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險糾紛
Ⅰ 「車上貨物責任附加險」和「貨運險」是否沖突
貨運險是貨主購買的,物流責任險是物流或運輸公司購買的。兩者的被保險人是不同的。條款如下 具體可聯系 021 28440254
物流責任保險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為「本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文件構成。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下同)合法經營物流業務的企業,均可作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本合同所稱物流是指被保險人接受委託,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處理等基本功能實施有機結合,使物品從供應地向接收地實體流動的過程。
本合同所稱物流貨物是指被保險人接受委託進行物流的物品。
保險責任
第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下同)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物流貨物的毀損、滅失(以下簡稱「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區法律,下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出軌、傾覆、墜落、擱淺、觸礁、沉沒,或隧道、橋梁、碼頭坍塌或在駁運過程中駁運工具擱淺、觸礁、沉沒、碰撞;
(三)運輸過程中碰撞、擠壓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散落、滲漏、包裝破裂或容器破壞;
(四)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
(五)裝卸貨物或轉載時發生的意外事故。
第五條 被保險人實際支付的、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與保險事故直接相關的訴訟費、律師費、仲裁費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統稱為「法律費用」),保險人將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中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六條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無論任何原因造成物流貨物的損失,或因此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物流貨物設計錯誤、工藝不善、本質缺陷或特性、自然滲漏、自然損耗、自然磨損、自燃或由於自身原因造成腐爛、變質、傷病、死亡等自身變化;
(二)被保險人自有的運輸或裝卸工具不適合運輸或裝載物流貨物,或被保險人自有的倉庫不具備存儲物流貨物的條件;
(三)物流貨物包裝不當,或物流貨物包裝完好而內容損壞或不符,或物流貨物標記錯制、漏制、不清;
(四)發貨人或收貨人確定的物流貨物數量、規格或內容不準確;
(五)物流貨物遭受盜搶或不明原因地失蹤以及物流車輛被盜搶;
(六)駕駛人員飲酒、吸毒、被葯物麻醉,或無有效駕駛證,或持未審驗的駕駛證或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
第七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自然災害
本合同所稱自然災害是指雷擊、暴風、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塵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火山爆發、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嘯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二)被保險人或其雇員、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三)承運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
(五)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恐怖主義活動、罷工、暴動、騷亂、行政行為、司法行為;
(六)核爆炸;
(七)放射性污染和其他環境污染;
(八)公共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斷;
(九)接觸、使用石棉、石棉製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質。
第八條 下列物流貨物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事先提出申請並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貴重金屬;
(二)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藝術作品、郵票;
(四)槍支彈葯、爆炸物品;
(五)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賬冊、圖紙。
第九條 對於下列損失、費用或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駕駛員或押運人員自有、租用財產的損失及私自、免費捎帶的貨物損失;
(二)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三)儲存在露天的物流貨物的損失或費用;
(四)盤點時發現的損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五)在水路運輸過程中存放在艙面上的物流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但集裝箱貨物不在此限;
(六)任何精神損害賠償和間接損失;
(七)保險單中載明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額;
(八)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合同或協議,被保險人依法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在本款責任免除范圍內。
第十條 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其他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和免賠額
第十一條 本合同的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並載於保險單明細表中。
本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並於合同中載明。
保險費
第十二條 保險人以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預計發生的物流業務營業收入為基礎計收預付保險費。
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申報的實際發生的物流業務營業收入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高於預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部分;實際保險費低於預付保險費的,保險人退還其差額部分,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於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自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零時起至保險責任終止日二十四時止。保險人僅對保險期間內發生的本保險單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負賠償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投保時,投保人應對投保單中的事項以及保險人提出的其他事項做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本合同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或對保險費交付方式、交付時間沒有約定的,投保人應在保險責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投保人未按本款約定交付保險費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如果發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額交付保險費或不按約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後任何一期保險費的情形, 從違約之日起,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收已經承擔保險責任期間的保險費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投保人時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險費占保險單中載明的總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加強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應接受並積極協助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進行查勘防損工作。
