在營業中心報請求車,獲得承認車後就可以著手發運了。在發運當天憑計劃號到計劃室扯貨物運單,要發多少個車就扯多少張。在鐵路現場找車皮,選定車皮後帶著貨物運單到貨道辦公室,辦公人員會在貨物運單上把車號等相關信息寫好並登記,就可以裝車了,裝好車就把寫好的貨物運單拿到營業中心去起票後就算是把貨交到鐵路手上了,之後如果貨物發生損失可以向鐵路進行保價索賠。一般發運後第二天可以到車站財務室領取運費的發票。貨物到達對方站後一般認為貨權歸實際收貨人所有,如果實際收貨人並非貨權所有人而只是代貨權所有人收貨,那麼可以在貨物運單的托運人記載事項欄上備註:「貨轉……收」(……為貨權所有人)的字樣。
⑥ 貨車運輸需要什麼手續
需要擁有從業資格證。從業資格證申請條件: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應內當符合下列條件容: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1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掌握相關道路旅客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掌握相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需要材料:身份證明及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申請參加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6)貨運收歸國有擴展閱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取得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或者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2年以上;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徵、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⑦ 埃及為什麼要將蘇伊士運河收歸國有
蘇伊士運河於1859-1869年鑿成。著名的國際通航運河。位於埃及境內,是連通歐亞非三大洲的主要國際海運航道,連接紅海與地中海,使大西洋、地中海與印度洋聯結起來,大大縮短了東西方航程。它是亞洲與非洲的分界線之一。與繞道非洲好望角相比,從歐洲大西洋沿岸各國到印度洋縮短5500—8009公里;從地中海各國到印度洋縮短8000—10000公里;對黑海沿岸來說,則縮短了12000公里,它是一條在國際航運中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國際海運航道,每年承擔著全世界14%的海運貿易。從最低部位貫通蘇伊士地峽,連接地中海和紅海。沿途利用大、小苦湖等原已乾涸的湖沼和窪地作為航道。從塞得港至陶菲克港長161公里,連同伸入地中海、紅海河段總長173公里。河面寬160-200米,河底寬60-100米,可通行吃水11.6米、滿載6.5萬噸或空載15萬噸的海輪。通過時間平均為15小時。運河通航後,從西歐到印度洋之間的航程比繞道非洲好望角縮短5,500-8,000公里。當歐、亞、非三洲交接地帶的要沖,戰略地位重要。通過船舶數及其貨運量在各國際運河中均居首位,貨運以北上的石油和南下的金屬及其製品最重要。
運河原由英、法國管理。1956年埃及宣布將運河收歸國有。原因很明顯,就是重要的戰略地理位置和高額的海運交通管理收益。
⑧ 貨運改革還讓裝卸工怎麼活
各位網友: 我是沈陽鐵路局,梅河口車務段,渭津車站裝卸隊的裝卸工。2010年5月份,渭津車站站舍改造,佔用我裝卸隊工具庫,浴池和鍋爐房總計83平米。當時我向公司領導匯報了情況,公司說他和段里協調補償事宜。並說明「你先把東西和設備搬出來,現在站舍已經快蓋好了。」事後我問公司怎麼補償我們,公司說「沒人管,是沈陽鐵路局統一命令,段里無權過問,公司管內不光你渭津裝卸隊一家。大興鎮裝卸隊108平方米的辦公室,白泉裝卸隊68平方米的辦公室都已被拆遷,問誰誰不管」 沈陽鐵路局於2012年下發了關於集體企業拆遷與補償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沈鐵集經函(2012)497號。8個月過去了,房子被拆遷1年多了,問領導說你的等,得等到何年何月啊。 各位網友,我們是有營業執照合法經營建隊33年的鐵路集體企業,我們的房屋使用工人的血汗錢蓋起來的,怎麼能說拆就拆沒有補償呢?各位領導,按照國務院305號【城市拆遷管理條例】也應該有個說法吧。 各位網友有懂得法律幫我出個主意我該怎麼辦,謝謝; 查看原帖>>
⑨ 1956年以前,埃及的蘇伊士運河為英國控制。1956年埃及總統納塞爾宣布將蘇伊士運河全部收歸為國有
