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單是
1. 國內航空貨運單各聯用途是什麼
國內航空貨運單各聯用途:
運單一式八聯。其中正本三聯,副本五聯。三聯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聯,甲聯:正本3,藍色,為托運人聯。作為托運人支付貨物運費、並將貨物交由承運人運輸的憑證。
第二聯,乙聯:正本1,綠色,為財務聯。作為收取貨物運費的憑證交財務部門。
第三聯,丙聯:副本7,白色,為第一承運人聯。由第一承運人留交其財務部門作為結算憑證。
第四聯,丁聯:正本2,粉紅色,為收貨人聯。在目的站交收貨人。
第五聯,戊聯:副本4,黃色,為貨物交付聯。收貨人提取貨物時在此聯簽字,由承運人留存,作為貨物已經交付收貨人的憑證。
第六聯,己聯:副本5,白色,為目的站聯。由目的站機場留存,也可作為第三承運人聯,由第三承運人留交其財務部門作為結算憑證。
第七聯,庚聯:副本6,白色,為第二承運人聯。由第二承運人留交其財務部門作為結算憑證。
第八聯,辛聯:副本8,白色,為代理人聯(存根聯)。由貨運單填置人留存備查。
貨運單的三聯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聯交承運人;一聯交收貨人;一聯交託運人,分別由托運人簽字或蓋章,由承運人接受貨物後簽字或蓋章。
貨運單的承運人聯應當自填開次日起保存兩年。
2. 簡述航空貨運單的性質和作用
航空貨運單的性質和作用
1、航空運單是發貨人與航空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與海運提單不同,航空運單不僅證明航空運輸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運單本身就是發貨人與航空運輸承運人之間締結的貨物運輸合同,在雙方共同簽署後產生效力,並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交付給運單上所記載的收貨人後失效。
2、航空運單是承運人簽發的已接收貨物的證明航空運單也是貨物收據,在發貨人將貨物發運後,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就會將其中一份交給發貨人(即發貨人聯),作為已經接收貨物的證明。除非另外註明,它是承運人收到貨物並在良好條件下裝運的證明。
3、航空運單是承運人據以核收運費的帳單航空運單分別記載著屬於收貨人負擔的費用,屬於應支付給承運人的費用和應支付給代理人的費用,並詳細列明費用的種類。
4、航空運單是報關單證之一
出口時航空運單是報關單證之一。在貨物到達目的地機場進行進口報關時,航空運單也通常是海關查驗放行的基本單證。
5、航空運單同時可作為保險證書
如果承運人承辦保險或發貨人要求承運人代辦保險,則航空運單也可用來作為保險證書。
6、航空運單是承運人內部業務的依據航空運單隨貨同行,證明了貨物的身份。運單上載有有關該票貨物發送、轉運、交付的事項,承運人會據此對貨物的運輸做出相應安排。
航空運單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條款,其中一份交發貨人,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貨物的依據;第二份由承運人留存,作為記賬憑證;最後一份隨貨同行,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交付給收貨人時作為核收貨物的依據。
3. 航空運單和航空貨運單有區別嗎
航空運單就是航空貨運單。
4. 航空公司的航空貨運單知識有什麼
托運人托運航空貨物必須填寫航空貨運單(Air Waybill,縮寫:AWB)。航空公司承運貨物必須出具航空貨運單。
" 根據《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華沙公約》)第6條第(1)款和第(5)款規定,航空貨運單應當由托運人填寫,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是代替委託人填寫的。
" 在航空貨運業務的操作中,各航空公司承運的貨物大量是通過其代理人收運的,某些特種貨物由航空公司直接收運。因為填寫航空貨運單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同時為了方便操作和對客戶提供服務,托運人以托運書(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s)或委託書的形式授權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代替填寫航空貨運單。在這種情況下,托運人正確地、完整地填寫托運書或委託書十分重要。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據托運人的托運書或委託書代替托運人填寫航空貨運單。
" 對於代理人來說,在這種情況下它既是托運人的代理人又是有關航空公司的指定代理人(或稱授權代理人)。
航空貨運單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它是航空公司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書面憑證(documentary evidence of carrier』s and shipper』s signature to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航空貨運單正本三份:
" Original 1 (for issuing carrier) 〔正本1(交發行航空貨運單的航空公司)〕 此份 綠色 此份由發行航空貨運單的航空公司保存,作為該航空公司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書面憑證。
" Original 2 (for consignee)〔正本2(交收貨人)〕 此份 粉紅色 此份隨同貨物送至目的地,在收貨人提取貨物時交給收貨人。 航空公司的貨運單除了上述三份正本外,還有若干份副本(copies),每一份副本的用途在各份的底部寫明。
" Original 3(for shipper)〔正本3(交託運人)〕 此份 藍色 此份交給托運人,作為航空公司收到貨物的憑證和航空公司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書面憑證。
航空貨運單合同條件(Conditons of Contract)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一種格式合同,其內容和合同條件的依據是《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的有關條款。
" 《華沙公約》(Warsaw Convention)是指1929年10月12日於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by Air,signed at Warsaw on 12 October 1929).
