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人是誰
Ⅰ 什麼是實際托運人 實際托運人的定義是什麼
托運人並不一定是提單的持有者.
貨物從報關出口到清關提貨,提單持有者會從船公司到貨代,到發貨人,到中間商,再到目的地客人,再到目的地貨代,再到船公司一直變化著.因此不能以誰持有提單誰就是實際托運人.
一般貿易中,有可能提單上的托運人或發貨人也直接寫成中間商公司的,所以實際托運人應該是實際負責出口報關的工廠!即使工廠沒有進出口經營權,找了一家貿易公司做代理出口,但是它也僅僅是工廠的代理,所以實際托運人應為工廠.
Ⅱ CIF貿易術語下誰是托運人
托運人是賣方,承運人是指定的真正的運輸方。
Ⅲ 1.誰是真正意義上的提單「托運人」 FCR- 貨代在其中承擔何種責任
1.誰是真正意義上的提單「托運人」?2.FCR- 貨代在其中承擔何種責任? 1.誰是真正意義上的提單「托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定義, 托運人可以分為兩類。一為和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契約托運人」;一為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班輪公司或無船承運人)的「實際托運人」。這兩類托運人都可以要求拿到簽發的提單,但是《中國海商法》沒有明確規定,當這兩類托運人同時要求簽發提單時,承運人究竟應該將提單簽發給哪一方。下文中提及的情況並不局限在中國才發生,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似乎有越來越多的趨勢。 我們可以從貿易的性質來探尋此問題的根源。「契約托運人」(通常為中間商或貿易行)從工廠或賣方那裡取得貨物,然後向承運人訂艙。一旦契約托運人支付款項,賣方會立即安排清關並將貨物交付承運人——結果,這種情況下的賣方為「實際托運人」。承運人將貨物運輸到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契約托運人從收貨人處得到貨款,然後將貨款支付給賣方,即實際托運人(如果此時賣方還沒有取得貨款的話)。 糾紛往往發生在賣方/實際托運人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卻沒有取得貨款的情況下。一旦發生這類情況,賣方通常會試圖阻止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契約托運人。而契約托運人很可能會堅持認為承運人只有義務將提單簽發給他們,因為是他們向承運人安排訂艙,由此彼此之間產生了合同義務。 承運人可以考慮採取以下步驟,應對這類情況: 1.先不要簽發提單,要求契約托運人和實際托運人彼此協商解決問題。如果最終達成協議,承運人可以放心地簽發提單給有權取得的一方。 2.如果兩者沒有達成協議或者商議結果不明,承運人應該要求契約托運人提供他們已經向實際托運人支付了貨款的證明,比如收據或銀行水單。在將提單簽發給契約托運人之前,承運人應當謹慎小心地與實際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銀行進行核查。此外,承運人需要保留任何有關貿易支付的證據,可能將來會有用處。 3.如果缺乏貿易支付的單據,根據中國法律規定,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實際托運人是相對較安全的舉措。此外還有一種方法,就是在提單上將實際托運人列為發貨人,而契約托運人列為收貨人。這樣不僅能保護買賣雙方的信息,而且一旦貨款被支付,契約托運人在提交承運人相關證明和正本提單後,還可以獲得簽發另一套「轉換」提單,直接將契約托運人列為托運人。 在中國法項下,我們有一個案例。某契約托運人(A)是一中間商,安排將一票貨物從中國運往巴西。提供貨物的實際托運人(B)是一家工廠,安排清關,支付了所有的出口費用,並且將貨物交付給無船承運人。接著,A與B之間產生了糾紛,雙方同時向無船承運人要求簽發的提單。TT Club向無船承運人提供了處理建議。同時,收貨人確認了B就是托運人,無船承運人最終將正本提單簽發給對方。最後,A向B支付了貨款,後者將正本提單歸還給無船承運人。貨物被安排電放給收貨人,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在其他司法管轄領域結果可能不同。比如,可能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請,以確定最終的所有權——這種法律程序一般稱為「Inter-pleading」。底線就是:承運人需要小心確保簽發的單證不會影響到貨物的所有權。 2.FCR- 貨代在其中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中國的貨代公司在日常操作中常常被要求向賣方或者托運人簽發《貨運代理人的收貨憑證》(Forwarder』s Cargo Receipt, FCR),同時由賣方支付中國本地的費用。FCR看上去與提單十分相似,往往與海運提單一並使用,但是它僅僅是貨物收據,無法代替提單的作用,也不能構成運輸合同的證明。 FCR普遍用於多票貨物的運輸。通常在FOB貿易條件下,買方希望控制整個裝運的過程。如果買方故意拖延裝運時間,就會導致延遲支付給托運人貨款,無論是支付給實際托運人還是契約托運人(請參考前文中提到的中國海商法中兩類托運人的規定)。在這些情況下,托運人以獲取的FCR來作為貨物已交付的證明,以此來開啟整個貿易收款的環節。現在,買賣合同和信用證中通常都寫有FCR可以代替提單被接受。然而,結合《中國海商法》的相關規定,貨代公司有必要採取進一步的安全和防損措施,以規避可能的責任後果。 在最近的一個案例中,某一賣方根據持有的貨代服務發票作為代理合同的證明,向中國的貨代提起訴訟,訴稱由於該貨代沒有交付提單,使得賣方失去了對貨物的控制。該案涉及10票以上的貨物,價值USD 500,000。收貨人基於買賣合同,已經向一美國的「中間人」支付了所有貨款。不幸的是,該「中間人」遭遇到經濟困境,最終沒有將貨款支付給賣方。 經調查發現,和慣常的FOB裝運一樣,貨代從買方那裡接受指示,聯系在中國的賣方,向指明的海運承運人安排裝運。