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托運人而言
『壹』 承運人與托運人的責任具體是怎樣的
承運人與托運人的責任具體是怎樣的?
運輸合同又稱運送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六十四條 承運責任期是托運人將貨物交承運人起至貨物運達交付完畢止的期限。
貨物在承運責任期內,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負賠償責任。
1. 不可抗力;
2. 貨物包裝完整無損而內裝貨物短損、變質;
3. 貨物的自然損耗和性質變化;
4. 托運人錯報、匿報造成的損失;
5. 有押運人且不屬承運人責任的;
6. 托運人違反國家法令,貨物被有關部門查扣,棄置或作其他處理的;
7. 包裝質量不符合標准而從外部無法發現的;
8. 其他經查證非承運人責任所造成的損失。
第六十五條 由於承運人的責任,造成貨物逾期到達,承運人應負違約責任。對錯運到達地或錯交收貨人,承運人還應將貨物無償運到規定地點,交給指定收貨人。
第六十六條 承運人未遵守雙方商定的運輸條件和特約事項,由此而造成托運人的經濟損失,承運人應負責賠償。已訂立運輸合同的,按運輸合同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經核實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造成托運人損失的,承運人按規定賠償直接損失。,交通主管部門或合同管理機關對承運人應處以罰款,並追究肇事者的個人責任。
第二節 托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托運人未按合同或運單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准備好貨物和應提供的裝卸條件,以及貨物運達後無人收貨或拒絕收貨,而造成的車輛延滯及其他損失,托運人應負違約或延滯責任。但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承擔責任。
1.不可抗力;
2.執行國家法令,搶險救災,戰備任務;
3.承運人過錯造成的。
第六十九條 由於托運人發生下列過錯造成車輛、機具、設備損壞或人身傷亡,以及第三者損失的,由托運人負責賠償。
1. 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品或其他違反危險品運輸規定的行為;
2.錯報、匿報貨物的重量、規格和性質;
3.包裝質量不符合標准而從外部無法發現的;
4.錯制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第七十條 托運人錯報、誤填貨物名稱和裝卸地點,造成承運人錯運誤送,裝貨落空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損失,托運人負責賠償。
第七十一條 經核實確屬托運人的故意行為,造成承運人的車輛、機具、設備受損以及造成第三者損失的,托運人按規定賠償直接損失。交通主管部門或合同管理機關對托運人應處以罰款,並追究肇事者個人責任。
『貳』 在集裝箱運輸方式下,對承運人而言,哪種方式最大
集裝箱運輸中,整箱貨和拼箱貨在船貨雙方之間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幾種: 門到門 (door to door): 由托運人負責裝載的集裝箱,在其貨倉或廠庫交承運人驗收後,負責全程運輸,直到收貨人的貨倉或工廠倉庫交箱為止。這種全程聯機運輸,稱為「門到門」運輸;門到場(door to cy): 由發貨人貨倉或工廠倉庫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裝箱裝卸區堆場。;門到站 (door to cfs): 由發貨人貨倉或工廠倉庫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裝箱貨運站; 場到門(cy to door): 由起運地或裝箱港的集裝箱裝卸區堆場至收貨人的貨倉或工廠倉庫; 場到場 (cy to cy): 由起運地或裝箱港的集裝箱裝卸區堆場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裝箱裝卸區堆場; 場到站 (cy to cfs): 由起運地或裝箱港的集裝箱裝卸區堆場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裝箱貨運站; 站到門 (cfs to door): 由起運地或裝箱港的集裝箱貨運站至收貨人的貨倉或工廠倉庫; 站到場 (cfs to cy): 由起運地或裝箱港的集裝箱貨運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裝箱裝卸區堆場; 站到站 (cfs to cfs): 由起運地或裝箱港的集裝箱貨運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裝箱貨運站。
『叄』 國際貿易法問題
答案:可以。對托運人而言,提單僅是承運人收到提單記載的貨物的初步專證據,貨屬物的真實狀況可以通過證據證實,推翻提貨物的初步證據,貨物的真實狀況可以通過證據證實,推翻提單上對貨物的記載。單上對貨物的記載。
不能。因為提單對收貨人而言,是承運人已按提單記載狀況收到貨物的最終證據。承運人已按提單記載狀況收到貨物的最終證據。承運人不能再推翻自己的記載。
『肆』 包機運輸對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好處
包機運輸對承運人來說是比較單一的線路,對托運人來說是盡快的能到達
『伍』 拼箱對托運人主要有什麼風險
冰箱對托運人主要有什麼危險或可能是怕損壞。
『陸』 托運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托運人首先享有要求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將貨物安全運至卸貨港並交給收貨人的權利;其次則是在承運人違約時向其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除此之外,托運人還具有以下兩項權利。
1.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的權利
