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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人定義

發布時間: 2021-02-22 17:21:19

托運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托運人首先享有要求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將貨物安全運至卸貨港並交給收貨人的權利;其次則是在承運人違約時向其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除此之外,托運人還具有以下兩項權利。
1.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的權利
《海商法》第72條第1款規定:「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後,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因此,貨物由承運人裝船後,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簽發已裝船提單;如果貨物已由承運人接收,但尚未裝船,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簽發收貨待運提單。但是如果托運人沒有請求,承運人可不予簽發提單。相應地,承運人負有簽發提單的義務,但以托運人的要求為前提。
當然,如果承運人與托運人約定簽發海運單等提單以外的其他運輸單證,則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簽發這種運輸單證。
2.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卸貨港或者收貨人的權利
《合同法》第308條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中止運輸或者返還貨物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變更卸貨港或者收貨人屬於合同的變更。由於在《合同法》中,托運人僅限於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因此《海商法》第42條規定的第二種托運人不具有上述權利。

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托運人的基本義務主要有以下一些:
1 向承運人支付運輸費用。
2 按約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將貨物交給承運人。
托運的貨物必須與貨物運單記載的品名、重量和體積相符。計劃運輸貨物,托運人還必須提出裝運計劃。
3 按規定對托運物包裝。
對於要包裝的貨物,有統一標準的,要按統一標准包裝;沒有統一標準的,要按貨物的性質,在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並須附有必要的包裝儲運指示標志。
4 對於需要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當投保。
5 對於危險和需要特別照料的貨物,托運人要履行特別義務。
對於易燃、易爆、腐蝕、毒害、放射性等危險品,對於在運輸過程中容易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貨物,托運人必須按照運輸危險品的有關規定辦理。由於托運人故意隱瞞、沒有如實說明危險品的性質或其他行為,使承運人或第三人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失的,托運人應負責賠償。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

② 什麼是實際托運人 實際托運人的定義是什麼

托運人並不一定是提單的持有者.

貨物從報關出口到清關提貨,提單持有者會從船公司到貨代,到發貨人,到中間商,再到目的地客人,再到目的地貨代,再到船公司一直變化著.因此不能以誰持有提單誰就是實際托運人.

一般貿易中,有可能提單上的托運人或發貨人也直接寫成中間商公司的,所以實際托運人應該是實際負責出口報關的工廠!即使工廠沒有進出口經營權,找了一家貿易公司做代理出口,但是它也僅僅是工廠的代理,所以實際托運人應為工廠.

③ 托運人和承運人是什麼關系

托運人和承運人是委託關系,即托運人委託承運人運輸貨物,並在運輸期間保管貨物,直至送達收貨人。
在貨物運輸合同中,將貨物託付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運送到指定地點,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托運人。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④ 什麼叫做托運人,什麼叫承運人什麼叫順匯法什麼叫逆匯法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
提供運輸服務的一方稱之為承運人,
貨物的發一方稱之為托運人。
比如你出口一批貨物到美國,通過COSCO船公司走的。那麼你就是托運人,而COSCO船公司就是承運人。
順匯法和逆匯法主要的區別就是,順匯法是指買方主動付錢給賣方,而逆匯法則反之,是賣方主動要求買方付錢。
在國際貿易結算方式中信用證、電匯和托收是用的最多的方式。
其中電匯就是順匯法。
而信用證和托收就屬於逆匯法。
如果還不是很清楚的話,以下網址有詳細解答。

⑤ 貨主、承運人、托運人都是怎麼定義

貨主:當然是發貨人了,一般是個人,生產型企業,或者貿易企業,就是有貨 要運輸到外地的
承運人:就是承擔運輸責任的人,如船公司vocc,無船承運人nvocc,前者是實際的運輸人,後者是貨代公司的一個升華,就是向中國交通運輸部財務司繳納了80萬的保證金,做過備案的,可以簽發海運的提單,是沒有船的承運人,和船公司的責任一樣!
托運人:在貨物運輸合同中,將貨物託付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運送到指定地點,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托運人。一般為貨代公司,就是說你(貨主)把貨物給了貨代公司(托運人),貨代公司幫你把貨向承運人訂艙,就是這樣的流程!
這里說下承運人是不接受貨主直接貨物的,必須委託給貨代公司,有他們統一訂艙,因為個人去太亂了!

⑥ 「貨主」、「承運人」、「托運人」都是怎麼定義的

「貨主」、「承運人」、「托運人」的定義如下:

1、「貨主」指貨物所有權的擁有者。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3、在貨物運輸合同中,將貨物託付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運送到指定地點,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托運人。

⑦ 托運人和發貨人有區別嗎

有區別。

1、性質不同:發貨人在國際貿易中發貨人即指辦理貨物托運手續的辦理人。托運人又稱貨主。委託承運人運送貨物(行李或包裹)並支付運費的社會組織或個人。

2、特點不同:發貨人可以是貨主,也可以是受委託的代理人。托運人則只是貨主。

3、要點不同:我國《海商法》第42條對托運人的定義吸收了《漢堡規則》的相關規定,但是與《漢堡規則》不同,交貨托運人(發貨人)和締約托運人都可以成為海商法下的托運人。托運人必須如實填寫貨物名稱、件數、貨物價值、重量及收貨人的詳細地址和電話,並出具托運貨物的合法手續。

(7)托運人定義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托運人關於承運人的主體資格和履行合同能力進行必要的審查和了解,才能確定對方是否具備承運資質和保障貨物安全到達目的地的能力。

