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貨運合同
A. 海運提單和運輸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您好,海運提單簡稱提單,是船方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證明已收到貨物內,允許將貨物容運至目的地,並交付給收貨人的書面憑證。它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契約證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權證書的效用。
區別: 1、承運人根據運輸合同,承擔運輸責任,貨物裝船後向發貨人簽發海運提單。
2、海運提單是運輸合同存在的證明,但其本身並非運輸合同。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B. 水運運輸合同樣板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________(簡稱甲方)向________交通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托運________貨物,乙方同意承運,特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約,具體條款經雙方協商如下:
一、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__噸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裝設備),應甲方要求由____港運至__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二、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__貨物於____天內集中於____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5天內派船裝運。
三、裝船時間:
甲方聯繫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裝後,經乙方落實並准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於____小時內裝完貨物。
四、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__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有關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五、啟航聯系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准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____方負擔。
六、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__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__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____ 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七、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作照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於運送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八、運輸費用:
按國家規定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____,全船運費為____元,一次計收。
九、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十、附則:
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 份。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備案,如有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的有關規定處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C. 海運合同是什麼作用誰出具的在貨代工作的什麼流程出現的
海運合同分內抄貿合同和外貿合同
內貿合同:指與班輪及租船公司簽訂內貿運輸協議,主要依國內法律條款及規定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約束;
外貿合同:廣義的概念是進出口貿易活動的要件,狹義的是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的依據,在國際貿易中不僅要符合海牙等法律的要求,還要符合各個國家的法令條文規定;
而貨代的工作,依上分內貿和外貿,操作上是要收取代辦人的一定手續費用的,具體可咨詢下當地貨代;
D. 海運貨物保險合同有哪幾種
介紹一下海運保險內容:
在國際貨物買賣業務中,保險是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和環節。其中業務量最大,涉及面最廣的是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所承保的險別,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兩類。
1. 基本險分為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簡稱FPA)、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 簡稱WA 或 WPA)和一切險(all risk)三種。
(1)平安險的承保責任范圍:
①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② 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③ 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④ 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貨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⑤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⑥ 運輸工具遭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和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⑦ 共同海員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⑧ 運輸合同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平安險」是我國保險業沿用已久的名稱,原文含義是「單獨海損不賠」。從字面意義來看,無論是「平安險」還是「單獨海損不賠」都不能准確反映出這個險別的承保責任范圍,它僅對由於自然災害所引起的單獨海損不賠償,而對上述第②項指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單獨海損,第③項中的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共有情形下的單獨海損負賠償責任。在三個基本險別中,平安險的承包責任范圍最狹窄,多用於大宗、低值的散裝或裸裝貨,如礦石、廢金屬等。
(2)水漬險的責任范圍:
① 平安險所承保的全部責任;
②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水漬險」也是我國的慣稱,字面意義為「負單獨海損責任」,容易被誤解為僅對遭受海水水漬的損失負責或僅對單獨海損負責。事實上,與平安險的責任范圍相比,水漬險的承包責任范圍略有擴大,區別在於水漬險對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也負責賠償。水漬險不包括銹損、碰損、破碎以及散裝貨物的部分損失,故常用於不易損壞的貨物或生銹並不影響使用價值的貨物,如鋼管、線材等。
(3)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責任外,還包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這里的一般外來原因是指一般附加險的內容,故一切險是平安險、水漬險和一般附加險的總和。可見,一切險並非包含了海運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一切風險、損失和費用,對於由運輸延遲、戰爭和罷工等原因造成的損失,即使投保「一切險」,保險人也不予負責。與平安險和水漬險相比,一切險的承保責任范圍最廣,應用於價值較高、致損原因較多的貨物,如棉毛及其製品等。
