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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合同的當事人

發布時間: 2021-03-04 23:37:15

1. 航空運輸合同托運人有什麼責任和義務

民用航空運輸是在航空承運人與消費者之間進行的一種服務交換活動。航空運輸作為一種

新的交通運輸類別,距今只有百餘年歷史,其產品表現為生產過程在流通過程中的延續,產品

形態是運輸對象的在空間上的位移,通過航空運輸使用人的購買完成其商品屬性。航空運輸可

分為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航空旅客運輸、行李運輸和貨物運輸等類別。

航空運輸合同就是航空運輸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

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合同主體是指參與航空運輸活動

的當事人,包括承運人、旅客、托運人和收貨人。合同雙方當事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

體,其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承運人負有強制締約義務、安全、正點運輸義務和合理運輸義務,

作為航空運輸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旅客、托運人、收貨人則應履行支付票款或運輸費用的基本

義務。航空運輸合同在實質上體現為明示存在的航空運輸憑證、公示生效的航空運輸條件和公

布實施的航空法律法規三者的有機結合,在形式上以合法獲得承運人填開的航空運輸憑證為航

空運輸合同成立的初步證據。航空運輸合同種存在大量格式條款。承運人如企圖在航空運輸合

中通過合同條款免除承運人的法定責任或降低法定的賠償責任限額,這種條款被法律認為是

無效的,但不影響航空運輸合同的有效性。

國際航空運輸國際統一立法是大勢所趨,主要標志就是「華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華沙體系

是當前調整和規范國際民用航空運輸活動的最重要的法律,核心內容是運輸憑證和承運人的民

事責任制度兩大方面。它規定了國際航空運輸的定義,統一了運輸憑證、運輸條件、運輸責任

和賠償訴訟等有關國際運輸各項主要問題的具體規定。我國的《民航法》等國內立法過程中借

鑒吸收了華沙體系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在責任制度上,旅客傷亡、行李損壞、貨物損害實行嚴

格責任制,延誤實行過錯推定責任制,但責任限額遠比華沙體系及現行的承運人實行的標准低

,且國內運輸與國際運輸適用不同的限額。

航空運輸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它的成立是合同當事人達成合意,並經過要約和承諾程序

後訂立的。航空運輸使用人依照約定支付使用航空運輸服務的對價,承運人向航空運輸使用人

出具運輸憑證,合同即告成立,而它的生效則要經過法定的確認程序。航空運輸合同的完成以

旅客到達運送目的地和托運貨物的交付為標志。在航空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可以依法對合同

進行變更和解除,其效力不溯及已履行部分。合同當事人還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違反航空運輸合同的責任主要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賠償責任方式是限額。航空運

輸合同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被嚴格限定在我國《合同法》第113條所規定的可預見性范圍內,賠

償對象上僅限於財產損失。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合同當事人違反航空貨運合同的,托運人未按時繳納運輸費用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托運人

托運貨物違反如實申報義務、違反包裝標准和規定,造成承運人或第三者的損失,托運人應承

擔賠償責任。收貨人未及時領取貨物,應當按規定承擔貨物的保管費。對托運人未交或少交的

運費應當補交,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在航空運輸領域,《華沙公約》對承運人責任採取了

傳統的以過錯為責任前提的歸責原則,即對航空運輸造成的損害賠償,仍然以承運人是否有過

錯作為承擔責任的條件,但在具體歸責的時候,採用了過錯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華

沙公約》明確規定了承運人應承擔責任的三種責任形態:(1)旅客人身傷亡;(2)行李、貨物滅失

、損壞;(3)延誤。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

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於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

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對旅客托運的行李、隨身攜帶物品或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毀滅、

遺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承運人應當對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有正當理

由」,不構成延誤責任,舉證責任由承運人承擔。

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或者貨物的毀滅、遺失、損壞和承運人對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延誤造

成的損失既是承運人違反航空運輸合同的行為,也是承運人侵犯旅客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

存在責任競合。對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無論何人就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失提起訴訟,

也無論其根據航空運輸合同提起訴訟,還是根據侵權行為法提起訴訟,還是根據民航法或者有

關的國際公約提起訴訟,均只能依照民航法規定的條件和賠償責任限額提起訴訟。航空運輸的

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算。

電子商務在航空運輸領域的應用目前集中在電子客票,電子客票是航空運輸電子合同的表

現。電子合同是一種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書面合同,承諾人通過數據信息形式發送要約,採用