2、托運人應對托運單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因為托運人填交的貨物托運單經承運人接受,並由承運人填發貨運單後,貨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3、托運人必須在托運的貨件上標明發站、到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

4、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照料、監護的貨物,應由托運人指派押運員押運。押運員對貨物的安全負責,並遵守運輸有關規定,承運人應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

⑧ 承運人和托運人有什麼區別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托運人:是指將貨物託付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運送到指定地點,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當事人。

區別在於:承運人就是實際運送貨物的人,一般如運輸公司,船公司,航空公司等。

承運人和托運人不會是同一個人。

承運人和對於發貨人和締約托運人之間的關系,立法中加以明確:

1.締約托運人由於與承運人訂立了貨物運輸合同,因此應當對承運人承擔全部合同責任。

2.發貨人僅對自己履行的部分負責。如發貨人負責辦理與貨運有關的手續,妥善包裝貨物並且確切描述貨物的狀況,向承運人提供與貨物有關的信息、指示或者單證,運輸危險品和活動物時要承擔相應的義務等。如果發貨人在此幾個方面違反了自己應當承擔的義務,就要對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3.發貨人和締約托運人之間責任相同的部分,雙方應當負擔連帶責任。

(8)托運人定義擴展閱讀

第四章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一條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四十二條 本章下列用語的含義: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託,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括接受轉委託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

托運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收貨人,是指有權提取貨物的人。

貨物,包括活動物和由托運人提供的用於集裝貨物的集裝箱、貨盤或者類似的裝運器具。

第四十三條 承運人或者托運人可以要求書面確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成立。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應當書面訂立。電報、電傳和傳真具有書面效力。

⑨ 漢堡規則中關於托運人的定義與海牙規則的不同

漢堡規則
海牙規則奠定了海上貨物運輸,尤其是提單法律制度的基礎框架。同時,該規則也結束了承運人免責無限的不合理狀況,給予貨主以最低限度的保障。但是,海牙規則是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的產物,因而,隨著國際經濟貿易以及航運的發展,以及國際政治力量對比的變化,海牙規則有些規定顯得有些過時,甚至不適應新的政治,經貿及航運發展的需要。由此,修訂此規則的呼聲日益高漲,修改成為共識。於是1978年出台了《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簡稱《漢堡規則》(Hamburg Rules).

漢堡規則對海牙規則做了根本性的修改,擴大了承運人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3.1進一步提高賠償責任限額

《漢堡規則》第6 條規定了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對於貨物滅失損壞的限額為每件或每單位835特別提款權(SDR)、或者以毛重每公斤2.5特別提款權,兩者中以高者為准。對於延遲交貨的賠償責任,為該延遲交付貨物應付運費的2.5倍,但不得超過合同規定應付運費的總額。對於貨物滅失、損壞及延遲交付均有的情形,以每件或每單位835特別提款權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別提款權為准。對於集裝箱貨物,賠償原則等同於維斯比規則只是數額採用了漢堡規則的上述數額,對於承運人及其受僱人或代理人喪失賠償責任限制的,同維斯比規則。

漢堡規則大幅提高了承運人的責任限額,是與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相適應的。提高責任限額,是對海牙維斯比規則過分維護承運人利益的一種糾正,是為了合理分擔風險的需要從長遠看,也是促進航運發展,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需要,是有其公正合理之處的。

3.2管轄權和仲裁規定

漢堡規則規定了海牙規則以及海牙—維斯比規則所沒有規定的管轄權和仲裁條款。對於管轄權,原告可以選擇下列法院起訴:被告主營業所,無主營業所時,為通常住所;合同訂立地,而合同是通過被告在該地的營業所、分支或代理機構訂立;裝貨港或卸貨港;或海上運輸合同為此目的而指定的任何地點。如果船鉑在締約國港口被扣,原告亦可向該港口所在地法院起訴。但此種情形下,原告需將訴訟轉移到前述有管轄權的法院之一進行,轉移前,被告必須提供足夠的擔保。對於仲裁,索賠方可選擇下列地點仲裁:被訴人有營業所或通常住所的一國某一地點;裝貨港、卸貨港;合同訂立地,且合同是通過被訴人在該地的營業所、分支、代理機構訂立的;或仲裁條款協議中為此目的而指定的地點。

3.3貨損索賠書面通知和訴訟時效

漢堡規則相對於海牙規則,延長了上述時間限制。對於提高書面貨損索賠通知,c海牙規則確定了收貨前或當時,漢堡規則為收貨後的次日;貨損不明顯,海牙規則為收貨後3日內,漢堡規則則為貨物交付後連續 15 日;對於延遲交付,海牙規則未規定,漢堡規則規定為貨物交付之日後連續 60日,否則,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對於訴訟時效,海牙規則規定了貨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日起1年的時間,而漢堡規則規定了2年的訴訟時效。並規定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向他人提起追償之訴的時間為90日,自提起訴訟一方已處理其索賠案件或己接到向其本人送交的起訴傳票之日起算。漢堡規則作為平衡船貨雙方利益的一項國際公約,應當說其制定是相對完備的,也是體現了公正合理的主旨。但作為即得利益者的海運大國卻不願採納此公約,而是繼續採用海牙—維斯比規則,以維護其已得利益,因而,海運大國加入此公約的幾乎還沒有。因此,漢堡規則的普及化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建立公正合理的航運新秩序新規則也有很長的路要走,甚至要採用迂迴或過渡性做法,這也是可能的,但這也只是個時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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