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責任劃分
① 貨物運輸損壞賠償責任 如何認定
一般來說,承運人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有免責事由的例外。
1、《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他們屬於快遞公司,可參考《快遞服務行業標准》,其中有一項明確規定:快遞運單的內容應包括是否保價及保價的金額。但現在很多快遞公司沒有按照行業規范,給客戶提供物品保價這項業務。若出現了貨物損壞,他們一般會按照運費的3到6倍賠償。
按道理承運方是要負大部分的責任,但是承運方很可能會最大程度地推卸,就算是賠償,程度上也很難達到要求。
(1)貨運責任劃分擴展閱讀:
運輸索賠的范圍
從理論上講,除了不可抗力、貨物內存缺陷及托運人的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外,承運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均應向貨主負賠償責任。
但因運輸慣例、相關的國際公約、海商法均規定了承運人在一定條件下的免責事項,因此,進口商向承運人索賠的范圍大大受限。通常情況下,只有下列原因導致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進口商才能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要求:
(1)貨物裝卸時發生的損失。如野蠻裝卸致使貨物跌落或相撞的損失。
(2)積載不當而致損。如輕重貨物不合理堆積、貨物串味等致使貨物損失等。
(3)短裝短卸損失。因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裝卸貨物短少、數量不足等損失。
(4)照料不當而致損。如在運輸途中,沒有及時、適當通風;調節貨艙溫度導致貨物腐爛、受凍等損失。
(5)貨物水漬損失。除共同海損外,貨物遭受海水浸泡而失去使用價值等。
(6)不合理繞航或變更航程導致的損失。如觸礁、沉沒、互撞等致使貨物損失等。
② 我想弄清網路貨運與保險公司之間的責任劃分
網路貨運平台要做好服務
③ 物流運輸貨物損壞責任認定
貨物上面有註明「勿摔」或者其他的提示方式呢?
一般來說,承運人要承擔版賠償責任權的,但有免責事由的例外。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他們屬於快遞公司,可參考《快遞服務行業標准》,其中有一項明確規定:快遞運單的內容應包括是否保價及保價的金額。但現在很多快遞公司沒有按照行業規范,給客戶提供物品保價這項業務。若出現了貨物損壞,他們一般會按照運費的3到6倍賠償。
你應該明白的意思了吧:按道理承運方是要負大部分的責任,但是承運方很可能會最大程度地推卸,就算是賠償,程度上也很難達到你的要求。你可以搬法律來跟他們理論,不果,可考慮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PS:物流公司有義務檢查貨物,因為他們起碼要看有沒有違禁物品,所以是說他們沒有檢查而作為逃避責任的借口是說不過去的。
④ 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的責任認定及賠償問題,急
1、物流貨站沒有告知的情況下,發生火災事故,我方是否要負責任?或是否要負小部分責任?
答:個人以為,樓主親屬的責任大,應該負全責。
物流公司委託樓主親屬運輸時,樓主親屬沒有檢查貨物嗎?這是必須的一個流程呀!所以對於不知車上拉的是「食用香精」,樓主的親屬同樣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至於對車上貨物的賠償,當初樓主親屬「接活」的時候,應該和物流公司之間有一份合同或者協議,賠償責任按照協議執行就是了。要是沒有協議,就要協商了。要是協商難以達成一致,就只能向法院起訴了。
2、對方通過保險是否能得到全部賠償?如果我方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話,大概需要多少錢?
答:這要看物流公司投了什麼險,保額是多少。保險賠償不能超過保額。
3、我方的車輛還在對方物流貨站,他們是沒有權利扣我們的車的,但是考慮到能把事情我方損失降到最低,或配合他們要保險,車我們還沒有去取,暫時不想和他們撕破臉,我們應該和對方如何交涉才好?
答:從樓主敘述的情況看,物流公司並沒有扣留樓主親屬的車,只是「希望車先留下」,顯然是在取得樓主親屬同意的情況下,他們只是為了「想通過保險公司賠償」,而把「車先留下配合」的。
此時,樓主親屬只能向物流公司詢問事故索賠進展,告訴他們為了配合他們的工作,不能跑運輸,損失巨大……。
⑤ 貨物運輸合同責任分配
托運方可以依據貨物運輸合同向物流公司主張賠償,至於司機只是內部管理的問題,他是職務行為,最終的責任由物流公司承擔。
⑥ 貨運車出事之後責任劃分
如果駕駛員有重大過失或故意,你承擔責任後可以對其進行追償。
如果版駕駛員沒有重大過失權或故意,不承擔責任。
1\你作為僱主,在司機不能償還時,你首先應當償還.
2\司機追尾並付全責,我認為其有重大過失,你在支付賠償後可以向其追償.
⑦ 貨物裝卸責任如何劃分
是海運還是船運來源?空運?
