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只配送錢
A. 男女雙方結婚,女方必須配送家電啥的嗎。給了五萬塊錢彩禮還需要配送
額。。。一般來說女方是需要給陪嫁品的
要是你什麼都不拿 可能男方家也會瞧不起你們的女兒的
當然要是雙方在底下已經商量過了的的話
那其實也沒什麼重要的了 只要小兩口好好的過日子就行了啊
B. 離婚 的話 結婚是娘家配送的錢視為共同財產嗎
這個問題不能籠統抄的說算不算共同財產,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娘家陪送時明確聲明陪送財物只屬於女方的,那麼就不能算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婚前個人財產仍屬於個人的。能要回來。如果女方家長當初沒有明示說是對兩人的贈與的話,那麼這個錢是可以要回來的,看了下面的恢復情況,貌似是買房子了?,如果是買房子了,兩方都出錢了的話,房子算是按份共有的,你可以要回來屬於自己的部分。另外如果是開店的話,婚後盈利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你有權利分財產的
C. 結婚時女方父母都配送錢物之類的嗎
各地風谷習慣不相同,各按各地辦就是了。
D. 女方出軌女方陪送的錢用不用給
這還要看你們的商討了
按理說犯錯的一方沒有權利要的
所以還要看協商的結果的
E. 婚後女方配送男方的錢物品算不算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所以,是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