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
㈠ 關於危險品道路運輸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4、GBl3392—2005《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5、JT617-2004《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
6、GB 6944--2005《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8、《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2004)
(1)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擴展閱讀:
管理條例
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擁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
第六條 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並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現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 制度。
第七條 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的人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屬具,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條 件,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合格。
第九條 非營業性運輸單位需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事前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規定運輸基本條 件的報地(市)級運政管理機關批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從事一次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報以縣級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核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臨時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
第十條 凡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項目的單位,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核,發給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 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方可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㈡ 貨運公司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貨運代理管理規定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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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維護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秩序,促進我國國際貨運代理業和現代物流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以下簡稱「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並商務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備案的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和其他委託方的代理人或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和其他委託方或其代理人的委託,以委託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有關業務,收取代理費、傭金或其他服務報酬的行為。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和其他委託方或其代理人的委託,承辦貨物運輸,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收取運費以及服務報酬的行為。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以無船承運人身份從事經營業務,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的監督管理,完善國際貨運代理業的管理制度,鼓勵國際貨運代理物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第五條 國家鼓勵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加入行業中介組織。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和地方國際貨運代理協會作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依法自願成立的行業中介組織,應依照章程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和行業經營秩序。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業務活動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經營。
第二章 企業設立條件
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依法取得中國企業法人資格。
第八條 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
(2) 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3) 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或者國際快遞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代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經營前款兩項以上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
(三)企業名稱含有表明行業特點的「貨運代理」、「運輸服務」、「倉儲」、「配送」、「集運」、「物流」等相關字樣;
(四)至少有3名從業人員獲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九條 申請國際貨運代理從業人員資格,須通過國家組織的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後頒發《國際貨運代理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商務部委託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組織國際貨運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第十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依法設立子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分地機構,應當增加註冊資本50萬元。
第三章 企業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 商務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商務部授權機構」)負責辦理本地區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
第十三條 依法注冊登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含分支機構)自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向商務部授權機構辦理企業備案。
第十四條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法人備案實行全國聯網和屬地化管理。
第十五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程序如下:
(一)領取《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證》(以下簡稱《備案證》)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部授權機構領取《備案證》(樣式附後)。
(二)完整、准確和真實填寫《備案證》,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三)提交如下備案材料:
1、《備案證》;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4、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六條 商務部授權機構應自收到企業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在《備案證》上加蓋備案專用印章。
商務部授權機構應在辦理完畢備案手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人備案情況及時通報工商、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
第十七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自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證》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的,其《備案證》自動失效。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已在工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自營業執照注銷或被吊銷之日起,其《備案證》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生效前已經成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在本實施細則生效之日起90日內辦理企業法人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於自企業設立第二年度起每年3月底前向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以《業務備案表》形式如實報送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等相關信息。
外商投資國際貨代企業依法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後,應依照本規定辦理業務備案。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http://www.mofcom.gov.cn)或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網站(http://www.cifa.org.cn)下載《業務備案表》(樣式附後)。
第二十條 中國國際貨代協會應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年度經營情況等信息匯總後報送商務部。
第二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和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應當為備案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第四章 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從事的經營范圍包括:
(一)攬貨、訂艙(含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
(二)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拼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
(三)報關、報檢、報驗、保險;
(四)繕制簽發有關單證、交付或收取運費、結算及交付或收取雜費;
(五)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
(六)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箱);
(七)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
(八)依法可從事的其他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第二十三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可向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他委託方收取代理費用,並可從承運人處取得傭金,不得採取不正當競爭的方式與收貨人或發貨人分享傭金。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本細則第二十二條中有關業務,應當按照合理的運價標准向收貨人或發貨人收取費用。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提供其他服務時可依法收取合理報酬。
第二十四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從事經營業務中使用的相關單證上的企業名稱和經營代碼應與《備案證》一致。
第二十五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規范經營行為,不得允許未按照本細則第三章規定履行備案義務的其他單位、個人以該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或其營業部名義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第五章 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登記編號制度
第二十六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根據業務需要簽發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簽發的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實行登記編號制度。
第二十七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簽發的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應向商務部或其授權機構辦理提單登記編號。
第二十八條 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經登記編號後方可正式使用,其正面應載明該多式聯運提單的登記編號和企業的中英文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
第二十九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辦理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登記編號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1. 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登記申請表;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 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正本的樣本(中英文本);
4.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證》或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三十條 商務部或其授權機構須在收到企業提交的文件1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編號,頒發《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登記證》。