如果是出口海運的話 一般船公司負責貨物的拖降 不管FOB和CIF都含有保險費的 如果貨裝卸問題 物流的倉儲公司或者堆場負直接責任
如果是船運(基本是國內港口運輸) 一般都是幾百噸的貨 事先都會說好 只管裝或者只管卸 或者管裝管卸 管裝管卸的很少 一般情況都是只管裝不管卸 貨到港後 卸的由收貨人自己負責 當然管裝由承運人負責 幾百噸幾千噸的大船之前都是和物流公司有協議和合同 明確規定裝卸問題的
空運的話 接觸不多 出了問題 一般是機場操作不當 例子也比較多 但是不能賠償全 只是賠償相當部分 因為空運成本較高 大批量貨物不是趕時間的話 不會考慮 當然空運出的問題也比海運和出口運輸少很多
⑧ 承運人與托運人的責任如何劃分
一 承運人從承運貨物時起(辦理承運前保管的車站,從接收貨物時起),至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規定移交給其他機關企業時止,對貨物發生滅失、損壞負賠償責任。但由於下列原因之一所造成的滅失、損壞除外: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性質引起的碎裂、生銹、減量、變質或自燃等;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貨物包裝的缺點,承運時無法從外部發現或未按國家規定在貨物上標明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5.托運人自裝的貨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運人規定條件,或違反裝載規定交接時無法發現的;
6.押運人未採取保證貨物安全的措施;
7.托運人或收貨人的其他責任。
二 由於托運人、收貨人的責任或押運人的過錯使鐵路運輸工具、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造成損失時,托運人或收貨人應負賠償責任。
相關參考:鐵路貨運流程及相關解釋
發送作業(托運人)---提出貨物運輸服務訂單---填寫貨物運單---辦理托運交貨、裝車---交付運輸費用---將領貨憑證遞交收貨人
途中作業(承運雙方) (運輸合同解除或變更)或(運輸阻礙處理)或(貨物換裝整理)
到達作業(收貨人) 查詢到貨情況 辦理取貨手續 到貨場取貨或專用線卸車
托運和承運的一般程序
第一步:了解該站的性質,看自己所要托運的貨物有無限制。
第二步:申報計劃。申報計劃有兩種形式,一是月計劃,二是日常計劃。
第三步:進貨。在計劃得到批准後,可以向車站提出進貨的要求,並申請貨位,得到允許後,即可進貨。
第四步:報請求車。在貨物准備齊了,按批準的月計劃和日常計劃,每個車皮要提交一份填寫好的貨物運單,申報日請求車。
第五步:裝車。空車皮送到裝車地點後,車站即應迅速組織裝車。由托運人組織裝車的,托運人也應及時組織好,保證快速、安全裝好車。
第六步:運送。車輛裝好以後,鐵路運輸部門及時聯系掛車,使貨物盡快運抵到站。
⑨ 貨物交易過程中受損,責任怎麼分
1.你們的付抄款方式上什麼,是到港價嗎?要是到港價就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比如你們談的價格是包運費的,運輸的物流公司也是賣方找的,那都是賣方的責任了,如果你們的價格是不含運費的,買家找的物流,讓賣家協助裝貨,這樣的話貨物被盜或丟失就與賣主無關了。
2.付過了訂金就是買家了,你們簽訂購銷合同了嗎?合同上責任和風險都是有很明確的劃分的
⑩ 多式聯運責任劃分
教學內容
多式聯運的責任劃分
計劃課時
2
教學目標
1、使學生掌握多式聯運責任類型、責任期間;
2、熟悉多式聯運責任限額的相關規定;
3、了解向多式聯運經營人訴訟與索賠的相關規定與慣例。
教學重點
多式聯運責任類型與責任期限。
教學難點
如何針對具體業務內容選擇適合的責任類型。
教學手段
製作多媒體課件,課堂討論,案例分析,完成課後案例解析,企業見習。
教學內容結構
一、多式聯運的責任形式與責任期間
1、多式聯運的責任類型
(1) 統一責任制
所謂統一責任制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在全程運輸中使用統一的賠償標准向貨主負責。也就是說,多式聯運經營人在全程運輸中無論貨運事故發生在哪一區段,也無論事故是明顯的還是隱藏的,都按統一的標准負責向貨主賠償。
(2)經修正後的統一責任制
《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所規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制為經修正後的統一責任制,即在統一責任制的基礎上作了一些修正。所謂經修正後的統一責任制,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在全程運輸中對貨損事故按統一賠償標准負責向貨主賠償,但同時又規定,如果該統一賠償標准低於實際貨運事故發生區段的適用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賠償標准時,按該區段高於統一賠償標準的標准,由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向貨主賠償。
(3)網狀責任制
所謂網狀責任制,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的貨物責任,局限在各個運輸區段的責任范圍內,如果能確定貨運事故區段的,則按該區段適用法律法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向貨主直接賠償,如果對隱藏損害等不能確定貨運事故區段的,則推定發生在海運區段,按海運區段的適用法律法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向貨主直接賠償。
2、多式聯運的責任期間