對於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責任事故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對於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責任事故擴大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責任擴大的部分。
第十七條 在保險期間內,若保險單所載事項或相關物流合同發生變更的,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對於物流貨物的物流情況,被保險人應按照與保險人的約定填寫物流責任保險申報單,及時向保險人申報。保險人根據物流責任保險申報單計算實際保險費。被保險人未履行或違反該申報義務,對於未申報的物流貨物發生的事故,導致保險事故或保險損失擴大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索賠金額;當被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或復印件及時送交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因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義務而導致保險人無法界定事故責任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對因此而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有權對無法核實部分拒絕賠償;對因此而導致賠償責任擴大的,保險人有權對擴大的賠償責任部分拒絕賠償。
第十九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對索賠人做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否則,保險人有權扣減賠償金額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提供與索賠相關的各種證明和資料,並確保其真實、完整。
因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義務,導致部分或全部保險責任無法確定,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申請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被保險人未如實說明情況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應由其他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負責賠償的部分。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和保險費交付憑證;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
(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索賠有關的、必要的,並能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提供單證不及時,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對單證及其記載事項的真實性的,保險人有權對不能核實部分拒絕賠償。
第二十三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依據:
(一)被保險人與第三者或其他索賠權利人協商並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含法律費用)不超過保險單中載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四條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保險人對物流貨物每次事故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對被保險人在每次事故中實際發生的法律費用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之外計算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30%。
在本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物流貨物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對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法律費用在累計賠償限額之外計算賠償,但累計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的30%。
第二十五條 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通知後,保險人應及時做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十七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先行賠償。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代位行使請求賠償權的,保險人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在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時,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告知其知曉的有關情況並根據保險人的請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資料,積極協助保險人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本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費用和責任時,如有重復保險的情況,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相關賠償限額與所有有關合同的相關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九條 保險賠償結案後,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任何新增加的與該次保險事故相關的損失、費用或賠償責任。
當一次保險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時,如果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已經確認了其中部分第三者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申請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與這些第三者相關的任何新增加的賠償金。
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本合同自保險人收到書面申請之日的二十四時起終止。
第三十一條 保險期間內,在發生保險事故後,並且累計賠償金額尚未達到保險單中載明的累計賠償限額的情況下,在保險人賠償後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險人也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險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投保人,本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投保人最後所留通訊地址後的第十五日二十四時起終止。
第三十二條 在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投保人應當向保險人支付年保險費5%的手續費,保險人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在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後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保險費。如果解除時,本合同項下仍有尚未賠償結案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可在賠償結案後再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時終止:
