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貨物管轄法院
① 交付方式有哪些,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一、買賣合同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1、現實交付
現實交付即直接交付標的物。貨物的交付牽涉到標的物風險的轉移,故貨物的接收方及貨物的運輸方式之因素就不得不考慮在內。
現實交付時,一般採取送貨上門、自行提貨、代辦托運的運輸方式。其中,送貨上門以貨物由購貨方接收貨物視為風險轉移;自行提貨以購貨方將貨物裝車視為風險轉移;代辦托運以貨物託交承運人視為風險轉移。與此同時,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同時轉移至購貨方,除合同雙方另行預定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2、簡易交付
簡易交付是動產早就為受讓人佔有,出讓人與受讓人確認動產已交付。
在買賣合同訂立前,因其他正當合法理由買受人已實際佔有標的物,故雙方簽訂合同的正式文本可以視為標的物的風險和所有權已經轉移。
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機,而後甲和乙同意變借為買。若必須現實交付,得先由甲將手機返還給乙,再由乙交付於甲,未免繁瑣。現在只需要甲和乙確認交付,不必將手機拿來拿去。簡易交付可以簡化程序,減少交易費用和風險。
3、擬制交付
擬制交付即以交付標的物的單證代替標的物的現實交付。出賣人只是將可以領取標的物的憑證交付買受人,而買受人則通過此憑證得以受領標的物。
此類情況一般會出現在第三人實際佔有標的物時,買受人通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單證得以在第三人處受領相應標的物,這也被稱為指示交付,故指示交付系擬制交付中較為常見的一種交付方式。
4、佔有改定
佔有改定即出賣人要繼續佔有標的物時,出賣人與買受人協議由出賣人繼續佔有標的物,而標的物所有權已屬買受人。
此類情況有一巨大風險,因標的物的交付無公示,第三人仍視出賣人為標的物的所有人,故在此情況下如出賣人將標的物再次出售給善意第三人,則第三人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當第三人實際佔有標的物後,買受人只得向出賣人主張損害賠償而無權向第三人要求返還標的物。
二、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一)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確定管轄的一般規范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買賣合同作為一種典型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該條規定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轄權。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雙力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所以,如果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有管轄條款的,應當首先按其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二)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范
對於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的確定,《民事訴訟法》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民訴法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相當於我們現在所說的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一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為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7月11日法經〔1995〕206號)《關於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交貨地點,但部分貨物沒有在約定的交貨地點交付,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復函》明確,此種情況下仍以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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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從甲地發貨(托運)給乙地,可否認為甲地為交貨地(履行)地,而屬甲法院管轄
不是那樣理解。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內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容管轄。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從甲地發貨(托運)給乙地,一但發生糾紛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 合同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雙方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托運貨物管轄法院擴展閱讀: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④ 管轄法院究竟該怎麼選
要看具體什麼樣的訴訟,一般情況是被告所在地法院,不動產為不動產地法院,合同類的有約定的在約定地法院,沒有約定的,合同簽約地、合同履行地
⑤ 民事訴訟合同糾紛時 法院管轄權如何規定
民事訴訟合同糾紛時 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有:
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膠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許合同實施地人民法院統轄。
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合同的兩頭當事人能夠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實施地、合同簽定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統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等級統轄和專屬統轄的規矩。
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保險合同膠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統轄。
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送和聯合運送合同膠葛提起的訴訟,由運送始發地、目的地或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轄。
⑥ 如何知道公司由哪個法院管轄的
你去查他們的工商登記,公司的注冊地法院管轄,或者他的辦公地管轄,而且還要看是什麼訴訟,其中會不會涉及到特殊管轄,如約定管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⑦ 《民訴法》對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一、 地域管轄之一般原則
1、 被告住所地
2、 自然人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經常居住地管轄
3、 合同履行地
二、 地域管轄之特別規定
1、合同糾紛無實際履行地,且雙方住所地均不在約定的履行地:僅被告住所地
2、購銷合同糾紛
(1) 實際履行地與約定履行地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2) 約定交貨地的,以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3) 未約定交貨地的,依據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
① 送貨方式:貨物送達地
② 自提方式:提貨地
③ 代辦托運:貨物發送地
④ 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貨物發送地
(4) 履行中變更原約定的履行地或交貨地的,以變更後的為准
(5) 合同中對履行地、交貨地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or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貨、且雙方住所地均不在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適用履行地確定管轄權,而由被告住所地管轄
(6)
3、加工承攬合同糾紛
合同中對履行地的約定 → 加工行為地
4、租賃合同糾紛(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
合同中對履行地的約定 → 租賃物使用地
5、補償貿易合同糾紛
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
6、保險合同糾紛
(1)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2)保險標的物為「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
7、票據糾紛
(1) 票據支付地,即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
(2) 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即為票據付款地
8、運輸合同糾紛
運輸始發地、運輸目的地
9、借款合同糾紛
約定合同履行地 → 貸款方所在地
10、 證券回購合同糾紛
交易場所所在地 → 最初付款方(返售方)所在地
11、 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以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確定合同性質,進而確定合同履行地;難以根據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確定合同性質的,or合同名稱與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相符的,以合同名稱確定合同履行地。
12、 聯營合同糾紛
(1) 合夥型聯營合同:注冊地法院管轄
(2) 協作型聯營合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3) 法人型聯營合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管轄
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or注冊地法院管轄確有困難的,若法人型聯營已經注銷,合夥型聯營應辦登記而為辦登記or期限屆滿解體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3、 供水、電、氣、熱合同糾紛
約定從之 → (無約定或約定不明)供水、電、氣、熱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
三、 協議管轄
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和合同簽訂地,選擇其一有效,但不得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管轄范圍第三條六項指哪些糾紛
有明抄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下列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的民事訴訟,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一)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和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
(三)國際鐵路聯運合同和鐵路運輸企業作為經營人的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四)代辦托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
(五)鐵路運輸企業在裝卸作業、線路維修等方面發生的委外勞務、承包等合同糾紛;
(六)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
(七)鐵路設備、設施的采購、安裝、加工承攬、維護、服務等合同糾紛;
(八)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九)違反鐵路安全保護法律、法規,造成鐵路線路、機車車輛、安全保障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害的侵權糾紛;
(十)因鐵路建設及鐵路運輸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糾紛;
(十一)對鐵路運輸企業財產權屬發生爭議的糾紛。
⑨ 管轄權確定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⑩ 管轄地法院的問題
這是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
18、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9、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
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1、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2、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24、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25、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