" 《海牙議定書》(The Hague Protocol) 是指《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訂的1929年10月12 日於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
" (Protocol to Amend the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signed at Warsaw on 12 October 1929, signed at The Hague on 28 September 1955).
"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 -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制定了航空貨運單標准格式和航空貨運單正本背面的合同條件(背書)。
" 世界上許多航空公司(包括中國飛行國際航線的各航空公司)都採用了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制定的航空貨運單標准格式和合同條件。 請見下面航空貨運單合同條件。
[譯文參考]
" 關於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聲明 運輸的最終目的地點或者經停地點不在始發地點所在的國家內的,適用於華沙公約並受該公約的約束。在一般情況下承運人對貨物的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賠償責任限制在每公斤為250法國金法郎,除非托運人事先聲明了一個較高的價值並支付所需的附加費。 以每盎司黃金為42.22美元為基準,每公斤250法國金法郎的賠償責任限額約等於20.00美元。
合同條件
1. 本合同中所述"承運人"是指運輸或者承擔運輸本批貨物或者履行此項運輸有關其他服務的所有航空承運人。"華沙公約"是指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或者經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修訂的該公約,何者適用則指何其者。"法國法郎"是指含有千分之九百成色的六十五點毫克黃金的法郎。
2. 2.2.1此項運輸受華沙公約所制定的關於賠償責任規則的約束,除非此項運輸不是該公約所下定義的"國際運輸"。 2.2以不與上述相矛盾為程度,此項運輸和各承運人履行 的其他服務應遵守: 2.2.1適用的法律(包括實施公約的國家法律)、政府規 則、命令和要求; 2.2.2本合同規定的各條款,和 2.2.3承運人適用的運價手冊、規定、運輸條件、規章 和 班期時刻表(非指表上的出發和到達時間)。這 些 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在承運人的任何辦事處 和承運人有定期航班飛行的機場內均可查閱。在 美國或加拿大內的地點與其以外任何地點之間的 運輸,適用的運價手冊是這些國家內的有效運價 手冊。
3. 在航空貨運單上第一承運人的名稱可以用簡稱,其全稱或者簡稱請見承運人的運價手冊、運輸條件、規章和班期時刻表。第一承運人的地址是填入航空貨運單的出發地機場。約定的經停地點(必要時承運人可以改變)是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填寫在航空貨運單上的那些地點或者在承運人的班期時刻表中定期航班路線列明的經停地點。由幾個連續承運人履行的運輸,視為是一個單一的運輸。
4. 除承運人的運價手冊或者運輸條件對不適用於華沙公約的運輸另有規定外,承運人對於貨物的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賠償責任是每公斤20.00美元或其等值,除非托運人有一個較高的聲明價值並支付附加費。
5. 如果在航空貨運單上填入了"對運輸聲明價值"的金額和托運人支付了承運人的運價手冊、運輸條件或者規章所需的附加費,就表示超過了上述聲明和本合同條件規定的適用賠償責任限額,這就構成特別聲明價值。在此種情況下,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應當是所聲明的金額。賠款應當根據實際遭受損失的證據決定。
6. 如果貨物的一部分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用以考慮決定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重量,僅應當是該有關包件或者有關數包件的總重量。 注:不受其他條款影響,根據修改的美國聯邦航空法所下定義的國際航空運輸,一批貨物或者其中的一部分遺失或者損壞或者延誤,用以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的重量應當是確定該批貨物運費的重量(或者分批貨物的遺失、損壞或者延誤,按比例分攤的重量).