位於埃及境內,是連通歐亞非三大洲的主要國際海運航道,連接紅海版與地中海,使大西權洋、地中海與印度洋聯結起來,大大縮短了東西方航程。它是亞洲與非洲的分界線之一。與繞道非洲好望角相比,從歐洲大西洋沿岸各國到印度洋縮短5500—8009公里;從地中海各國到印度洋縮短8000—10000公里;對黑海沿岸來說,則縮短了12000公里,它是一條在國際航運中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國際海運航道,每年承擔著全世界14%的海運貿易。1859-1869年鑿成。從最低部位貫通蘇伊士地峽,連接地中海和紅海。沿途利用大、小苦湖等原已乾涸的湖沼和窪地作為航道。從塞得港至陶菲克港長161公里,連同伸入地中海、紅海河段總長173公里。河面寬160-200米,河底寬60-100米,可通行吃水11.6米、滿載6.5萬噸或空載15萬噸的海輪。通過時間平均為15小時。運河通航後,從西歐到印度洋之間的航程比繞道非洲好望角縮短5,500-8,000公里。當歐、亞、非三洲交接地帶的要沖,戰略地位重要。通過船舶數及其貨運量在各國際運河中均居首位,貨運以北上的石油和南下的金屬及其製品最重要。
⑩ 接受貨物後發現不符還有索賠權嗎
一、《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39條
第三十九條:
(1) 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
(2) 無論如何,如果買方不在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將貨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賣方,他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一時限與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限不符。
該條規定了買方在發現賣方交貨不符情況後應在一定期間內通知方的義務,以及不履行該項義務的法律後果。買方的此項通知義務亦稱提出品質異議的義務,通常體現於合同中的檢驗和索賠條款中,要求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履行,不能履行該項義務將使買方處於十分不利的境地,他可能失去主張貨物與合同不符,因而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買方履行此項通知義務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他認為貨物與合同不符的問題嚴重,決定拒收貨物,只有迅速通知賣方,後者才有可能在必要的時間內修理、更換貨物,才能及時照管和處分被拒收的貨物,減少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若買方決定收下貨物行使索賠權,他也應該及時通知賣方,使後者了解不符的情況以便對不符的貨物做出補救或重新檢驗;在通常情況下,賣方能有機會收集證據,用於因不符貨物造成損失的索賠權,也要保護賣方免受來自買方的不合理的求償權。如果買方不在合理的時間內把貨物不符合合同的情況通知賣方,他就喪失了聲稱貨物與合同不符的權利。
這一項權利不僅維護了買方的利益,對於賣方也是存在著許多的益處,有利於賣方進行補救,有利於賣方自己檢驗,有利於賣方搜集證據,以在與買方的爭端中使用。
二、買方的檢驗工作
買方會發現貨物不符合同的規定必然是先進行檢驗,所以我認為買方發現貨物不符時履行通知義務的前提是要進行檢驗。
(一)收貨後在包裝完好的情況下發現貨物與合同不符
在國際貿易中,有時出現下屬情形(買方收貨後,發現包裝是完好的,但包裝內貨物與合同不符,而買方將此情況告知賣方時,賣方卻聲稱自己所交的貨物與合同是相符的,使得買方有苦難言。在此我們建議買方:打開了其中的一個包裝並發現貨物與合同不符時,不宜再打開其它的包裝,而應該立即申請當地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明,然後及時向賣方發出不符的通知並提出自己的要求。
買方收貨後在包裝完好的情況下發現貨物與合同不符,除上例的特殊情況外,通常應如何處理呢)有關國家的國內法和國際公約的規定有些區別,在此我們參考國際上廣泛使用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第45條至第52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歸納起來,有如下三類方法:
(1)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或通過修理來補救或減低價格或補足缺漏的部分;
(2)買方拒絕賣方多交的部分;
(3)買方撤銷合同並提出索賠。
(二)收貨後在包裝受損的情況下發現貨物與合同不符