(4)除外責任
為了分清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的各關系人,即保險人、被保險人、發貨人、收貨人、承運人等對損失的責任,使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更為明確,《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還規定了保險人的除外責任,即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五項:
①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② 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③ 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和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④ 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⑤ 戰爭險和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5)保險的責任起訖
出於運輸險的特點,保險業務中對責任起訖不規定具體的日期,而是採用「倉至倉」(warehouse to warehouse,簡稱W/W)原則,即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所承擔的保險責任,從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生效,在正常運輸過程中(包括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繼續有效,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以先發生者為准。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60天為止。如在上述60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倒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2. 附加險是對基本險的補充和擴大,投保人只能在投保一種基本險的基礎上才可以加保一種或幾種附加險。附加險有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三類。
(1)一般附加險有11種,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簡稱T.P.N.D)、淡水雨淋險(fresh water &/or rain damage,簡稱F.W.R.D)、短量險(risk of shortage)、滲漏險(risk of leakage)、混雜、沾污險(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碰損、破碎險(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串味險(risk of odor)、受潮受熱險(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 heating)、銹損險(risk of rust)、鉤損險(hook damage)、包裝破裂險(breakage of parking)。
(2)特別附加險包括:交貨不到險(failure to deliver)、進口關稅險(import ty risk)、艙面險(on deck risk)、拒收險(rejection risk)、黃麴黴素險(aflatoxin)、出口貨物到香港、九龍或澳門存倉擴展條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of Hong 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簡稱FREC)
(3)特殊附加險包括海運戰爭險(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海運戰爭險的附加費用險(additional expenses-war risk)和罷工險(strikes risk)。
3. 海洋運輸貨物專門保險
針對海運貨物的某些特性,保險業務中還有承保其特性的專門險別,這些專門險也屬於基本險的性質,可以單獨投保。我國的兩種海運貨物專門險是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ocean marine insurance for frozen procts)和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ocean marine insurance for woodoil bulk)。
4. 賣方利益險(contingency insurance – covers seller』s interest only)
賣方利益險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78年開始承保的一種特殊的獨立險別,它是針對我國出口企業按CFR或FOB價格條件,或在無證托收的支付方式下出口為保障自身利益而投保的險別。
E. 國際貨運代理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哪些條款
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深圳市盈安達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國際貨運代理合同常識
一、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本規定所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稱「實施細則」)的第二條的規定: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以下簡稱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以委託人名義或者以自
己的名義辦理有關業務,收取代理費或傭金的行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
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並收取運費以及服務費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境外的投資者以中外合
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
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明確地知道到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即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是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或者作為
獨立經營人」,進行相應的法律活動的。由此,根據其所處的法律地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如僅作為代理人時,則其接受貨主的授權委託而依法代理事項所對應的法
律責任應當由貨主承擔,,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限於發生無權代理或者其他違反代理法律規定時需要由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責任。而當國際貨運
代理企業如作為獨立經營人時,則其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僅限於代理人的法律責任,還需要對其自身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即作為運輸單證的簽發人,以及運輸
合同的履行人)時進行的相關法律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了防止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需承擔法律責任的不合理擴大,在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法律實務中,需要在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與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簽訂的合同中,通過具體的約定,確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明晰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合同中實際的法律關系。
二、國際貨運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
