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安全保衛規則
1. 航空法律法規等級5個
我國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部行政法規和行政法規性文件以及115部現行有效規章組成的多層次的民航法規體系框架。
第一層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發布。
第二層次:
行政法規
國務院通過由總理以國務院令發布或授權中國民航局發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規。如:《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等。
第三層次:
民航規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國民航規章的縮寫,也是指中國民航規章體系
目前,中國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業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來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體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據不同的工作性質,各公司選用不同的內容進行規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長以民航局令發布的各類民用航空規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現行規章及規章性文件分類目錄
1、行政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飛行標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定》 (CCAR-183)
2、航空器
《運輸類飛機適航標准》 (CCAR-25-R3 )
3、航空人員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
《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 (CCAR-65)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 (CCAR-66)
《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准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
《航空安全員合格審定規則 》 (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 (CCAR-93TM-R3)
5、一般運行規則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我公司目前執行CCAR-91運行規范,屬通用航空公司)
《中國民用航空儀表著陸系統Ⅱ類運行規定》(CCAR-91FS-II)
《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CCAR-97FS)
6、運行合格審定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我公司現正籌備CCAR-135運行合格審定工作,將會迎來一個新的發展起點)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
7、學校及經審定合格的其它部門
《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定》(CCAR-147)
8、機場
《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CCAR-140)
9、經濟與市場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 (CCAR-289TR-R1)
10、航空安全信息與事故調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 ( CCAR-396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規定》(CCAR-395-R1 )
11、航空安全保衛
《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CCAR-332)
其他規章介紹
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CCAR-11LR-R2)
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CCAR-12LR-R1)
三、《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規定》(CCAR-18R2)
2. 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機場內禁止哪些行為
第十六條機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攀(鑽)越、損毀機場防護圍欄及專其他安全防
護設屬施;
(二)在機場控制區內狩獵、放牧、晾曬穀物、教練
駕駛車輛;
(三)無機場控制區通行證進入機場控制區;
(四)隨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五)強行登、占航空器;
(六)謊報險情,製造混亂;
(七)擾亂機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1996年7月6日中華復人民共和國國制務院令第20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書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01號
出版社 中國民航出版社
開本 32開
版本 1996年7月
書號 ISBN 7-80110-105-7/V·051
定價 1.50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民用機場的安全保衛
第三章 民用航空營運的安全保衛
第四章 安全檢查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4. 新航空安保規則明確九類擾亂行為是怎麼回事
中新網3月20日電,國務院法制辦網站今日公布《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工作規則中規定,旅客在飛機上存在強佔座位、打架斗毆、尋釁滋事、違規使用手機等九類擾亂行為將被口頭制止,制止無效將被採取管束措施。
擾亂行為,是指在民用機場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規定,或不聽從機場工作人員或機組成員指示,從而擾亂機場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為。
航空器上的擾亂行為主要包括:
(一)強佔座位、行李架的;
(二)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
(三)違規使用手機或其他禁止使用的電子設備的;
(四)盜竊、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救生物品等航空設施設備或強行打開應急艙門的;
(五)吸煙(含電子香煙)、使用火種的;
(六)猥褻客艙內人員或性騷擾的;
(七)傳播淫穢物品及其他非法印製物的;
(八) 妨礙機組成員履行職責的;
(九)擾亂航空器上秩序的其他行為。
5. 航空法律法規等級有哪些
我國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規和行政法規性文件以及115部現行有效規章組成的多層次的民航法規體系框架。
第一層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發布。
第二層次:
行政法規
國務院通過由總理以國務院令發布或授權中國民航局發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規。如:《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等。
第三層次:
民航規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國民航規章的縮寫,也是指中國民航規章體系
目前,中國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業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來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體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據不同的工作性質,各公司選用不同的內容進行規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長以民航局令發布的各類民用航空規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現行規章及規章性文件分類目錄
1、行政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飛行標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定》 (CCAR-183)
2、航空器
《運輸類飛機適航標准》 (CCAR-25-R3 )
3、航空人員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
《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 (CCAR-65)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 (CCAR-66)
《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准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
《航空安全員合格審定規則 》 (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 (CCAR-93TM-R3)
5、一般運行規則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我公司目前執行CCAR-91運行規范,屬通用航空公司)
《中國民用航空儀表著陸系統Ⅱ類運行規定》(CCAR-91FS-II)
《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CCAR-97FS)
6、運行合格審定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我公司現正籌備CCAR-135運行合格審定工作,將會迎來一個新的發展起點)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
7、學校及經審定合格的其它部門
《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定》(CCAR-147)
8、機場
《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CCAR-140)
9、經濟與市場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 (CCAR-289TR-R1)
10、航空安全信息與事故調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 ( CCAR-396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規定》(CCAR-395-R1 )
11、航空安全保衛
《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CCAR-332)
其他規章介紹
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CCAR-11LR-R2)
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CCAR-12LR-R1)
三、《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規定》(CCAR-18R2)
6. 航空安全法律法規
涉及航空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法規有很多,都是以民用航空法作為基礎制定的。
其他法律規章包括:
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安全保衛規則、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規則、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飛行基本規則等等(涉及的法規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舉了)。
7. 機場安檢和安保有什麼區別詳細一點!