第三十一條 境外企業簽發自中國境內始發的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應按照本章規定辦理提單登記編號。
第三十二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不得代理簽發未經商務部或其授權機構登記編號的境外貨代提單。
第六章 企業責任保險制度
第三十三條 國際貨運代理業推行責任保險制度。
第三十四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投保國際貨運代理人責任險。
具有法人資格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投保國際貨運代理人責任險最低保險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企業每增設一個分支機構,增加保險金額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五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簽發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的,應投保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責任險。
具有法人資格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投保國際貨運代理提單責任險最低保險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企業每增設一個分支機構,增加保險金額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六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投保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的,保險期限應不少於1年,並應逐年連續投保。
第 七 章 行業中介組織
第三十七條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應做好行業基本信息和各項業務數據的統計工作。
第三十八條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參考國際規范,制定國際貨運代理標准多式聯運提單樣本,供會員企業參考使用。
第三十九條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和地方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應加強對會員企業的業務培訓,做好國際貨運代理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組織會員企業和地方貨運代理協會,加強行業誠信與自律建設,規范行業經營秩序。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本《實施細則》履行企業備案義務;
(二)未按照本《實施細則》報送企業年度經營信息;
(三)未按照本《實施細則》履行提單登記義務;
(四)未按照本《實施細則》履行投保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責任險;
(五)代理簽發未經商務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登記的境外貨代提單;
(六)在FOB交易條件下,代理中國境外收貨人在境內裝貨港訂艙;或,直接向境外收貨人或境外貨運代理企業而非境內發貨人提交提單;或,接受境外收貨人或境外貨運代理企業指示通知實際承運人無提單放貨;
(七)其他違法違規的經營行為。
第四十二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商務部查實後,可
(一)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對違法違規企業處以3萬元以下人民幣的罰款;
(三)將企業違規情況通知工商、海關、稅務、檢驗檢疫、外匯等部門,並建議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有以下違法行為的,商務部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偽造、變造、塗改、出租、出借《備案證》、《業務備案表》、《多式聯運提單登記證》、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責任保險合同及其他的業務單證。
(二)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行業經營秩序和行業利益的;
(三)以商業賄賂方式承攬各項業務的;
(四)濫用優勢地位,以歧視性價格或其他限制性條件實施經營行為,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
第四十四條 商務部可按照《對外貿易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公告辦法》的規定,發布違法違規企業名錄和處罰公告,並將有關企業名錄和處罰決定通知工商、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公安等機關,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行業中介組織等單位。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8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修訂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2005年4月1日起實施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㈢ 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包括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包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包括機動車維修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作業的技術人員。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包括理論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道路運輸經理人包括道路客貨運輸企業、道路客貨運輸站(場)、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管理人員。
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除上述人員以外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包括道路客運乘務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學負責人及結業考核人員、機動車維修企業價格結算員及業務接待員。
第三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規范操作,文明從業。
第四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交通部負責全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從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國家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實行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從業資格是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特定崗位職業素質的基本評價。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取得從業資格的比例分別是相關經營者依法獲取機動車維修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的必要條件之一。
第七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應當按照交通部編制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准、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
第八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每月組織一次考試。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每季度組織一次考試。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每季度組織一次考試。
道路運輸經理人和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每年組織兩次考試。
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許可權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第九條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1年以上;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四)掌握相關道路旅客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
(五)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條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掌握相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
(四)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四)取得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或者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2年以上;
(五)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徵、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六)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二)初中以上學歷;
(三)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徵、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四)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負責人員
1.具有機動車維修或者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機動車維修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熟悉機動車維修業務,掌握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
(二)質量檢驗人員
1.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2.熟悉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
(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作業的技術人員
1.具有初中以上學歷;
2.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
第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理論教練員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
(二)駕駛操作教練員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符合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的要求;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
(三)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1.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2.掌握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
(四)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1.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2.掌握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
第十五條申請參加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申請參加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第十六條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2),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或者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及復印件;
(四)相關培訓證明及復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第十七條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學歷證明及復印件;
(三)相關培訓證明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申請參加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3),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學歷證明及復印件,申請參加技術負責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也可以提供技術職稱證明及復印件。
申請質量檢驗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同時提供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和維修技術工作經歷證明。
第十九條申請參加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4),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學歷證明或者技術職稱證明及復印件;
(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安全駕駛經歷證明;
(五)相應車型駕駛經歷證明;
(六)申請參加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教學經歷證明。
第二十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安排考試。
第二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10日內公布考試成績。對考試合格人員,應當自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10日內頒發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
第二十二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考試成績逾期作廢。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在從業資格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當次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
第二十四條交通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包括:從業資格考試申請材料,從業資格考試及從業資格證件記錄,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記錄,違章、事故及誠信考核、繼續教育記錄等。