到達生效主義,承諾一經到達要約人處合同當即成立,並經承諾人確認生效。但是電子客票在

我國現行航空法律框架下不是「客票」,其訂立程序也和現行法律規定有沖突,有待通過法律修訂

解決。

2. 航空貨運物流合同簽訂應注意什麼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航空承運人與貨物托運人之間,依法就提供並完成以民用航空器運送貨物達成的協議。

空承運人是利用民用航空器實施貨物運輸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航法》第92條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
郵件或者貨物的企業法人。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因此,航空承運人只能是取得航空運輸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法人。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包括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
人,所謂締約承運人是指以本人名義與旅客或者托運人,或者與旅客或托運人的代理人,訂立航空運輸合同的人。所謂實際承運人是指根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
全部或者部分運輸的人。締約承運人對合同約定的全部運輸負責,實際承運人對其履行的運輸負責。
貨物托運人是指與航空承運人訂立合同,要求使用航空器運輸特定貨物的當事人,它可以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公民個人等。
收貨人是航空運輸合同指定的貨物被運送至約定地點後提取貨物的當事人,收貨人可以是托運人,也可以是托運人之外的第三人。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特點
編輯

1、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標准合同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中包含大量格式條款,合同的形式和條款基本上都是由承運人依法律、行業慣例、經營需要單方預先制定
的,國家對這些條款要加以審核,既要保護航空運輸企業的利益,又要保護托運人的利益,這體現了國家對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監管和控制。因此說航空貨物運輸合
同具有標准合同的性質。

2、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雙方互負義務,並且其義務具有對應性,這體現了它的雙務性,托運人需為其得到的運輸服務支付報酬,這體現了它的有償性。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
編輯

訂立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
則》的有關規定,托運人利用航空運輸方式運送貨物時,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填寫航空貨運單,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填交航空貨運單,並根據國家主管部門規定隨
附必要的有效證明文件。托運人應對航空貨運單上所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托運人填交的航空貨運單經承運人接受,並由承運人填發貨運單後,航空貨物
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此外,托運人可以與承運人訂立包機運輸合同。托運人要求包用飛機運輸貨物,應填寫包機申請書,經承運人同意接受並簽訂包機運輸協議書後,航空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航空貨運單第一份註明「交承運人」,由
托運人簽字、蓋章;第二份註明「交收貨人」,由承運人和托運人簽字,蓋章;第三份由承運人在接受貨物後簽字、蓋章,交給托運人。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
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內容
編輯

(一)航空貨運單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條件以及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初步證據。航空貨運單上關於貨物的重量、尺
寸、包裝和包裝件數的說明具有初步證據的效力。除經過承運人和托運人當面查對並在航空貨運單上註明經過查對或者書寫關於貨物的外表情況的說明外,航空貨運
單上關於貨物的數量,體積和情況的說明不能構成不利於承運人的證據。

航空貨運單的內容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航空貨運單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

2、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我國境內,而在境外一個或者數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註明一個經停地點。

3、貨物運輸的最終目的地點,出發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我國境內,貨運單上應載明所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定,並明確載明有關聲明。

(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採用航空貨運單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兩種書面形式,無論採用哪種形式,其基本內容是一致的,一般而言,合同內容包括以下條款:

(三)包機運輸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義務和責任
編輯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義務

1、托運人的義務

1)托運人應認真填寫航空貨運單,對貨運單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並在貨運單上簽字或者蓋章。托運人托運政府規定限制運輸的貨物以及需向公安、檢疫等有關政府部門辦理手續的貨物,應當隨附有效證明。

2)托運人要求包用飛機運輸貨物,應先填交包機申請書,並遵守民航主管機關有關包機運輸的規定。

3)托運人對托運的貨物,應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包裝,沒有統一標準的,應當根據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按貨物的性質和承載飛機等條件包裝。凡不符合上述包裝要求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4)托運人必須在托運的貨件上標明發站,到站和托運人單位、姓名和詳細地址,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

5)托運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對於每千克價值在10元以上的貨物,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托運人可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6)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應接受航空承運人對航空貨運單進行查核,在必要時,托運人還應接受承運人開箱進行安全檢查。

7)托運貨物內不得夾帶國家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和危險物品。如發現托運人謊報品名,夾帶上述物品,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8)托運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照料、監護的貨物,應由托運人指派押運員押運。押運是對貨物的安全負責,並遵守民航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承運人應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

9)托運人托運貨物,應按照民航主管機關規定的費率繳付運費和其他費用。除托運人和承運人另有協議外,運費及其他費用一律於承運人開具貨運單時一次付清。

2、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上填明的地點,按約定的期限將貨物運達到貨地點。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應無償運至貨運單上規定的到貨地點,如逾期運到,應承擔逾期運到的責任。

