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飛機不能托運什麼東西
㈠ 飛機不能托運什麼
一、 不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的物品
重要文件和資料、證券、貨幣、匯票、珠寶、貴重金屬及其製品、銀製品、貴重物品、古玩字畫、易碎或易損壞物品、易腐物品、樣品、旅行證件等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為托運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而應作為自理行李或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帶入客艙運輸。
二 、限制運輸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航空運輸條件的情況下,並經航空公司同意,方可接受運輸:
1、精密儀器、電器等類物品,應作為貨物托運,如按托運行李運輸,必須有妥善包裝,並且此類物品的重量不得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
2、體育運動用器械,包括體育運動用槍支和彈葯
3、乾冰,含有酒精的飲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要的煙具、葯品或化妝品等。
4、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鈍器,例如菜刀、餐刀、水果刀、工藝品刀、手術刀、剪刀以及鋼銼、鐵錐、斧子、短棍、錘子等,應放入托運行李內運輸。
5、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疊輪椅或電動輪椅。
三、行李包裝及體積、重量限制
1、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扣完好、捆紮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2、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須加鎖;
3、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一件;
4、行李上不能附插其它物品;
5、竹籃、網兜、草繩、草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
6、托運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過50公斤,體積不能超過40×60×100厘米。超過上述規定的行李,須事先徵得南航的同意才能托運。
7、每位旅客只限攜帶一件自理行李,其重量不能超過10公
斤,體積不超過20×40×55厘米,並能置於封閉式行李架內。
8、每位旅客免費隨身攜帶物品的重量以5公斤為限。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攜帶兩件物品;持公務艙或經濟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隨身攜帶一件物品。每件隨身攜帶物品的體積不得超過20×40×55厘米。超過上述重量、件數或體積限制的隨身攜帶物品,應作為托運行李托運。
9、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包括托運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兒童票的頭等艙旅客為40公斤,公務艙旅客為30公斤,經濟艙旅客為20公斤。持嬰兒票的旅客,為10公斤免費行李額。
10、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兩個(含)以上的同行
旅客,如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辦理行李托運手續,其免費行李額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價等級標准合並計算。
11、構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按適用的國際航線免費行李額計算,北美航線(美國、加拿大)是兩件行李,每件不超過23公斤,且三邊之和不得超過158厘米。
12、逾重行李費率為每公斤按逾重行李票填開當日所適用的經濟艙票價的1.5%計算,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尾數四捨五入。
㈡ 坐飛機托運東西那些不能托運
1、槍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夠發射彈葯(包括彈丸及其他物品)並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裝置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
(1)軍用槍、公務用槍,如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
(2)民用槍,如氣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
(3)其他槍支,如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境外槍支以及各類非法製造的槍支;
(4)上述物品的模擬品。
2、爆炸或者燃燒物質和裝置
能夠造成人身嚴重傷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燒裝置(物質)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
(1)彈葯,如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鉛彈、空包彈、教練彈);
(2)爆破器材,如炸葯、雷管、引信、起爆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
(3)煙火製品,如煙花爆竹、煙餅、黃煙、禮花彈;
(4)上述物品的模擬品。
3、管制器具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包括但不限於:
(1)管制刀具,如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或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
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
(2)軍警械具,如警棍、警用電擊器、軍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銬、拇指銬、腳鐐、催淚瓦斯、胡椒辣椒噴劑;
(3)其他屬於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如弩等。
4、危險物品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危險物品,包括但不限於: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二氧化碳、水煤氣、打火機燃料及打火機用液化氣體;
(2)自燃物品,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
(3)遇濕易燃物品,如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
(4)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製品;
(5)易燃固體,如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
(6)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如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
(7)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葯等劇毒化學品;
(8)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汞(水銀);
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5、其他物品
其他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
(1)傳染病病原體,如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
(2)火種(包括各類點火裝置),如打火機、火柴、點煙器、鎂棒(打火石);
(3)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鋰電池(電動輪椅使用的鋰電池另有規定);
(4)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70%的酒精飲料;
(5)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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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規定:
第一百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運物品。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未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運輸作戰軍火、作戰物資。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運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第一百〇二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得運輸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運輸未經安全檢查的行李。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或者採取其他保證安全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承運人載運托運行李時,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內或者與客票相結合。除本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外,行李票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托運行李的件數和重量;
(二)需要聲明托運行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的,註明聲明金額。
行李票是行李托運和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規定或者行李票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國內航空運輸中,承運人載運托運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在國際航空運輸中,承運人載運托運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或者行李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項的規定聲明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填寫航空貨運單,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接受該航空貨運單。托運人未能出示航空貨運單、航空貨運單不符合規定或者航空貨運單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㈢ 在飛機上能帶哪些東西不能帶哪些東西哪些需要托運啊
經濟艙可以攜帶的行李是20公斤
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液體,等都不能帶,也不能托運
液體可以托運,電腦不能托運,要隨身攜帶。。。
你要帶一些什麼東西啊,具體說說,我再告訴你
㈣ 飛機上托運行李時,不能帶的東西有哪些
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包括:
一、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彈葯: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斗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葯、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3、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它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葯等劇毒物品。
(六)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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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中規定:
第四十六條 旅客的托運行李、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中,凡夾帶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危險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稱為違章行李。對違章行李的處理規定如下:
(一)在始發地發現違章行李,應拒絕收運;如已承運,應取消運輸,或將違章夾帶物品取出後運輸,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
(二)在經停地發現違章行李,應立即停運,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
(三)對違章行李中夾帶的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危險物品,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七條 由於承運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運輸應隨旅客作相應的變更,已收逾重行李費多退少不補;已交付的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
行李的退運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旅客在始發地要求退運行李,必須在行李裝機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托運的行李也必須同時退運。以上退運,均應退還已收逾重行李費。
(二)旅客在經停地退運行李,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
(三)辦理聲明價值的行李退運時,在始發地退還已交付的聲明價值附加費,在經停地不退已交付的聲明價值附加費。
第五十條 行李運輸發生延誤、丟失或損壞,該航班經停地或目的地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會同旅客填寫《行李運輸事故記錄》,盡快查明情況和原因,並將調查結果答復旅客和有關單位。如發生行李賠償,在經停地或目的地辦理。
因承運人原因使旅客的托運行李未能與旅客同機到達,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在經停地或目的地應給予旅客適當的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
第五十二條 旅客的托運行李丟失或損壞,應按法定時限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並隨附客票(或影印件)、行李牌的識別聯、《行李運輸事故記錄》、證明行李內容和價格的憑證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