第二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提供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相關從業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三章從業資格證件管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經考試合格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證件式樣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2006年第2號令)的規定執行;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經考試合格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式樣見附件5)。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統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
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全國通用。
第二十八條已獲得從業資格證件的人員需要增加相應從業資格類別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參加相應培訓和考試。
第二十九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交通部統一印製並編號。具體工作委託交通專業人員資格評價中心負責。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和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和管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發放和管理。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和管理。
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發放和管理許可權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第三十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管理資料庫,使用全國統一的管理軟體核發從業資格證件,並逐步採用電子存取和防偽技術,確保有關信息實時輸入、輸出和存儲。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結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並逐步實現異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動態資格管理。
第三十一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為6年。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遺失、毀損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證件補發手續。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服務單位變更的,應當到交通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從業資格證件變更手續。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檔案應當由原發證機關在變更手續辦結後30日內移交戶籍遷入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辦理換證、補證和變更手續,應當填寫《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登記表》(式樣見附件6)。
第三十三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申請予以辦理。
申請人違反相關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且尚未接受處罰的,受理機關應當在其接受處罰後換發、補發、變更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三十四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在發證機關所在地以外從業,且從業時間超過3個月的,應當到服務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一)持證人死亡的;
(二)持證人申請注銷的;
(三)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年齡超過60周歲的;
(四)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的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或者被吊銷的;
(五)超過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請換證的。
凡被注銷的從業資格證件,應當由發證機關予以收回,公告作廢並登記歸檔;無法收回的,從業資格證件自行作廢。
第三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違章行為記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的違章記錄欄內,並通報發證機關。發證機關應當將該記錄作為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的依據,並存入管理檔案。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違章記錄直接記入教練員檔案,並作為誠信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七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周期為12個月,從初次領取從業資格證件之日起計算。誠信考核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在考核周期內,累計計分超過規定的,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每年的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供公眾查閱。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從業行為規定
第三十八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以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件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道路運輸活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除可以駕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外,還可以駕駛原從業資格證件許可的道路旅客運輸車輛或者道路貨物運輸車輛。
第三十九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在從事道路運輸活動時,應當攜帶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並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和道路運輸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法經營、違章作業。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國家相關法規、職業道德及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十一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不得超限、超載運輸,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第四十二條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行車日誌。行車日誌式樣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定。
第四十三條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旅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當積極進行救護。
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嚴禁駕駛道路貨物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活動。
第四十四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危險貨物。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安全作業規程對道路危險貨物裝卸作業進行現場監督,確保裝卸安全。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人員應當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進行全程監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五條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所在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和特性,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應急措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按照維修規范和程序作業,不得擅自擴大維修項目,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規范填寫教學日誌和培訓記錄,不得擅自減少學時和培訓內容。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三)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
(三)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
第五十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不具備安全條件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一)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有關機動車駕駛和相關從業要求且沒有主動申請注銷從業資格的;
(二)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
(三)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
(四)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立即採取消除措施,繼續作業的。
被吊銷的從業資格證件應當由發證機關公告作廢並登記歸檔。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交通主管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組織從業資格考試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及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准和從業資格證件工本費由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物價部門核定。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公布的《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2001年第7號令)同時廢止。
㈣ 民爆物品多車運輸途中停放規定
可以看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章運輸。《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
下面的這段話還真沒有找到是那個標准出台的,
兩輛以上的車運送爆破器材時,前後車應保持50m的距離,上下坡時車距不小於100m,與其它同向行駛的車輛至少要保持可以制動停車的距離。 每行駛160~180km應停車一次檢查車輛,駕駛員主要檢查車輛狀況。如車胎壓力是否正常,有無過熱現象;油路、制動、傳動系統是否正常,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押運員主要檢查貨物情況。如車箱密閉情況、有無被盜痕跡,門鎖是否正常,貨物堆碼有無位移、箱堆固定措施是否有效。公路上停車時要按規定在距車尾一定距離處設警示標志
㈤ 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失效了嗎
JT 618-2004 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交通行業標准。目前還有效。暫無更新也沒廢止。
㈥ 在道路運輸活動過程中 駕駛員的行為規范主要包括哪些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行為規定
第三十八條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以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件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道路運輸活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除可以駕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外,還可以駕駛原從業資格證件許可的道路旅客運輸車輛或者道路貨物運輸車輛。
第三十九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在從事道路運輸活動時,應當攜帶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並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和道路運輸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法經營、違章作業。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國家相關法規、職業道德及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十一條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不得超限、超載運輸,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第四十二條 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行車日誌。行車日誌式樣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定。
第四十三條 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旅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當積極進行救護。
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嚴禁駕駛道路貨物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活動。
第四十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危險貨物。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安全作業規程對道路危險貨物裝卸作業進行現場監督,確保裝卸安全。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人員應當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進行全程監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五條 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所在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和特性,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應急措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按照維修規范和程序作業,不得擅自擴大維修項目,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規范填寫教學日誌和培訓記錄,不得擅自減少學時和培訓內容。
㈦ 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失效了嗎
JT
618-2004
汽車運輸、裝卸
危險貨物
作業規程;交通行業標准。目前還有效。暫無更新也沒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