(一)本合同解除;
(二)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屆滿;
(三)本合同在保險期間內的累計賠償金額已達到保險單中載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四)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中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中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也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司法管轄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中有關專業術語的定義如下:
保險人:是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第三者或其他索賠權利人基於同一原因或理由,單獨或共同向被保險人提出的,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一項或一系列索賠或民事訴訟,本合同將其視為一次保險事故,在本合同中簡稱為每次事故。
未滿期保險費:是指保險人應退還的剩餘保險期間的保險費,未滿期保險費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未滿期保險費=年保險費×(剩餘保險期間天數/365)×(累計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金額)/累計賠償限額
累計賠償金額:是指在實際保險期間內,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保險賠償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險人負責賠償的(施救費用和)法律費用。
實際保險期間:是指自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零時起至本合同終止日二十四時止。
附加盜竊、搶劫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條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物流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險」)後,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二條 本附加險與主險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為准;本附加險未盡事項,以主險條款為准。
第三條 主險合同效力終止,本附加險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四條 保險責任
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由於貨物遭盜竊、搶劫造成物流貨物損失並經公安部門證明確系盜竊、搶劫行為所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Ⅱ 貨運糾紛該怎麼解決
可以將原件給到他們。
但要求他們出具收條證明已經收到你可以證明貨物價值的文檔。
Ⅲ 遇到貨運保險糾紛怎麼解決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先要找到當初購買貨運保險的公司,回將詳細的糾答紛情況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如果是和保險公司之間在後期理賠時發生的糾紛問題,那麼建議通過正規渠道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小的糾紛可以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較大的糾紛問題,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
Ⅳ 貨物運輸保險如何賠償
保險來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自問可在線答疑。
這個要看你保的是什麼險種了,是物流責任險還是貨物運輸保險。
如果是物流責任險,不可抗力造成損失,保險是除外責任,不賠的。
如果是貨物運輸保險,就要看你所指的不可抗力具體是什麼,比如暴雨、海嘯、暴風等是賠償的,但是我國貨運險規定地震是除外責任,無法賠償。
還有問題,可以聯系我。
Ⅳ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可以要求賠償運費嗎
運輸合同法明確規定造成損失可以要求賠償
Ⅵ 貨運險一般怎麼要求索賠
向保險公司提供索賠手續後,在等待保險公司最後審定責任,領取賠款的過程中,保險公司發現情況不清需要被保險人提供補充的,被保險人應及時辦理,以免延遲審理的時間。一般而言,運輸貨物保險基本險的責任通常包括如下項目:
一是因火災、爆炸及相關自然災害所導致的貨物損失;
二是因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的貨物損失;
三是在貨物裝卸過程中的意外損失;
四是按照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當分攤的共同海損費用;五是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費用等。運輸貨物保險綜合險則不僅承保上述責任,而且還承保盜竊、雨淋等原因造成貨物損失。
索賠時,應提供下列的索賠單證:
1、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是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基本證件,可證明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責任及范圍。
2、運輸契約,包括海運提單、陸空運運單等運輸單證。這些單證證明保險貨物承運的件數、運輸的路線、交運時貨物的狀態,以確定受損貨物是否保險所承保的以及在保險責任開始前的貨物情況。
3、發票,是計算保險賠款時的數額依據。
4、裝箱單、磅碼單,證明保險貨物裝運時件數和重量的細節,是核對損失數量的依據。
5、檢驗報告,這是貨物損失原因、損失程度、損失金額、殘余物資的價值及受損貨物處理經過的證明,是確定保險責任和應賠金額的主要證明。
6、航海日誌摘錄和海事報告。在遇到一些與海難有關的較大損失案件時,要求索賠人提供此類證明,此文件有助於保險公司確定保險責任。
7、貨損、貨差證明。當貨物抵達目的地發現殘損或短少時,要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貨損、貨差證明,既作為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有利證明,又是日後向承運方追償的根據。特別是整件短少的,更應要求承運方簽具短缺證明。
8、向承運人等第三者責任方請求賠償的函電或其他單證和文件。這是證明被保險人已經履行了他應該辦的追償手續,即維護了保險公司的追償權利。
9、索賠清單。這是要求保險公司給付賠款的詳細清單,主要寫明索取賠款數字的計算依據以及有關費用的項目和用途。
Ⅶ 發電公司訴保險公司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如何處理
李根美
案情簡介2001年11月29日,浙江省電力物資供應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德國De Wind AG公司簽訂合同號為01-ZDW-FD-001的購銷合同,代理原告浙江某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以FOB漢堡2523000美元的價格向De Wind AG公司購買6台600千瓦的風力發電設備。2002年6月原告在上述設備自德國起運前就01-ZDW-FD-001合同項下的風力發電設備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投保貨物運輸險,6月29日被告簽發以被告為被保險人的號碼為PYCA200233160000211535的保單,所載合同號為01-ZDW-HD-001,總保險金額2775300美元,保險期限為「自漢堡至溫州某鶴頂山風電場」,承包險別為「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所規定的一切險;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1981年1月1日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火車、汽車)所規定的陸運貨物一切險」。原告於7月3日依約交納了保費。上述設備自德國漢堡運抵我國溫州後,原告委託浙江華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業物流」)從事陸上運輸設備吊裝。2002年10月2日,承保發電機組中編號為DB50247的風電機艙在某鶴頂山風電場停機坪駁運至安裝地點途中由於載運車輛發生傾覆而受損。10月11日,原、被告及華業物流三方經協商達成「備忘錄」,確定了「減少損失,及時修復」的方針,同意因「國內尚無能力修復」而由原告直接與De Wind AG公司聯系交涉並向各方告知進展情況。原告根據「備忘錄」於2003年2月9日將受損設備運德國修理,並在與De Wind AG公司就受損設備的檢測、維修及其費用多番磋商後,於2004年6月18日由浙江省電力物資供應公司與De Wind AG公司正式簽訂合同號為1-ZDWE-FD-001的「關於機艙修理服務的補充協議」。原告根據保險合同向被告索賠修理費、外方人員參與調試的差旅費、運費、保險費、新增關稅及增值稅及二次進場安裝費,被告對此存在異議拒絕賠償。原告遂訴至寧波海事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其損失及施救費用。