1、性質不同:安檢是對施工項目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安全生回產狀況、勞動條件、事故答隱患等所進行的檢查。安保是負責責任區域內的人身安全。
2、面對對象不同:機場安檢是面對乘坐飛機的用戶,安保則是機場各區域的用戶。
3、內容不同: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檢查旅客及其行李物品中是否攜帶槍支、彈葯、易燃、易爆、腐蝕、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安保則不是。
(7)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安全保衛規則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安檢時應向安檢人員出示有效乘機身份證和有效乘機憑證。對旅客、有效乘機身份證件、有效乘機憑證信息一致的,民航安檢機構將加註驗訖標識。出示登機牌和有效身份證件,安檢員審核後將在登機牌上蓋章。
2、為了保證航空安全,特殊情況下可以實施安檢特別工作方案,可能要求脫下皮帶、鞋子,檢查攜帶的照相機、行動電話、玩具等。如發現可疑物品採用開箱(包)檢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隨時抽查。
3、對要求在非公開場所進行安全檢查的旅客,如攜帶貴重物品、植入心臟起搏器的旅客和殘疾旅客等,民航安檢機構可以對其實施非公開檢查。檢查一般由兩名以上與旅客同性別的民航安全檢查員實施。為接受安檢留出充足的時間。
8. 什麼是民航安全
《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85號
現發布《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CCAR-339SB),自1999年6月1日起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檢部門及其人員
第一節 安檢部門
第二節 安檢人員
第三章 安檢工作勤務
第一節 旅客及行李、貨物、郵件的檢查
第二節 候機隔離區安全監控
第三節 民用航空器監護
第四節 安檢工作中特殊情況的處置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 附則
附件一: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
附件二: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
附件三:乘機旅客限量隨身攜帶的生活用品及數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民用航空運輸安全正常進行,規范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民用航空運輸活動,以及與民用航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運輸危險物品按照危險物品運輸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部門(以下簡稱安檢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則,通過實施安全檢查工作(以下簡稱安檢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險品、違禁品進人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財產的安全。
第四條 安檢工作包括對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進入候機隔離區的其他人員及其物品,以及空運貨物、郵件的安全檢查;對候機隔離區內的人員、物品進行安全監控;對執行飛行任務的民用航空器實施監護。
第五條 民航公安機關對安檢部門的業務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和檢查、監督。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安檢部門開展工作,共同維護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條 安檢部門發現有本規則規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並交由民航公安機關審查處理。
第七條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進入候機隔離區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員和物品,必須接受安全檢查;但是,國務院規定免檢的除外。
第八條 安檢工作可以收取費用。安檢工作費用的收取辦法由民航總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 安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嚴格檢查、文明執勤,熱情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安檢部門及其人員
第一節 安檢部門
第十條 設立安檢部門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審核同意並頒發《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民航總局授權范圍內行使審核權。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任何部門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安檢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到期由頒證機關重新審核換發。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安檢部門的單位應當向民航總局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書面材料證明具有下列條件:
(一)有經過培訓並持有《安檢人員崗位證書》的人員,且其配備數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檢人員定員定額標准》;
(二)有從事安檢工作所必需的經民航總局認可的儀器,設備;
(三)有符合《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建設標准》的工作場地;
(四)有根據本規則和《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手冊》制定的安檢工作制度。
(五)民航總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安檢部門使用的安全檢查儀器應當經由民航總局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憑發給的《使用合格證》方可使用。民航總局公安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安局,或經委託的其他民航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安全檢查儀器的射線泄露劑量行檢測。檢測次數每年不少於一次。
第二節 安檢人員
第十三條 從事安檢工作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品質良好;
(二)未受過少年管教,勞動教養或刑事處分;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願從事安檢工作;
(四)招收的人員年齡不得超過二十五周歲;
9. 機場安全保衛工作主要針對那些行為
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員基本職責:
監督檢查民航空防安全管理、內 安全檢查、機容場控制區管理、消防和專機 警衛工作;指導處理非法干擾事件;查處 違法行為.
監察員的職責、許可權和工作準則 第二十八條 監察員依法履行下列一般職責:
(一)對受監察單位和個人貫徹執行民航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二)主持或者參與事故糾紛的現場調查;
(三)對違法行為進行檢查處理,並辦理行政處罰事項;
(四)參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活動;
(五)承辦規定的或者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察員履行上述職責,應當及時向所屬機關或者組織報告情況.
第二十九條 監察員履行職責時的許可權如下:
(一)制止違法行為;
(二)巡視、檢查現場(包括證件、資料、設施、設備、航空器等);
(三)約見或者詢問受監察單位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四)調閱、摘抄、復制、扣押有關資料、物品;
(五)抽樣取證;
(六)向所屬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或者依法作出當場處罰決定;
10. 中國航空法律法規總共有哪些
涉及航空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法規有很多,都是以民用航空法作為基礎制定的。專
其他法律規章包括:屬
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安全保衛規則、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規則、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飛行基本規則等等(涉及的法規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