7. 適用對於承運人賠償責任的任何排除或者限額,應當適用於並有利於承運人的代理人、受僱人和代表,以及其飛機被承運人用於運輸的任何人和其代理人、受僱人和代表。對本條而言,承運人作為是所有這些人的代理人。
8. 8. 8.1承運人應以合理的快速完全此項運輸。承運人可以變更承運人或者飛機,並在充分考慮托運人利益的條件下使用其他運輸方式。承運人有權選擇路線和任何中途經停點,或者改變或者繞道在航空運單上所寫的路線。這一款不適用於來往美國的運輸。 8.2承運人應以合理的快速完成此項運輸。除在美國以內適用於承運人的運價手冊外,承運人可以變更承運人或者飛機,並在充分考慮托運人利益的條件下使用其他交通工具。承運人有權選擇路線和任何中途經停點,或者改變或者繞道在航空貨運單上所寫的路線。這一款僅適用於來往美國的運輸。
9. 承運人應當對貨物在其或者其代理人掌管之下期間,根 據本合同條件承擔責任。
10. 10.10.1除承運人未經托運人的書面同意就向收貨人的提供 賒欠外,托運人保證根據承運人的運價手冊、運輸 條件和有關規章、適用的法律(包括實施公約的國 家法律)、政府規則、命令和要求,支付運輸產生 的一切費用。 10.2在貨物的完全未交付時,也應當接受對此種貨物 的賠償要求,即使運費未付。
11. 貨物的到達通知應當迅速地發往收貨人或者填寫在航空貨運單上所寫的應通知的人。在貨物運達目的地點時,除在貨物運達目的地點前收到托運人的其他指示外,應當按照收貨人的指示交付貨物。如果收貨人拒收貨物或者無法同收貨人聯系的,應當按照托運人的指示處置。
12. 12.12.1對於下面的情況,有權提取貨物的人必須書面向承 運人提出異議: 12.1.1明顯的貨物損失的,在發現損失時立即提出,最 遲自收到貨物之日起14日內提出; 12.1.2貨物的其他損失的,自收到貨物之日起14日內 提出; 12.1.3貨物延誤的,自貨物交付收件人處置之日起21 日內提出; 12.1.4貨物遺失的,自航空貨運單填制之日起120日內提 出。 12.2僅對本條12.1而言,書面異議可以向航空貨運單 被使用的承運人提出,或者向第一承運人或者向 最後承運人提出,或者向在履行運輸中發生遺失、 損壞或者延誤的承運人提出。 12.3除非自航空器到達目的地之日起,或者自應當到達目的地之日起,或者自運輸終止之日起二年內提起,否則就喪失對承運人的任何索賠訴訟權利。
3. 托運人應當遵守貨物運輸路線的始發、到達、經停或者飛越國家的一切適用的法律和政府規則,包括關於貨物包裝、運輸或交付的規則,以及為遵守這些法律和規則提供必要的文件並附在航空貨運單上。因托運人未遵守這一條規定給托運人造成的損失或者費用的支出,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14. 承運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者代表無權變更、修改或者放棄本合同的任何條款。 如果承運人承辦保險且托運人要求保險,並支付必需的保險費和在航空貨運單上填入了保險金額,本份航空貨運單之貨物就按所填入的金額以預約保單方式保了險(賠償限制在遺失或者損壞貨物的實際價值以內,但不得超過所保險的價值)。此種保險受保單條款、條件和保別(某些風險不包括)的約束。有興趣者可以在發行航空貨運單承運人辦事處查閱這些規定。對於此種保險的賠償要求必須立即通知承運人的辦事處
航空公司運單格式及填寫要求:航空公司的航空貨運單必須印有發行該運單的航空公司名稱、標志及地址。
航空公司的貨運單由兩部分組成:
1. 第一部分,發行該運單的航空公司數字代號,由3個數字組成;
2. 第二部分,序號,由8個數字組成,序號的最後一個數字為檢查號, 序號的前四個數字與後四個數字間相隔一個字。 "Not Negotiable "字印刷在航空貨運單的右上部,表示航空貨運單是不可以轉讓的,與可以轉讓的海運提單不同。
選自錦程全球訂艙中心
5. 航空運單的定義是什麼
托運人托運航空貨物必須填寫航空貨運單(Air Waybill,縮寫:AWB)。航空公司承運貨物必須出具航空貨運單。
根據《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華沙公約》)第6條第(1)款和第(5)款規定,航空貨運單應當由托運人填寫,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是代替委託人填寫的。
在航空貨運業務的c作中,各航空公司承運的貨物大量是通過其代理人收運的,某些特種貨物由航空公司直接收運。因為填寫航空貨運單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同時為了方便c作和對客戶提供服務,托運人以托運書(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s)或委託書的形式授權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代替填寫航空貨運單。在這種情況下,托運人正確地、完整地填寫托運書或委託書十分重要。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據托運人的托運書或委託書代替托運人填寫航空貨運單。對於代理人來說,在這種情況下它既是托運人的代理人又是有關航空公司的指定代理人(或稱授權代理人)。
選自錦程全球訂艙中心
6. 航空貨運單三份正本介紹是什麼
航空貨運單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它是航空公司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書面憑證。
