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人少裝貨
公路汽車貨物運輸有以下類型 。
整車運輸:托運人一次托運的貨物在3噸(含3噸)版以上,或雖不足三權噸,但其性質、體積、形狀需要一輛3噸以上汽車運輸的,均為整車運輸。
零擔運輸:托運人一次托運貨物不足3噸的為零擔運輸。各類危險、易破損、易污染和鮮活等貨物,除另有規定和有條件辦理的以外,不辦理零擔運輸。
特種車輛運輸:根據貨物性質、體積或重量的要求,需要大型汽車或掛車(核定載重噸位為40噸及以上的)以及容罐車、冷藏車、保溫車等車輛運輸的,即為特種車輛運輸。
集裝箱運輸:即以集裝箱為盛裝器具,由專用汽車載運的運輸方式。
包車運輸:把車輛包給托運人安排使用,並按時間或里程計算運費的運輸,為包車運輸。 公路貨物運輸貨物分為:普通貨物、特種貨物、和輕泡貨物三種。
普通貨物是指對運輸、裝卸、保管沒有特殊要求的貨物。
特種貨物是指對運輸、裝卸、保管有特殊要求的貨物。特種貨物包括:長大笨重貨物、危險貨物(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貴重貨物(價值昂貴、在運輸過程中承運人須承擔較大經濟責任的貨物)、鮮活貨物。
㈡ 托運人和發貨人有區別嗎
有區別。
1、性質不同:發貨人在國際貿易中發貨人即指辦理貨物托運手續的辦理人。托運人又稱貨主。委託承運人運送貨物(行李或包裹)並支付運費的社會組織或個人。
2、特點不同:發貨人可以是貨主,也可以是受委託的代理人。托運人則只是貨主。
3、要點不同:我國《海商法》第42條對托運人的定義吸收了《漢堡規則》的相關規定,但是與《漢堡規則》不同,交貨托運人(發貨人)和締約托運人都可以成為海商法下的托運人。托運人必須如實填寫貨物名稱、件數、貨物價值、重量及收貨人的詳細地址和電話,並出具托運貨物的合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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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托運人關於承運人的主體資格和履行合同能力進行必要的審查和了解,才能確定對方是否具備承運資質和保障貨物安全到達目的地的能力。
2、托運人應對托運單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因為托運人填交的貨物托運單經承運人接受,並由承運人填發貨運單後,貨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3、托運人必須在托運的貨件上標明發站、到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
4、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照料、監護的貨物,應由托運人指派押運員押運。押運員對貨物的安全負責,並遵守運輸有關規定,承運人應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
㈢ 承運人和托運人有什麼區別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托運人:是指將貨物託付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運送到指定地點,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當事人。
區別在於:承運人就是實際運送貨物的人,一般如運輸公司,船公司,航空公司等。
承運人和托運人不會是同一個人。
承運人和對於發貨人和締約托運人之間的關系,立法中加以明確:
1.締約托運人由於與承運人訂立了貨物運輸合同,因此應當對承運人承擔全部合同責任。
2.發貨人僅對自己履行的部分負責。如發貨人負責辦理與貨運有關的手續,妥善包裝貨物並且確切描述貨物的狀況,向承運人提供與貨物有關的信息、指示或者單證,運輸危險品和活動物時要承擔相應的義務等。如果發貨人在此幾個方面違反了自己應當承擔的義務,就要對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3.發貨人和締約托運人之間責任相同的部分,雙方應當負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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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一條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四十二條 本章下列用語的含義: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託,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括接受轉委託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
托運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收貨人,是指有權提取貨物的人。
貨物,包括活動物和由托運人提供的用於集裝貨物的集裝箱、貨盤或者類似的裝運器具。
第四十三條 承運人或者托運人可以要求書面確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成立。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應當書面訂立。電報、電傳和傳真具有書面效力。
㈣ 承運人司機協助托運人裝貨時發生事故,造成承運人司機摔落死亡,誰來承擔承認法律依據是什麼
造成承運人司機摔落死亡,應當由托運人單位和承運人單位共同承擔。理由是在工作中因公死亡!立即報警,聽從責任分成。承運公司報工亡!
請您採納!
採納後可繼續追問!
