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東西損壞
⑴ 電腦在乘坐飛機時托運損壞,應該找誰理賠
向航空公司提出賠償要求。
飛機托運行李規定中對於損害賠償這塊兒分為行李托運延誤、行李托運損害、行李托運丟失,而作為乘客來講,如果出現了上述情況後,請及時到飛機停靠點或者是
到達地填寫《行李運輸事故記錄》,向航空公司提出賠償要求,並附帶當時辦理托運的相關憑證。一般情況下,旅客下飛機領取行李時,如果沒有提出任何的疑問,
那代表著飛行托運已經完成。
在國內航班中對於乘客托運物品丟失的賠償時,將根據該托運物品的重量來進行計算的。一般情況下,每公斤的賠償金額不會超過50元人民幣,都是按照實際情況實際托運物品來進行實際計算。
所以作為乘客一般要明確自己托運行李的重量,如果重量不明確,那麼作為航空公司在賠償的時候只會按照該乘客享受的免費攜帶物品進行賠償。
飛機托運行李規定中對於賠償這塊兒還對托運物品損壞有著詳細的解釋,那就是將根據物品損壞的程度,進行修理費補償或者是折價賠償。
一般情況下,無論是托運行李丟失或是損壞,飛機托運行李規定中賠償范圍都不會超出每人人民幣200元,即便您托運的東西是多麼名貴的洋酒、白酒或者是瓷
器用品,都會按照這樣的規定賠償,以至於新聞時常會播放因為某某航空公司托運的失誤導致乘客貴重物品損壞而真吵無果。
當然,航空公司托運丟失的物品是有可能返還的,如果出現托運丟失物品找回,那麼航空公司將會在最快的時間通知你前往機場去領取您的托運物品,並且全額收回賠償的費用。
總結上述講解,飛機托運行李規定中賠償的標準是很明確的,所以在這里提醒各位乘客,很多時候如果您托運的東西是非常貴重或者是易碎的東西,那麼請你及時告
訴工作人員,並且特別標注,那麼工作人員在搬運的過程中就會多加註意,也會減少因為托運造成的各種損失。
⑵ 飛機托運導致行李有破損,可以要求賠償嗎
以下信息由空鐵管家復APP提供可以要制求賠償,賠償標准如下:
在國內航班中對於乘客托運物品丟失的賠償時,將根據該托運物品的重量來進行計算的。一般情況下,每公斤的賠償金額不會超過50元人民幣,都是按照實際情況實際托運物品來進行實際計算。
所以作為乘客一般要明確自己托運行李的重量,如果重量不明確,那麼作為航空公司在賠償的時候只會按照該乘客享受的免費攜帶物品進行賠償。
飛機托運行李規定中對於賠償這塊兒還對托運物品損壞有著詳細的解釋,那就是將根據物品損壞的程度,進行修理費補償或者是折價賠償。
一般情況下,無論是托運行李丟失或是損壞,飛機托運行李規定中賠償范圍都不會超出每人人民幣200元,即便您托運的東西是多麼名貴的洋酒、白酒或者是瓷器用品,都會按照這樣的規定賠償,以至於新聞時常會播放因為某某航空公司托運的失誤導致乘客貴重物品損壞而真吵無果。
當然,航空公司托運丟失的物品是有可能返還的,如果出現托運丟失物品找回,那麼航空公司將會在最快的時間通知你前往機場去領取您的托運物品,並且全額收回賠償的費用。
⑶ 飛機托運弄壞了旅行箱,怎麼辦
非行李箱自身質量問題的國內航班,可以要求航空公司給予一定的賠償。但是應該一下飛機檢查損壞了就要求索賠,如果隔了幾天就不好說了。
⑷ 請問坐飛機托運的行李損壞了有賠償嗎找航空公司賠付嗎
請及時到飛機停靠點或者是到達地填寫《行李運輸事故記錄》,向航空公司提出版賠償要求,並附帶權當時辦理托運的相關憑證。
賠償有標准:
1,在國內航班中對於乘客托運物品丟失的賠償時,將根據該托運物品的重量來進行計算的。一般情況下,每公斤的賠償金額不會超過50元人民幣,都是按照實際情況實際托運物品來進行實際計算。
2, 飛機托運行李規定中對於賠償這塊兒還對托運物品損壞有著詳細的解釋,那就是將根據物品損壞的程度,進行修理費補償或者是折價賠償。
托運過程中,行李箱或行李中的物品遭到損壞,如查明是由於航空公司的疏忽或野蠻搬運所致,航空公司需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若乘客發生了行李丟失或延誤的情況,必須在21天內(最遲從行李交付收件人之日起算)聯系當地的航空公司辦事處;
行李損壞的申報期不得超過7天,否則視乘客自動放棄權利。
如果使用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通知,則以郵戳或電子顯示的接收日期為准。
⑸ 貨物托運時損壞怎麼辦
筆者認為:貨物運輸合同中,收貨人收到貨物後,沒有對貨物進行驗收的,在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貨物之日起十四日內提出索賠。
你這問題比效復雜,而且這類案件發生效多,又沒有肯確法律規定或解釋,也無法學專家從法理上給一個正確解讀。
筆者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提出如下意見,供參考。
一,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條、第六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條: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從以上二個法條可以看出有三種情況:首先,是按雙方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其次,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再次,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4,本案中可採取的方法:(1)你與承運人對檢驗貨物期限有約定時間按約定,(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協商;(3)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4)收貨人還可以採用在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5)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二,"收貨人還可以採用在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那麼,什麼是合理期限,如何認定貨物運輸中托運人檢驗貨物的合理期限呢。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旅客或者收貨人收受託運行李或者貨物而未提出異議,為托運行李或者貨物已經完好交付並與運輸憑證相符的初步證據。
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發生損失的,旅客或者收貨人應當在發現損失後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托運行李發生損失的,至遲應當自收到托運行李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貨物發生損失的,至遲應當自收到貨物之日起十四日內提出。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發生延誤的,至遲應當自托運行李或者貨物交付旅客或者收貨人處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內提出。
任何異議均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寫在運輸憑證上或者另以書面提出。
除承運人有欺詐行為外,旅客或者收貨人未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不能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訴訟。
2,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條:(1),收到貨物未提出異議,認定為貨物完好,承運人取得與運輸憑證相符的初步證據;(2)收到貨物發生損失的,收貨人至遲應當自收到貨物之日起十四日內提出;()除承運人有欺詐行為外,收貨人未在收到貨物之日起十四日內提出異議的,不能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訴訟。
綜上所述,貨物運輸合同中,收貨人收到貨物後,沒有對貨物進行驗收的,在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貨物之日起十四日內提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