爭議焦點
本案屬於典型的涉及國際貨物買賣、運輸合同的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原、被告雙方起訴至法院後,辯論、質證的焦點也體現出了糾紛的性質。
1.原告對於保險標的,即01-ZDW-FD-001購銷合同項下的風力發電設備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的問題。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本案中的海運貨物保險糾紛當然也要受其約束。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因此本案中原告對於受損設備有無保險利益直接決定著原、被告之間號碼為PYCA200233160000211535保單之效力,因而也直接決定著本案的最終結果。根據《保險法》,「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辯稱「涉案風電設備系由浙江省電力物資供應公司購買,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對該設備無可保利益」,因此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無效,原告也就無權要求被告根據保單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原告則認為本案保險標的系其向DeWind AG公司購買,浙江省電力物資供應公司只是代理其與De Wind AG公司簽訂合同而已,其提供的證據《風力發電設備購銷合同》(合同號:01-ZDW-FD-001)也表明該風電設備,即保險標的的用戶是原告。因此對原告對於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這個決定保單效力進而直接關系本案訴訟結果的先決問題,原、被告各執己見。
2.編號為DB50247的風電機艙在鶴頂山風電場由停機坪運往安裝地點途中發生傾覆而導致受損是否發生於被告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期限問題。保險期限是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的時段,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導致被保險人遭受損失的,則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反之保險人則無需承擔責任。因此本案中受損設備發生傾覆是否在保險期限內是決定被告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海運貨物保險合同中對於保險期限的約定一般採取「倉至倉」條款,並且根據所採取的決定價格的具體貿易術語等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本案中,保單對此的約定是「自漢堡至溫州鶴頂山風電場」。原告認為受損設備傾覆發生在其運往某鶴頂山風電場的運輸途中,因此當然是在保險期限內。被告則認為事故發生在場內安裝運輸階段,不在保險人承保的責任期間。原、被告雙方對於設備由鶴頂山風電場停機坪運往安裝地點這段時間是否屬於保單約定的保險期限內,即所謂的保險期限「至溫州鶴頂山風電場」是指其停機坪還是安裝地點存在爭議,並直接決定著被告是否要對本案中受損設備傾覆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審理判決
法院在原、被告雙方舉證、質證、辯論的基礎上,經過調查審理,圍繞上述集中體現本案糾紛特徵並直接決定本案訴訟結果的爭議焦點作出了認定。
1.對於原告對於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從而保單是否有效問題,法院認為:被告知曉浙江省電力物資供應公司與原告的進口代理關系,且涉案設備也實際由原告購買和使用,故被告辯稱原告對承保貨物無可保利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納。原、被告之間的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我國法律規定,應確認有效。法院採納了原告觀點,確認原告對於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進而確認了保單的效力。
2.對於受損設備發生傾覆的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的問題,法院認為根據保單的規定,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為「自漢堡至溫州某鶴頂山風電場」,涉案機艙在鶴頂山風電場運輸途中因運載車輛傾覆而受損,屬被告承包的保險事故,被告應依法賠償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本案的風電設備具有經安裝才能使用的特點且原告是該設備的所有者及使用人,結合考慮保險單之格式性特點,被告以事故發生在自停機坪運往安裝點途中為由辯稱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外,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因此,法院對於本案的兩個爭議焦點均採納了原告代理律師的觀點,進一步結合雙方的其他證據,最終作出被告承擔保險責任,賠償原告受損設備的修理費、外方人員參與調試的差旅費及運費、保險費、新增關稅及增值稅及二次進場安裝費共計196239.26歐元、20269.1美元及人民幣129407.6元的判決。
Ⅷ 你好!我們買了貨運險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貨物從車上掉下來損傷的,沒有發生碰撞,我該怎麼辦
你要看一下你們的保險條款上面的險別是什麼。
一般像國內貨運險的話,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沒有事故或者貨物沒有碰撞擠壓導致貨物掉落的話,這種情況確實不好賠付的,保險條款我發給你看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合運輸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並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二條 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范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自然災害)
2、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意外事故)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於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裝卸轉運貨損)
4、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分攤費用)
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支付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震動、碰撞、擠壓造成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液體貨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盜竊)
4、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雨淋)
Ⅸ 我們為什麼要購買運輸保險如果發生糾紛,誰將得到報酬
購買運輸保險的目來的源是要保證貨物在運輸途中一旦發生風險,可以通過投保運輸險而獲得保險公司一定金額的賠償,從而是損失減少到最小。
那麼,誰最在意貨物安全到達目的地,誰就應該投保,並在出險風險時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保險賠償給付給誰——比如買方已經支付了貨款,那麼,保險公司的賠償應該給付給買方;如果買方沒有支付貨款,那麼,保險公司的賠償款應該給付給賣方。
Ⅹ 你好,我們買了貨運險,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沒發生碰撞,貨物從車上掉落下來損傷的,我該怎麼辦
你好好的貨物從車上掉落下來 沒有出現任何事故的情況下 保險公司可以判斷為承運人自身的責任。 是不在理賠范圍之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