《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規定「自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之時起到交付貨物時止」。
我國《海商法》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多式聯運貨物的責任期間,自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
二、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限制
1、賠償責任限制基礎
對承運人賠償責任的基礎,目前,各種運輸公約的規定不一,但大致可分為過失責任制和嚴格責任制兩種,以過失責任制為主。《多式聯運公約》對多式聯運經營人規定的賠償責任基礎包括:
(1)多式聯運經營人對於貨物的滅失、損害、或延遲交貨所引起的損失,如果該損失發生在貨物由多式聯運經營人掌管期間,則應負賠償責任。除非多式聯運經營人能證明其本人受僱人、代理人,或其他有關人為避免事故的發生及其後果已採取了一切能符合要求的措施。
(2)如果貨物未在議定的時間內交貨,或者如無此種協議,但未在按照具體情況對一個勤奮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時間內交付,即構成延遲交貨。
(3)如果貨物未在按照上述條款確定的交貨日期屆滿後連續90日內交付,索賠人即可認為這批貨物業已滅失。
2、賠償責任限制
目前絕大多數國家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採用網狀責任制,與網狀責任制有關的各運輸區段國際貨運公約以及國際多式聯運公約所規定的賠償標准(即責任限額)見下表表:
國際貨物運輸公約有關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
公約名稱
每一件或每一單位
責任限額(S.D.R)
每千克毛重(kg)
責任限額(S.D.R)
備注
多式聯運公約
920
2.75
包括海運或內河運輸
多式聯運公約
8.33
不包括海運或內河運輸
漢堡規則
835
2.50
公路貨物公約
8.33
鐵路貨物公約
16.67
華沙公約
17.00
注:單位為SDR,SDR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特別提款權
各國際公約關於貨物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
公約
賠償責任限額
賠償責任總額
多式聯運公約
應付運費的2.5倍(40%以下)
不超過合同應付運費總額
華沙公約
無限額規定
無限額規定
海牙規則
無限額規定
無限額規定
漢堡規則
應付運費的2.5倍
不超過合同應付運費總額
鐵路貨物公約
應付運費的2倍
無限額規定
公路貨物公約
延誤貨物運費總額
無限額規定
3、賠償責任限制權力的喪失
(1)如經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害,或延遲交貨是由於多式聯運經營人有意造成,或明知有可能造成而又毫不在意的行為或不行為所引起,多式聯運經營人則無權享受賠償責任限制的權益。
(2)如經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害,或延遲交貨是由於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受僱人或代理人或為履行多式聯運合同而使用其服務的其他人有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而又毫不在意的行為或不行為所引起,則該受僱人、代理人或其他人無權享受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三、發貨人的賠償責任
在多式聯運過程中,如果多式聯運經營人所遭受的損失是由於發貨人的過失或疏忽,或者是由於他的受僱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時的疏忽或過失所造成,發貨人對這種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四、索賠與訴訟
在國際貨運公約中,一般都有規定了貨物的索賠與訴訟條款。如《海牙規則》和各國船公司對普通貨運提單的索賠與訴訟規定為,收貨人應在收到貨物3天之內,將有關貨物的滅失、損害情況以書面的形式通知被索賠人,如貨物的狀況在交貨時已由雙方證明,則不需要書面的索賠通知。收貨人提出的訴訟時間從貨物應交付1年內,否則,承運人將在任何情況下免除對於貨物所負的一切責任。一般的國際貨運公約對貨損提出的訴訟時效通常為1年,但自《漢堡規則》制訂以後,訴訟時效有所延長。由於集裝箱運輸的特殊性,因此,有的集裝箱提單規定在3天或7天內以書面通知承運人說明有關貨損的情況。至於訴訟時效,有的集裝箱提單規定為1年,有的規定為9個月,如屬全損,有的集裝箱提單僅規定為2個月。
多式聯運公約規定貨物受損人在收到貨2年之內沒有提起訴訟或交付仲裁,即失去時效。如果貨物在交付之日後6個月內,或於貨物未交付後6個月之內沒有提出書面通知,說明索賠性質和主要事項,則在期滿後失去訴訟時效。
教學過程設計
一、相關知識回顧、導入新課,時間10分鍾左右
通過提問的方式,檢查學生多多式聯運基本概念、業務程序、組織方法的掌握情況,適時導入到本節知識內容。
二、講解本節知識內容,用時45分鍾
藉助於多媒體課件,講解多式聯運責任類型、責任期間、賠償限制、索賠與訴訟等方面的規定與慣例,注意與學生的互動。
三、案例分析,用時20分鍾
採用與本節知識點結合密切的案例進行分析講解,注意與學生的互動。
四、重難點小結,用時5分鍾
五、答復學生的疑問,布置作業,用時10分鍾
對於學生提出的問題組織討論,並給予解答,准備合適的案例留給學生課後解析,培養學生復習、收集資料和分析問題的能力。
我正好在做一張導學案,喔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