2)承運人應於貨物運達到貨地點後24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收貨人應及時憑提貨證明到指定地點提取貨物。貨物從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免費保管3日。

3)貨物從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經過30日無人提取時,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徵求處理意見;再經過30日,仍無人提取或者托運人未提出處理意見,承運人有權將該貨物作為無法交付貨物,按運輸規則處理。對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貨物,承運人可視情況及時處理。

4)承運人應按貨運單交付貨物。交付時,如發現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時,應會同收貨人查明情況,並填寫貨運事故記錄。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對貨物狀態或重量無異議,並在貨運單上簽收,承運人即解除運輸責任。

3、收貨人的義務

1)收貨人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應持提貨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取貨物,逾期提取貨物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

2)
托運貨物發生損失,收貨人最遲應在收到貨物之日起10日內提出異議。貨物發生延誤的,收貨人最遲應自貨物交付或者處理之日起21日內提出異議。收貨人應將
所提異議寫在運輸憑證上或者另以書面提出。收貨人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不能向承運人提起索賠訴訟,但承運人有欺詐行為的情形除外。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違約責任

1、承運人的主要違約責任

1)
從承運貨物時起至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規定處理完畢時止,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如果是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
規定賠償;除上述情況外,均由承運人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但由於以下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不可抗力;貨物本身性質所引起的變質、減量、破損或滅失;包裝方法或容器質量不良,但從外部無法發現;包裝完整,封志無異狀而內件短少;貨物的合理損耗;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

2)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管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到50%的罰款。

3)貨物超過約定期限運達到貨地點,每超過1日,承運人應償付運費5%的違約金,但總額不能超過運費的50%。但因氣象條件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貨物逾期運到,可免除承運人的責任。

4)免責條件。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滅、損滅或者損壞完全是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5)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6)在貨物運輸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或者代行權利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2、托運人的主要違約責任

1)簽訂包機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後,包機人因故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按規定交付退包費,並承擔在此之前,承運人已經發生的調機等項費用。

2)托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運輸費用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3)因航空貨運單上的說明和聲明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托運人在托運貨物內夾帶,匿報危險物品,錯報笨重貨物重量,或違反包裝標准和規定,而造成承運人或第三者的損失,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收貨人的責任

1)由於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承運人或第三者的損失的,收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2)收貨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取貨物,逾期提取的,應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

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時,應在填寫貨運事故記錄的次日起18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承運人提出,並隨附有關證明文件。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賠償要求,應在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60日內處理。

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編輯

貨物承運後,托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變更到站、變更收貨人或運回原發站。托運人對已承運的貨物要求變更時,應當提供原托運人出具的書面要求、個人有效證件和貨運單托運人聯。要求變更運輸的貨物,應是一張貨運單填寫的全部貨物。

對托運人的變更要求,只要符合條件的,航空承運人都應及時處理;但如托運人的變更要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運輸規定,承運人應予以拒絕。

由於承運人執行國家交給的特殊任務或氣象等原因,需要變更運輸時,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或收貨人商定處理辦法。對於
托運人的指示不能執行的,承運人應當立即通知托運人,並說明不能執行的理由。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指示處理貨物,沒有要求托運人出示其所收執的航空貨運單,
給該航空貨運單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不妨礙承運人向托運人追償。

貨物發運前,經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可以解除航空運輸合同,但應及時通知對方。承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的運輸費用;托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付給承運人已發生的費用。

3. 請問一下FOB成交條件下,賣方訂艙時,買賣雙方誰是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

買方

4. 一般就我們所知道的運輸合同規定托運人有何義務

根據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托運人應承擔的義務是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有關要求(如進行貨物包裝、繳付有關證明文件、提供裝車備品和加固材料和派押運人等),向承運人交何托運的貨物;向承運人交付規定的運輸費用。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在指定購期限和到站,將貨物完整、無損地交給收貨人;貨物發生貨損貨差、承運人多收運輸費用或運輸違約,托運人有權要求賠償或退款。

承運人應承擔的義務是將承運的貨物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貨物完好、按期運抵到站交收貨人。承運人有權向托運人或收貨人收取運輸費用;由於托運人或收貨人責任,給鐵路或第三者造成財產損失,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或收貨人賠償;承運人對無法交付貨物和運輸阻礙,有權按章處理。