該貨代收取貨物以後,向賣方簽發了FCR。雙方對此都已經習慣,而且之前賣方對這樣的處理方式也沒有表示過反對。賣方本應該從美國的「中間人」那裡拿到貨款。 賣方斷言存在一種代理關系,並因此遭受到損失,認定需要獲得一份提單,作為這種代理行為的「產物」。貨運代理人可以抗辯說代理合同還沒有建立,但是,根據持有的貨代服務發票,法院很有可能接受賣方的說辭。根據《中國海商法》的規定,托運人有權利要求獲得提單。這里的「托運人」也包括將貨物交付出口的實際托運人。結果,貨運代理人可能遭受到在FOB貿易條件下,丟失貨款的索賠。 中國的司法實踐表明,在這種情況下,海事法院傾向於保護當地出口方的利益,確認承運合同成立,或者認定在賣方和貨運代理之間構成代理合同。舉證責任則必須由貨運代理人來承擔,以期抗辯責任,比如提出強有力的證據表明托運人之前已經同意接受簽發FCR最為唯一的運輸文件,並且在合理的時間內沒有要求簽發提單。 綜上所述,考慮到中國法律沒有對FCR的使用給予任何指導,對於貨運代理人簽發類似FCR單據的權利與義務也沒有任何明確規定,貨運代理人應當謹慎對待;協會在此建議採取以下舉措: 最重要的是從賣方那裡取得一份確認函,寫明他們要求簽發FCR以滿足信用證的要求,並且不可撤銷地放棄要求簽發正本提單的權利。確認函中必須提及(i)貨運代理人代表買方(收貨人)作為裝運港的收貨代理,而不是代表賣方。FCR只是單純的貨物收據,並非運輸合同證明,也並非物權憑證;(ii)賣方接受FCR中的條件,同意賠償和使貨運代理人免於因買方(收貨人)的行為或過失引起的損失/責任/成本,包括其未支付款項給賣方的法律責任。該確認函必須在賣方將貨物交付貨代之前簽署。 保留所有與賣方往來的關於簽發FCR的書面記錄。如果賣方是從貨代辦公室處得到該文件,那麼應當簽署收據;如果FCR是通過快遞方式送達賣方,需保留送達回執。 請通過郵件與賣方確認,簽發FCR以後,裝運的貨物將在目的地由收貨人直接收取。
Ⅳ 什麼叫托運人和承運人和收貨人啊,有何區別
1、含義上的區別
托運人又稱「貨主」。委託承運人運送貨物(行李或版包裹)並支付運費的社權會組織或個人。「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收貨人(Consignee),是指有權提取貨物的人。
2、權利上的區別
承運人對托運人違反約定的包裝方式包裝貨物的,可以拒絕運輸;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仍不明確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
(4)托運人是誰擴展閱讀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准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收貨地點、貨物的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以及其他有關貨物運輸的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Ⅳ 托運人是指收貨方還是發貨方還是承運人
托運人是指發貨方,也是就寄東西給錢的人。
貨物運輸合同及以運單形式辦理承托運輸手續的一方稱為托運方,對其與承運人訂立並確認的運輸合同或運單的內容負法律責任,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托運人在郵寄物品時必須如實填寫貨物名稱、件數、貨物價值、重量及收貨人的詳細地址和電話,並出具托運貨物的合法手續。
(5)托運人是誰擴展閱讀:
托運人須知
1、貨運單經承托運雙方簽字(章)後具有合同效力,雙方按國家相關規定和貨物運輸有關規定執行本托運單的各項內容。
2、托運人應如實填寫托運單,並對其所記載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嚴禁托運和夾帶危險品、國家禁止和限制運輸的其他物品。
4、辦理保價運輸的物貨請在聲明價格欄填寫實際價格,並按規定繳納保費,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聲明價格。
5、未辦理保價運輸的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最高按合同運費的5倍賠償。
6、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貨物損失,承運方不負賠償責任。
7、托運人要求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時,收貨人交清運費方能提取貨物,否則不予交付,因此所產生的經濟責任由托運方承擔。
Ⅵ 我在淘寶網買東西托運人是誰
在淘寶上買東西,托運人是誰?托運人肯定會是你,或者是說一些客服給你提供的運輸的公司。
Ⅶ 托運人和承運人是什麼關系
托運人和承運人是委託關系,即托運人委託承運人運輸貨物,並在運輸期間保管貨物,直至送達收貨人。
在貨物運輸合同中,將貨物託付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運送到指定地點,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托運人。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Ⅷ fob條件下提單的托運人是誰
托運人(shipper)在抄貨物運輸鏈中是運襲輸貨物的提供者,理所當然是出口商。假如不是進口商安排運輸,托運人則更應該是出口商。你這種情況與平常的正常業務的區別是進口商指定你必須將貨物裝在進口商派去的船隻,別無它選。提單中的托運人與誰安排船沒有關系。
Ⅸ 托運人和承運人分別是誰
托運人:就是指有計劃需要將貨物發運出去的一方;
承運人:顧名思義,就是指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承擔運輸義務的一方。
P.S.沒有將二者在字典中的標準定義搬出來。上述是我自己的理解,希望能令你明白。^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