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卸工程轉包合法嗎
㈠ 施工轉包是不是都違法..........工程轉包什麼時候合理
轉包形式有兩種;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另一種承包單位將其承版包的全權部工程肢解以後
以分包的名義發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
建築法第二十八明確規定禁止轉包工程,禁止以分包名義將工程肢解後分別轉包給他人。
㈡ 工程轉包是否合法
非法轉包: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直接將全部工程轉包出去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別人。
分包:指已經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總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的一部分交給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
轉包與分包是兩個既有相似又有區別的概念。其中相同之處在於,二者都是由第三人完成應由自己完成的建設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區別則主要表現在:
1、在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分包行為,只要不是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法律依據見《合同法》第272條、《招標投標法》第48條、《建築法》第24條的規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即:合法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1)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3)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4)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違反上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轉包。
㈢ 工程上,轉包行為是不是全是違法的
承包人將其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他人,擅自變更合同,違背了發包人的意志,損害發包人的利益,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㈣ 工程轉包與分包有何不同何種情況下屬於違法
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未獲得發包方同意,以贏利為目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並不對所承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和經濟承擔責任的行為。
建設部1992年頒發的建施(1992)189號 《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倒手轉包建設工程項目。前款所稱倒手轉包,是指將建設項目轉包給其他單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費,不派項目管理班子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不承擔技術經濟責任的行為。」這里的倒手轉包就是建設工程實務中的轉包行為。
1998年頒布施行的《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1999年頒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築法》《合同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轉包的定義,但卻明確規定了法律禁止的兩種轉包行為。根據《建築法》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在《建築法》及《合同法》對轉包行為界定的基礎上明確對轉包的定義作出了界定, 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
㈤ 整個工程轉包是不合法的吧
是的,主體結構是不允許發包的。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工程分包一般由總包或者業主負責,總包負責一般分包,業主負責指定分包。分包管理歸總包負責,並對其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
分包與總包有直接的合同約束,具有相應的責任連帶關系,而業主則不牽扯其中,很多業主運用手持式視頻通信對各個分包進行協調管理,改變傳統管理模式,使遠程管理更為直觀高效。分包對一些指定的施工任務更為專業,總包主要的任務是針對項目對各方進行協調管理。
(5)裝卸工程轉包合法嗎擴展閱讀
工程分包:
1、一般分包是指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2、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㈥ 建築工程轉包是否都是違法的
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未獲得發包方同意,以贏利為目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並不對所承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和經濟承擔責任的行為。由於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程度民事責任的方式,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中國《建築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從而將此兩類行為定性為違反行政法禁止性規定的行為,而《合同法》也有同樣規定禁止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承包人由此所實際取得的收益,根據建築立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類同於出借建築法定資質的建設施工企業因出借行為取得的利益,和無資質建築企業因借用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均屬於非法所得,應由法院在訴訟中予以收繳。對此,在實踐中要嚴格把握承包人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的外延范圍。
結合國務院於2000年1月30日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2款規定,違法分包,是指:(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 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4)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直接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中,應限制在上述范圍內認定承包人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行為 。
㈦ 轉包是否違法,如何進行轉包的認定
一、什麼是轉包 轉包,承包,工程,建設,承包者,受讓人 轉包(也可稱「違法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後,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由於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實踐中,常見的轉包行為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別人;另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但不論何種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因此也可稱為「違法轉包」。二、轉包如何認定 根據轉包的定義,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因此構成轉包必須具有以下兩個要件: (1)首先轉包人與轉承包人必須是兩個沒有隸屬關系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或個人。如前文所述所謂轉包是承包人將其承包建設工程直接或變相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轉承包人對於轉包人來說必須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轉包人的分公司或內部機構;筆者認為,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轉給」其分公司或內部機構的行為,屬於承包人的內部分工即經營策略的范疇。 (2)其次承包人必須將全部建設工程任務轉給第三人。承包人必須是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直接或變相轉讓給第三人才構成轉包,而不是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分部分項工程或某一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承包人只是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分部分項或某一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應構成分包或非法分包而不是轉包。
㈧ 工程轉包如何認定
根據轉包復的定義,轉制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因此構成轉包必須具有以下兩個要件:(1)首先轉包人與轉承包人必須是兩個沒有隸屬關系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或個人。 如前文所述所謂轉包是承包人將其承包建設工程直接或變相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轉承包人對於轉包人來說必須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轉包人的分公司或內部機構;筆者認為,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轉給」其分公司或內部機構的行為,屬於承包人的內部分工即經營策略的范疇。 (2)其次承包人必須將全部建設工程任務轉給第三人。
㈨ 工程轉包合法嗎
首先確定是允許轉包的工程,有的可以轉包的工程需要發包方的同意,有的需要招投標,其他和工程承攬合同區別不大。合同當事人、工程質量、工期、材料、驗收、工程款的支付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