《海商法》第72條第1款規定:「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後,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因此,貨物由承運人裝船後,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簽發已裝船提單;如果貨物已由承運人接收,但尚未裝船,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簽發收貨待運提單。但是如果托運人沒有請求,承運人可不予簽發提單。相應地,承運人負有簽發提單的義務,但以托運人的要求為前提。
當然,如果承運人與托運人約定簽發海運單等提單以外的其他運輸單證,則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簽發這種運輸單證。
2.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卸貨港或者收貨人的權利
《合同法》第308條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中止運輸或者返還貨物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變更卸貨港或者收貨人屬於合同的變更。由於在《合同法》中,托運人僅限於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因此《海商法》第42條規定的第二種托運人不具有上述權利。
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托運人的基本義務主要有以下一些:
1 向承運人支付運輸費用。
2 按約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將貨物交給承運人。
托運的貨物必須與貨物運單記載的品名、重量和體積相符。計劃運輸貨物,托運人還必須提出裝運計劃。
3 按規定對托運物包裝。
對於要包裝的貨物,有統一標準的,要按統一標准包裝;沒有統一標準的,要按貨物的性質,在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並須附有必要的包裝儲運指示標志。
4 對於需要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當投保。
5 對於危險和需要特別照料的貨物,托運人要履行特別義務。
對於易燃、易爆、腐蝕、毒害、放射性等危險品,對於在運輸過程中容易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貨物,托運人必須按照運輸危險品的有關規定辦理。由於托運人故意隱瞞、沒有如實說明危險品的性質或其他行為,使承運人或第三人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失的,托運人應負責賠償。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
『柒』 承運人與托運人的區別
承運人就是實際運送貨物的人,一般如運輸公司,船公司,航空公司等。托運人就是要求承運人運送貨物的人,托運人未必是貨主,也可以是貨主,一般是貨代公司。收貨人就是貨物是發給誰的,這個誰就是收貨人。
比如我在網上購買一件MP3,商品供應商通過中通快遞公司送貨,供應商就是托運人,中通快遞就是承運人。
(7)對托運人而言擴展閱讀:
承運人權利
1)承運人對托運人違反約定的包裝方式包裝貨物的,可以拒絕運輸;
2)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承運人對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並請求其在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處置作出指示。
托運約定事項
1.托運人必須如實填寫貨物名稱、件數、貨物價值、重量及收貨人的詳細地址和電話,並出具托運貨物的合法手續。
2.所託運貨物外包裝必須完好無損(在包裝完好的情況下,對貨物內在數量、質量等的損減均不負責),易燃、易爆物品必須聲明。國家法律法規禁運的物品概不受理。
3.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應上全額保險,如有貨物損壞丟失,按照有關保險公司規定的損壞的程度確定賠償金額,但最高賠償額不能超過保險金額。沒按規定上全額保險的,貨物丟失按最高每件運費的5倍賠償損失。
4.貨到指定地點後,由收貨人當場清點驗收,如收貨人當場對本批貨物沒有提出異議.可視為貨物安全到達。
托運人_網路
『捌』 托運人和發貨人有區別嗎
有區別。
1、性質不同:發貨人在國際貿易中發貨人即指辦理貨物托運手續的辦理人。托運人又稱貨主。委託承運人運送貨物(行李或包裹)並支付運費的社會組織或個人。
2、特點不同:發貨人可以是貨主,也可以是受委託的代理人。托運人則只是貨主。
3、要點不同:我國《海商法》第42條對托運人的定義吸收了《漢堡規則》的相關規定,但是與《漢堡規則》不同,交貨托運人(發貨人)和締約托運人都可以成為海商法下的托運人。托運人必須如實填寫貨物名稱、件數、貨物價值、重量及收貨人的詳細地址和電話,並出具托運貨物的合法手續。
(8)對托運人而言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托運人關於承運人的主體資格和履行合同能力進行必要的審查和了解,才能確定對方是否具備承運資質和保障貨物安全到達目的地的能力。
2、托運人應對托運單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因為托運人填交的貨物托運單經承運人接受,並由承運人填發貨運單後,貨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3、托運人必須在托運的貨件上標明發站、到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
4、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照料、監護的貨物,應由托運人指派押運員押運。押運員對貨物的安全負責,並遵守運輸有關規定,承運人應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
『玖』 作為一名貨運代理人應具備哪些業務素質
精明的貨主會選擇那些信譽卓著的貨代,對貨代的選擇通常可考慮如下因素:
一、貨運代理須熟知海運地理方面的常識。首先,作為國際貨運代理人,由於船舶進出於不同國家,故而應熟知世界地理及航線,港口所處位置,轉運地及其內陸集散地。其次,貨代還應了解國際貿易的模式及其發展趨勢、貨物的流向等,如西歐和美、加、日等工業化程度較高的國家,大量從發展中國家進口原材料,並向這些國家出口工業製成品。 ·能人,能如此自殘嗎? 你知道貨代的辛酸嗎?