收貨人的義務是在貨物免費暫存期限內將貨物搬出車站;繳清托運人未交或少交一切運輸費用;按鐵路規定處理其他末盡事實。因承運人責任發生貨損貨差或運輸違約,有權要求賠償和退款。

5. 國際私法法條

國際私法沖突法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二條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78.凡民事關系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民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系。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關系的案件時,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來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79.定居國外的我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其行為是在我國境內所為,適用我國法律;在定居國所為,可以適用其定居國法律。
180.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如依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而依我國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認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
181.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適用其定居國法律;如未定居的,適用其住所地國法律。
182.有雙重或多重國籍的外國人,以其有住所或者與其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
183.當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當事人有幾個住所的,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住所為住所。
184.外國法人以其注冊登記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確定。
外國法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的民事活動,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
185.當事人有二個以上營業所的,應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所為准;當事人沒有營業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准。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86.土地、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及其他定著物、建築物的固定附屬設備為不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買賣、租賃、抵押、使用等民事關系,均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條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87.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88.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條 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89.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系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聯系。
190.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91.在我國境內死亡的外國人,遺留在我國境內的財產如果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依照我國法律處理,兩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第一百五十條 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92.依法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如果該外國不同地區實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據該國法律關於調整國內法律沖突的規定,確定應適用的法律。該國法律未作規定的,直接適用與該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地區的法律。
193.對於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可通過下列途徑查明:①由當事人提供;②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③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④由該國駐我國使館提供;⑤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查明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94.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范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
195.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依沖突規范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准據法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十四章 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二百六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二百六十九條 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條 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適用船旗國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條 船舶抵押權適用船旗國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賃以前或者光船租賃期間,設立船舶抵押權的,適用原船舶登記國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條 船舶優先權,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三條 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於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第二百七十四條 共同海損理算,適用理算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五條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六條 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十四章 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一百八十五條 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適用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國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條 民用航空器抵押權適用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國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用航空器優先權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八十八條 民用航空運輸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第一百八十九條 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對水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九十條 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五章 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第九十五條 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前款所稱涉外票據,是指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行為中,既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又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票據。
第九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九十七條 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
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照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依照行為地法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
第九十八條 匯票、本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協議,也可以適用付款地法律。
第九十九條 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適用行為地法律。
第一百條 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
第一百零一條 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零二條 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適用付款地法律。

6. 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有哪些

承運人、托運人(供應方、收貨方等),具體看是二方、三方合同。

7. 簡述民用航空合同的特徵

《合同》第貳吧吧條規定:運輸合同承運旅客或者貨物起運點運輸約定點旅客、托運或者收貨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合同
運輸合同承運接受旅客或者托運委託使用運輸工具旅客或者貨物某點運輸另點旅客向承運支付票款托運或者收貨提取貨物並向承運支付運費
運輸合同具幾特徵:
第運輸合同屬於提供勞務合同合同標運輸勞務
運輸合同核內容承運旅客或者托運提供運輸勞務運輸勞務本身雖產具體、形勞卻使旅客托運獲服務並受益
第二運輸合同雙務、償合同
運輸合同承運運輸旅客或者貨物旅客、托運或者收貨支付票款或者運費事雙權利義務具待給付關系
第三運輸合同般諾合同
客運合同諾合同該合同自承運向旅客交付客票立貨運合同般諾合同些實踐合同
第四運輸合同格式合同
般運輸合同條件由承運預先明確作運輸合同具體表現形式客票、貨運單或者提單都統印製符合格式合同特

8. 航空運輸中承運人需要負擔什麼責任

北京嘉魯達貨運代理公司為您解答

航空運輸是以航空器作為運輸工具,實現旅客、行李、貨物、郵件在區域間的位置轉移的活動。按照《華沙公約》對航空運輸所下的定義,航空運輸是指以航空器作為運輸工具,運送人員、行李或者貨物而收取報酬的或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費的運輸方式的統稱。它是基於承運人與旅客或貨主之間所簽訂的航空運輸合同而產生的法律行為,在這一合同的基礎上,承運人與空運服務的相對人之間產生了一系列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承運人責任就是承運人基於航空運輸合同而對空運服務相對人所擔負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一、承運人責任的提出
與鐵路、公路等其他運輸方式相比較,航空運輸是風險較大的一種運輸方式。這是由於在飛行過程中,航空器往往會受到天氣、機械或電子設備的故障、駕駛員操作的失誤及航空器本身所存在的產品設計、製造上的缺陷等不可預知的原因的影響,導致無法避免的飛行事故的發生,造成機毀人亡的嚴重後果,從而使得航空運輸服務的相對人的人身和財產受到極大的損害。對於向承運人支付了相應的對價,並且在整個運輸過程中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旅客和貨主來說,讓他們承擔這種損失是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的價值要求的。因此,作為受害人,旅客和貨主的利益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他們的損失也應該得到相應的補償。而承運人民事責任制度的設立,根本的目的就在於維持航空運輸合同主體間的利益關系的平衡,它通過賠償損失這一財產責任形式,使被破壞了的承運人與旅客、貨主之間的利益關系得到恢復,使其重新回復到平衡的狀態。