在買方收貨後,如果發現不僅包裝是受損的,而且貨物與合同不符,情況就比較復雜。對這種情形,買方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是由於賣方責任還是由於其它原因造成的。通常來講,可能由以下三種情況造成在包裝受損的情況下貨物與合同的不符:
(1)外來風險造成的包裝受損
如果貨物與合同不符確系運輸途中的外來風險造成,即提單為清潔提單,且承運人無過失,則在承保責任范圍內,風險責任由保險公司來承擔,買方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
(2)承運人造成的包裝受損
若提單為清潔提單,並且沒有外來風險,則包裝受損情況下發現貨物與合同不符有可能是承運人的責任。
(3)賣方的包裝不符要求
若貨物與合同不符並非承運人的責任,並且沒有外來風險,則在包裝受損情況下貨物與合同不符也有可能是賣方的責任。
(三)在接收貨物的時間和地點之外發現貨物與合同不符
當賣方提交貨物時,除另有協議外,買方有權要求給他檢驗貨物的合理機會,以便確定貨物是否與合同所規定的相符。凡是在索賠期內未經買方檢驗過的貨物,都不能視為已經接受了貨物,因而,買方沒有喪失拒收貨物的權利,直到他有合理的機會對貨物作了檢驗為止。在合同沒有規定檢驗的時間和地點的情況下,就存在一種初步的推定,即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就是接受貨物的時間和地點。英國的貝爾哈契法官在一個判例中指出,「要展延檢驗地點必須具備兩個因素:第一、原來的賣方必須知道(不論是由於得到通知或是根據必然的推斷),貨物要運到更遠的地方;第二、賣方交貨的地點本身必須是不適用於進行檢驗,或貨物的性質或包裝使得在那個地方進行檢驗不合理」。
(四)在未規定檢驗期限或索賠期限的情況下發現貨物與合同不符
《公約》39條規定的內容就是未規定索賠期限下發現與合同不符這一狀況,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58條指出:「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由此可見,買方發現貨物與合同不符後,最遲也要在兩年之內提出索賠,否則就喪失了索賠的權利。當然+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或合同規定了索賠期的情況除外。
(五)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後發現了一般檢驗無法發現的瑕疵
(六)當買方作出了與賣方貨物所有權相抵觸的行為後發現貨物與合同不符
三、貨物不符時買方的相應補救措施:
在實際業務中,由於在簽訂合同之時,雙方都是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希望順利履行合同,從而買方得到所需要的貨物,賣方售出貨物以取得貨款,所以在賣方未有效完成交貨時,買方一般先採用解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補救措施,以期望實現合同訂立的目的,保持雙方的業務關系。通常情況下,買方在賣方未有效完成交貨時採取的措施還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種:買方要求賣方實際履行。
第二種:買方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
第三種: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對所交貨物進行修理。
第四種:買方要求賣方減價出售。
第五種:針對賣方只交付了部分符合合同的貨物。包括交付不足數量的貨物和數量符合合同,但只有一部分商品符合合同。根據《公約》第51條規定:此時賣方只能對遺漏部分及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物要求實際履行、修理、減價、交付替代物等補救措施。
第六種:對於買方提前交貨的情況,《公約》第52條第1款規定,「如果賣方在規定的日期前交付貨物,買方可以收取貨物,也可以拒絕收取貨物。」但是,最好在合同中約定,賣方必須支付提前交貨所帶來的倉儲費工其它費用,以及如果提前出售貨物,又正值價格下跌,由此造成的利潤損失,也應該由賣方支付。
第七種:買方對於賣方超量交貨的情況,《公約》
第52條第2款規定:「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大於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如果買方收取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須按合同價格付款。」
但歸根究底,我認為買方的這些補救措施必須在買方履行了通知義務的基礎上才能採取,因而說買方在貨物不符時及時進行通知對於買賣雙方都是十分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