㈤ 托運人在什麼情況下選擇班輪運輸在什麼情況下選擇租船運輸
看你的貨是否多,還有你需要支付的錢,來看的
㈥ 一般來說,國際空運和海運中托盤裝貨的高度限制各是多少
空運:因為機型不一樣,所以限高各不相同;具體的要看你空運的城市,得知對應的機型。一般客貨機的高度是不超過1.6M,如果是全貨機2.6米高的貨是可以進的。
海運:因為集裝箱的內部高度是2.3米左右,算上托盤的厚度,以及留給叉車作業提升離地的距離,建議貨主的高度最高不要超過2米,具體還需要看單托盤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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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貨物
1、托運人托運貨物應填寫國內貨物托運書並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身份證件,向貨運部門或其代理人辦理托運手續。如果貨運部門或其代理人要求托運人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其它有效證明時,托運人也應予提供。
2、托運人托運鮮活易腐物品、活體動物、緊急物品及有時間限制要求的貨物時,應事先向貨運部門訂妥航班、日期、噸位,並按約定時間和地點辦理托運手續。
3、托運人托運政府限制運輸以及需經公安、檢疫等有關政府部門辦理手續的貨物,應當隨附有效證明文件。
4、托運人應對所填貨物托運書中各項內容和提供的資料及文件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
5、托運人托運運輸條件不同或因貨物性質不能在一起運輸的貨物,應分別填寫貨物托運書。
國際貨物
1、托運人托運貨物應填寫國際貨物托運書,並提供與運輸有關的資料和文件。
2、托運人應對所填貨物托運書中各項內容和所提供的資料及文件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
3、托運人所託運的貨物必須符合有關始發、中轉和目的地國家的法律、法令和規定以及有關航空公司的一切運輸規章。
4、托運人在托運貨物前,必須自行辦妥始發地海關、衛生檢疫等各項手續。
㈦ 貨主、承運人、托運人都是怎麼定義的!請幫忙說一下;謝謝!
貨主:當然是發貨人了,一般是個人,生產型企業,或者貿易企業,就是有貨 要運輸到外地的
托運人是指在貨物運輸合同中,將貨物託付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運送到指定地點,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當事人。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在貨運合同中,承運人的責任一般說來主要是保證所運輸的貨物按時、安全地送達目的地。
(7)托運人少裝貨擴展閱讀:
托運人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人應按其價值的 %償付給承運人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調具斷裂、貨物摔損、調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人應承但賠償責任。
4、在托運人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字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人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托運人應償付承運人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承運人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人應償付託運人違約金元。
2、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承運人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人。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人向負有責任的其它承運人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拒;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貨運人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㈧ 托運人及投保人,提單批註「托運人自裝自計」,但到達目的港,收貨人稱短少貨物,那麼短裝在承包范圍嗎
整箱交接的集裝箱運輸,是一種相對較為簡便、責任劃分較為明確的運輸方式。該種運專輸方屬式一般以箱體是否完好、鉛封是否無損作為認定承運人是否履行了管貨義務、是否承擔箱內貨物損失賠償責任的標准。但在當前的航運實踐中暴露出承運人怠於履行簽單審核義務,在有條件核實或明知箱內貨物狀況的情況下,依然按照托運人的申報將品名、重量、數量等貨物信息記載於提單之上,並作出批註的行為有損海上貨物運輸及國際貿易的正常秩序和效率,損害了提單作為重要貿易單證的流轉性。對此,如果仍以「箱體鉛封完好」的標准判斷承運人的責任將導致不可避免的運輸與貿易弊端。故應當逐步推行集裝箱強制稱重製度,承運人出於運輸安全等因素的考慮也應主動稱重,並如實記載,從而在促進航運、貿易安全與效率的同時,也真正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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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托運發貨少貨如何解決
應該有發貨檢驗來單的自啊-----既然發貨者已經簽字認可就首先可以排除客戶的主觀故意。至於中途的出差錯應該可以通過保險的形式解決。當然這是正規化的做法!
對於激烈競爭下的物流業想在「捷徑」在取勝我還真想不到,,,
㈩ 托運人托運貨物時不得有哪些行為
(1)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
(2)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3)匿報、謊報貨物重量或者裝車超過規定重量;
(4)其他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