二、承運人責任的法律規定
有關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是由1929年10月12日在波蘭的華沙簽署的《華沙公約》(全稱為《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確立下來的。目前,已加入該公約的有130個國家和地區,我國也於1958年7月20日加入。《華沙公約》最重要的貢獻在於,它統一了國際航空運輸的規則和條件,為解決國際航空運輸過程中產生的侵權損害賠償問題,提供了國際統一的標准和條件,該公約是國際私法領域制定國際統一規則的最成功的範例,對承運人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是該公約最主要的實體性法律成果,公約明確規定了承運人應對因其行為所造成的旅客、貨主的人身、財產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公約第十七條規定:「一、對於因旅客死亡或者身體傷害而產生的損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傷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過程中發生的,承運人就應當承擔責任。」「二、對於因托運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而產生的損失,只要造成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運行李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間內發生的,承運人就應當承擔責任。」公約第十八條規定:「對於因貨物毀滅、遺失或者損壞而產生的損失,只要造成損失的事件是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承運人就應當承擔責任。」由於《華沙公約》在國際民用航空運輸方面的權威性和影響力,各國在其國內的民用航空法律規定中都沿用了公約的規定,作出了符合本國實際情況的承運人賠償責任。例如,我國民用航空法在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 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 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第一百二十五條對行李和貨物也做了類似的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隨身攜 帶物品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貨物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由於航空運輸活動的具體特點,《華沙公約》在對承運人的責任問題上採取了限制責任的原則,即給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定了一個最高的數額,承運人只在這個范圍內對旅客和貨主承擔賠償責任。例如,《華沙公約》規定:「在旅客運輸中,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責任以12.5萬法郎(約8300美元)為限。根據案件受理法院地的法律,可以用分期付款方式賠償損失的,賠償的本金總額不得超過此限額。但是,旅客可以通過其同承運人的特別協議,約定一個較高的責任限額。」「在托運行李和貨物運輸中,承運人對行李或者貨物的責任以每公斤250法郎為限,除非旅客或托運人在交運包件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並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在後種情況下,承運人應當償付到聲明的金額,除非承運人證明聲明的金額高於在目的地點交付時旅客或托運人的實際利益。」「關於旅客自己照管的物件,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責任,以5000法郎為限。」繼《華沙公約》之後的一系列航空運輸公約,都承襲了對承運人的限制責任原則,它們與《華沙公約》的區別只在於順應了社會經濟條件的發展變化,將賠償額做了適度的調整。

9. 航空運輸合同托運人應承擔哪些責任和義務

一、《華沙公約》明確規定了承運人應承擔責任的三種責任形態:
(1)旅客人身傷亡。
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於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2)行李、貨物滅失

、損壞。
對旅客托運的行李、隨身攜帶物品或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毀滅、 遺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承運人應當對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有正當理 由」,不構成延誤責任,舉證責任由承運人承擔。

(3)延誤。
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或者貨物的毀滅、遺失、損壞和承運人對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延誤造

成的損失既是承運人違反航空運輸合同的行為,也是承運人侵犯旅客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

存在責任競合。對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無論何人就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失提起訴訟,

也無論其根據航空運輸合同提起訴訟,還是根據侵權行為法提起訴訟,還是根據民航法或者有關的國際公約提起訴訟,均只能依照民航法規定的條件和賠償責任限額提起訴訟。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算。



二、承運人負有強制締約義務、安全、正點運輸義務和合理運輸義務,

作為航空運輸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旅客、托運人、收貨人則應履行支付票款或運輸費用的基本義務。航空運輸合同在實質上體現為明示存在的航空運輸憑證、公示生效的航空運輸條件和公布實施的航空法律法規三者的有機結合,在形式上以合法獲得承運人填開的航空運輸憑證為航

空運輸合同成立的初步證據。航空運輸合同種存在大量格式條款。承運人如企圖在航空運輸合同中通過合同條款免除承運人的法定責任或降低法定的賠償責任限額,這種條款被法律認為是無效的,但不影響航空運輸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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