結合我國相關主管部門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實施行政管理時出台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從事具體業務時所遵循的相關法律規定,在起草、修改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時,應當注意參考以下主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國際公約的規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3、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4、國際公約:《代理統一公約》、《代理合同統一法公約》。
對於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的條款,在中國國內法沒有規定時,則可以參考《代理統一公約》、《代理合同統一法公約》等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進行製作。
需要擬定相關方面的合同還是讓律師去擬定更放心些的,例如:http://tieba..com/f?kw=%C2%C9%CA%A6%D7%C9%D1%AF&fr=index
F. 什麼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G. 海運運輸合同範本
國內水路集裝箱貨物運輸合同
承運方:(以下簡稱「甲方」)
托運方:(以下簡稱「乙方」)
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一、甲方在法定經營范圍內和運力配置許可的情況下,對乙方在區域內托運的貨物予以優先承運。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委託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乙方應當如實、准確、完整地填具《委託書》;《委託書》必須以書面或者數據電文的形式(包括傳真、電子郵件)提交。
三、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運力配置狀況、運費價目表和營運實況動態,並為乙方應用甲方的網站及電子訂艙系統提供方便。甲方承運的船名、航次以及運到期限,以裝船日公布的船期表為准。甲方針對乙方的托運要求,根據網路運輸綜合效益和實際營運調度的需要,可適時採取必要的繞航或中轉措施。
四、乙方確保自己是擁有所託運貨物所有權的貨主,或者以具有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經營權的資格與甲方發生業務關系;凡乙方該身份或經營資格受到限制及發生變化時,應立即通知甲方。乙方故意隱瞞事實造成甲方損失或引起其他法律後果的,應承擔全部責任。
五、乙方按《委託書》中的約定向甲方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乙方持續委託甲方承運的業務,自甲方接受委託之日起,結算時限為xxxxxx日;乙方不能在前列時限內清償運費的,甲方可以對乙方後續托運的貨物行使留置權。
六、甲方有義務幫助協調乙方與有關港口、保險公司等單位之間的配合關系;乙方在從事與甲方有關的業務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甲方與港口等單位約定的操作規程或作業要求。甲乙雙方都有義務維護對方的聲譽,不得實施任何有損對方信譽的行為。
七、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具體業務往來中,必須遵守有關規程或行業慣例;凡涉及本合同未盡事項,依照國家頒布施行的《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和《港口貨物作業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此前訂立的所有合同、協議全部終止。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通過協商處理不能解決時,概由上海海事法院訴訟管轄。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X年 X 月 X 日 X 年 X 月 X 日
H. 貨運合同的協議書
合 同 編 號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委託方:
xx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代理方:xx國際貨運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在互相協商公平合法的基礎上,自願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責任:
1. 甲方應於裝運前 5 天向乙方提供海運出口委託單,並協助乙方拖車至甲方指定工廠裝運貨物。
2. 甲方應對其提供的核銷文件、發票、裝箱單等有關文件、單證之真實性、合法性、完備性負責。
3. 甲方按本協議結算條款及償付運費及其他相應費用的責任,甲方不得以自身或任何第三方原因拒絕或拖延本協議項下運費的償付。
4. 甲方應對因未能履行上述第一條第二款之責任或其他自身原因引起的運期推遲、額外支出及其它後果負責。
5. 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且不得以次類要求未能滿足為由不履行本協議。
第二條 乙方責任總的:甲方貨交乙方後,乙方對甲方貨物到達目的港期間及到達目的港貨交買主後60天內的貨物的質量、重量及包裝等承擔一切責任。
1. 乙方應在接收到海運委託單後,及時與甲方溝通航運信息,並安排拖車將貨物運至倉庫。
2. 乙方應在收到貨後給委託方收據或倉庫證明,並在貨物倉儲期間盡其職責,根據貨物的特性和包裝,選擇不同的儲存方式,確保甲方貨物及包裝完全無損無缺。
3. 乙方應在裝運前規定時間內,代理報關、商檢及保險等裝船前的一切手續,確保甲方貨物及時運出。
4. 乙方應在接管貨物後,三天內辦妥上述第二條第三款一切手續及安排貨物裝船。
5. 乙方代理甲方投保被保險人(受益人)為甲方的海洋運輸保險的一切險種, 並將保單正本3份全數及時提交甲方。
6. 乙方應在第一時間將核銷單、報關單及全套3份正本2份副本已裝船清潔提單全數提交給甲方。
7. 乙方確保返還及提交給甲方的全部單證清潔無損、無缺。
8. 乙方按本協議結算條款及運費及其他相應費用的責任,向甲方提供相應證明費用發生的票據。
9. 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且不得以次類要求未能滿足為由不履行本協議。
第四條 結算
1. 出口貨物裝船完畢,乙方簽發提單/運單,將其提交給甲方,並開出運雜費清單及發票。甲方收到運雜費發票及清單後,應在__15__工作日內付清運雜費/簽訂付款協議書。
2. 對乙方來出的運雜費帳單甲方若有異議,則應在收到運雜費帳單__15__ 工作日內向乙方提出,並協 助乙方的對帳工作。
3. 在乙方履行上述第二條款責任確保甲方貨物安全到收達買主且經買主對貨物數量、質量及包裝等確認無損後據乙方開具的雜費帳單甲方且無異議甲方進行付款,如未能在__70_____工作日完成運雜費償付,如未能在付款協議指定期限內完成運雜費償付,則乙方將就未嘗付運雜費向甲方收取合同價款的__15__%滯納金。
4. 本協議結算所涉及匯率按業務發生當月15日中國銀行公布的匯率中間價執行,另有約定除外。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 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變更合同,應償付合同價款的__15__%違約金。
2. 乙方未按期將貨物運達目的港碼頭,每逾期一天,應償付甲方違約金_ 1000___元。
3. 乙方違章裝、卸造成貨物及包裝損壞,應賠償實際損失,並向甲方償付損失部分價款__15__%的違約金。
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變更合同,應償付甲方合同價款的__15__%違約金。
5. 乙方提供的單證缺損、瑕點,乙方按每票每一個瑕點 150 元償付罰金給甲方,如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單據被乙方遺失按票面金額賠償給甲方,如缺損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給甲方。
6. 甲方貨交乙方後,乙方對甲方貨物到達目的港期間及到達目的港貨交買主後60天內的貨物的質量、重量及包裝等承擔一切責任,如有損失按實際損失金額的1.2倍賠償給甲方。
第六條 其他
1. 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3_份,交__等部門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__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傳真件同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託方(簽章)
xx貿易有限公司
代理方(簽章):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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