二、貨運代理應熟知不同類型運輸方式對貨物的適用性。世界航運市場上存在4種運輸方式:班輪運輸、租船運輸、無船承運人運輸和多式聯運。班輪運輸的特點是定時間、定航線、定港口順序和定費率。租船運輸即不定期運輸,指不設固定的航線和時間表,按照航運市場供求關系,可以在任何航線上從事營運業務,運價尚可協商,適合於大宗散貨承運。無船承運人是指從事定期營運的承運人,但並不擁有或經營海上運輸所需的船舶,無船承運人相對於實際托運人是承運人身份,但相對於實際承運人又是托運人的身份。對於貨主或托運人而言,選擇好適當的運輸方式,決定於貨運代理是否精於以下幾個方面業務:
1、運輸服務的定期性,如貨物須在某一固定時間內運出則應選擇班輪運輸;2、運輸速度;3、運輸費用,當運輸時間和運輸速度不是托運人或貨主考慮的主要因素時,運價就成為最重要的了;4、運輸的可靠性,選擇貨運所要託付的船公司前應考察其實力信譽,以減少海事欺詐而成為受害者的可能性;5、經營狀況和責任,表面上某一船舶所有人對船舶享有所有權,而事實上他將船舶抵押給銀行,並通過與銀行的經營合同而成為經營人。這會給將來貨物運輸糾紛訴諸法院時的貨主利益帶來負面影響。
三、貨運代理應了解不同類型的船舶對貨主貨物的適應性。作為貨運代理人,必須了解船舶特徵,如船舶登記國和和噸位、總登記噸(GRT)、凈登記噸(NRT)、散裝窖、包裝窖、總載重噸(DWT)、載重線、船級等方面的知識。較佳的貨運代理還應了解幾種覺的貨船類型,如班輪、半集裝箱船、半托盤船、散貨船、滾裝船及全集裝箱船等。第三代集裝箱船具有2000-3000TEU的載箱能力,能夠通過巴拿馬運河,故又稱巴拿馬型船舶。第四代及有更大載箱能力的船舶,不適於通過巴拿運河,常被稱為超巴型船舶。
四、一流的貨運代理應熟知航運法規。除應了解《海牙規則》、〈威斯比規則》、《漢堡規則〉以外,還應適當了解貨物出口地或目的港國家的海運法規,港口操作習慣等。
五、一流的貨運代理應熟練操作海上貨物運輸的單證,並確保基製作的正確、清晰和及時。主要海運單證包括提單、海運單、艙單、發貨單、提貨單、裝箱單、港站收據、大副收據等等。
六、較佳的貨運代理應懂得海關手續和港口作業流程。在進出口貿易中,清關是貨運代理的一項傳統職能。在貨運代理與海關當局中及其客戶的雙重關系中,對於貨運代理的法律直位,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但海關代理通常是由政府授權的。客戶(即貨主0應考慮貨代作為海關代理的身份,在其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是否具有保護客戶和海關當局雙方責任的能力。貨運代理具備輸到離港手續、保稅貯存、內陸結關等的代理能力,港口程序的運作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此外,貨運代理所能提供的較低運費率也是考慮的重要因素,貨運代理主要與班輪費率關系密切。當然,對貨運代理的考察,還應注意資信等其他一些因素。一流貨運代理的運作,對貨主完成貿易合同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