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裝卸法律法規
❶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涉及到法律法規及其關系
與危險化學品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安全生產法》《勞動 法》《職業病防治法》《消防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 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 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 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和《危 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它們是保護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健康平安與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制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特製定本制度。第二條:集團公司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含合資企業)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其它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工作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第四條: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工作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公安保衛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運輸部門負責化學品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的駕駛人員、危險化學品裝卸人員的資質培訓和考核工作。第五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 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二) 工廠、罐區、油站、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三) 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四)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居民區、學校、醫院等保護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第八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包裝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第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第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應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要求。第十一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備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第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並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劇毒化學品的使用場所和從業人員,必須配有專用防護用品。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准,並由專人管理。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必須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儲存設施應當定期檢測。第十六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第十七條: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運輸過程中,應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撞擊或拖拉。第十九條:運輸爆炸品、劇毒品和放射性物品,應由保衛部門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於兩人。運輸上述物品的車輛不準在繁華的街道上行駛,嚴禁超速、超車和強行會車等。第二十條:不許用電瓶車、翻斗車和腳踏車運輸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等危險物品。第四章 處罰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的,扣發單位月工資總額1%~5%,性質嚴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沒有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扣發單位月工資總額0.5%~2%;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發單位月工資總額0.5%~2%,性質嚴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一) 未按規定對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二) 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三) 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四)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後未定期檢查的;(五)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安全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六)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後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七)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的;(八)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第二十四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有關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報告的,扣發責任單位月工資總額的2%~10%。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五條:本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規定相抵觸之處,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❸ 危化品企業安全法律法規
比較多,發幾個國家的,省市的就不發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第七十號,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主席令第六十號,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國家主席令第七十二號,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家主席令第六號,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主席令第二十二號,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主席令第六十五號,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8、《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
9、《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0、《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1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號)
13、《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原化學工業部令第11號)
14、《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號)
15、《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號)
16、《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號)
17、《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0號)
18、《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
19、《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3號)
20、《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7號)
21、《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0號)
2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
23、《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
24、《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5號)
25、《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原勞動部[1995]56號)
26、《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
27、《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2009)
28、《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監局令第13號)
29、《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安監管危化字[2004]43號)
31、《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安監總局公告,2003第1號)(2002版)
32、《劇毒化學品目錄》(國家安監總局公告,2003第2號)(2002版)
33、《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03]142號)
34、《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
35、《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
36、《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監督總局令第5號)
37、《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
38、《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369號)
❹ 危險化學品是否可以找第三方進行裝卸裝卸公司需要有什麼樣的資質
可以,第三方必須有危險化學品裝卸、儲存資質,且作業人員均按國家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從業資格證。
國內危化品正向生產、經營、運輸集中化、統一化、規范化方向發展。 現今國內已有具有規模的危化品專業物流公司,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儲存、運輸等業務,例如上海中遠物流、成都西部呈祥化工物流等,這些公司制度健全、管理規范、能夠對貨主、商家提供較好的裝卸、儲存服務,其實質上也就是第三方服務公司。
此回答,希望對你有用!
❺ 危險品運輸規定
危品運輸車是一種貨箱頂部不封閉,排氣管前置並裝有防火花裝置,運送石油內化工品、、鞭炮等危品的專用容車輛。危險品運輸車配備ABS系統裝置實行運輸過程全程監控。配備防撞條、防靜電等設施安全可靠。
一、危險貨物的公路運輸必須具備確保安全的運輸設備和裝卸設備,具有專業危險貨物性能的營運管理人員和駕駛員,以保證危險貨物運輸安全。
二、機動車貨箱應是木質底板,這樣可以避免產生火花;若用鐵質底板,就應採用相應的襯墊防護。機動車排氣管必須有隔熱和熄火花裝置。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捆紮、防水、防散失等器具。
三、槽(罐)車的槽(罐)體材質必須與所裝貨物性質相適應。
四、裝運放射性同位素的專用運輸車輛和設備必須符合衛生防疫部門的有關規定。
五、使用的各種裝卸機械要求有足夠的安全系數,一般設計要求超過負荷能力的三分之一
❻ 我要管理一個危險化學品倉庫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規
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就夠了。這個,沒有所謂法律規定一個人如何做保管員的規定。但是,如果有什麼事情發生的話,你有可能承擔安全事故罪,不過那個不是你能遵守的問題了。。。
❼ 危險化學品相關法律、法規分別是什麼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❽ 危貨化學品運輸車輛環境法律法規
《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 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二十五條用於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准《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150)、《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GB18564)等國家標准規定的技術條件。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二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葯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活動,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險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三十條 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准《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一條 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後方可承運。
❾ 目前我國針對危險品運輸都應遵循哪些法律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實施條例
有危化學品的運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