航空專貨運單屬正本三份:
Original 1 (for issuing carrier) 〔正本1(交發行航空貨運單的航空公司)〕 此份 綠色 此份由發行航空貨運單的航空公司保存,作為該航空公司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書面憑證。
Original 2 (for consignee)〔正本2(交收貨人)〕 此份 粉紅色 此份隨同貨物送至目的地,在收貨人提取貨物時交給收貨人。 航空公司的貨運單除了上述三份正本外,還有若干份副本(copies),每一份副本的用途在各份的底部寫明。
Original 3(for shipper)〔正本3(交託運人)〕 此份 藍色 此份交給托運人,作為航空公司收到貨物的憑證和航空公司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書面憑證。
7. 航空貨運單是什麼
由承運人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填開給貨物托運人的一種業務單據。它和貨物托運人填寫的貨物托運單一起構成貨物的運輸憑證,也是承運人與貨物托運人之間建立權利、義務關系的運輸合同和計收貨物運費的財務票證。
中國民航的航空貨運單二式七聯:第一聯(淺藍色)財務聯,作為財務部門記帳的憑證;第二聯(淺綠色)托運人聯,作為交貨人報銷的憑證;第三聯(白色)到達站聯,此聯隨貨物運往目的站,收貨人提取貨物時在本聯規定的位置上簽字,是承運人與收貨人交接貨物的憑證;第四聯(白色)第三承運人聯,作為財務部門結算的憑證;第五聯(白色)第二承運人聯,作為財務部門結算的憑證;第六聯(白色)第一承運人聯,作為財務部門結算的憑證;第七聯(淺黃色)存根聯,與貨物托運單一起作為銷售部門備查。
8. 航空貨運單是否可以當發票使用
航空貨運單可以當發票使用。
一、航空貨運單屬於專業發票,由民航總局自行管理,不需套印發票監制章。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對國有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等單位的專業發票,以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管理。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解釋,《辦法》第四十二條「專業發票」是指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匯兌、轉賬憑證、保險憑證;國有郵政、電信企業的郵票、郵單、話務、電報收據;國有鐵路、民用航空企業和交通部門國有公路、水上運輸企業的客票、貨票等。上述單位的其他發票均應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由稅務機關統一管理。
3、航空貨運單的格式、內容等統一向民航總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航空貨運單除了具備專業發票的性質外,還具有運輸合同、貨物收據、提貨憑證、保險證書的性質,是綜合性的紙質憑證。
民航總局2000年12月27日發布的《民用航空運輸憑證管理規定》第三條,運輸憑證是指與從事民用航空運輸活動相關的憑據,包括客票及行李票、航空貨運單、逾重行李票、航空郵運結算以及退票、誤機、變更收費單和旅費證等用於航空運輸的紙質憑證。
綜上,航空貨運單是合法計稅憑證。
如有疑問請撥打當地稅務咨詢電話12366轉地稅查詢。
9. 航空貨運的航空貨運單
航空貨運單是由托運人或者以托運人的名義填制,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在承運人的航線上運輸貨物所訂立運輸契約的憑證。
航空貨運單不可轉讓,屬於航空貨運單所屬的空運企業,如跨越速運空運企業。 1.貨物的明顯損壞,應在發現損壞時立即提出,最遲在收到貨物後14天內提出; 2.貨物的其他損壞,自收到貨物之日起14天內提出; 3.貨物延誤,自其自由支配貨物之日起21天內提出; 4.貨物沒有交付,自填開貨運單之日起120天內提出。
訴訟應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之日起,或從飛機應該到達之日當日起,或從運輸停止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否則即喪失承運人訴訟的權利。
10. 空運單的航空貨運單的分類
航空貨運單包括兩種
(1)航空公司貨運單(Airline Air Waybill)
印有出票航版空公司(issue carrier)名稱及標志(航徽、代權碼等)的航空貨運單。這類空運單代表出票航空公司的身份。
(2)中性貨運單(Neutral Air Waybill)
沒有預先在運單上列印任何承運人名稱及標志的貨運單。這類空運單不代表任何一個航空公司,是中立貨運單。 (1)航空主運單(Master Air Waybill ,MAWB)
凡由航空運輸公司簽發的航空運單就稱為主運單。
(2)航空分運單(House Air Waybill ,HAWB)
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在辦理集中托運業務時簽發給各個發貨人的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