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件運輸車公告
㈠ 2017年超限運輸新規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是為加強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由交通運輸部於2016年8月19日發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分五章,共五十五條,分別是總則、大件運輸許可管理、違法超限運輸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與原2號令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是:統一了超限認定標准,優化了大件運輸許可流程,加強了對大件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規范了對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的處罰等。
(1)大件運輸車公告擴展閱讀:
新頒發《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需要注意的要點如下:
1、新標准允許裝載量減少
從2016年9月21日起,正式執行新的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標准,貨車司機、車主、有關源頭裝貨企業嚴格執行。新標准比舊標准允許裝載量減少,最大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9噸。
2、嚴格實施「一超四罰」
新規不論什麼車型,每超過標准1噸,處罰500元,同時相應記分;每發現一輛車超載一次,實行「一超四罰」即罰車主、罰駕駛人、罰貨運企業、罰裝貨企業(場所)。
具體處罰事項為: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准,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㈡ 治超站點關於大件運輸車輛的違法通知書
你想表達什麼????
㈢ 經批准進行大件運輸車輛,行駛公路時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經批准進行大件運輸的車回輛,行駛公路答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取有效措施固定貨物,按照有關要求在車輛上懸掛明顯標志,保證運輸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
(三)車貨總質量超限的車輛通行公路橋梁,應當勻速居中行駛,避免在橋上制動、變速或者停駛;
(四)需要在公路上臨時停車的,除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外,還應當在車輛周邊設置警告標志,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需要較長時間停車或者遇有惡劣天氣的,應當駛離公路,就近選擇安全區域停靠;
(五)通行採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設施,承運人應當提前通知該公路設施的養護管理單位,由其加強現場管理和指導;
(六)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預見因素而出現公路通行狀況異常致使大件運輸車輛無法繼續行駛的,承運人應當服從現場管理並及時告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公路管理機構,由其協調當地公路管理機構採取相關措施後繼續行駛。
㈣ 大件運輸的相關通告
為了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規范道路運輸經營行為,保證公路橋梁安全運營,減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開、公平、競爭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發辦[2005]30號)的有關規定,山西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在華北五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堅決打擊車輛超限超載的違法行為,全面禁止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貨車上路過橋行駛。特通告如下:
一、
從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嚴禁超限超載車輛、特別是車貨總重量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在華北五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和橋樑上行駛。
二、
各汽車生產、改裝企業,道路運輸和物流企業,煤礦等廠礦企業和貨源站場等,必須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生產、製造車輛,合法給車輛裝載、配載,組織運輸,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交警提示:禁止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車輛上路行駛
三、
五省(區、市)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溝通與協作,採用固定檢查和流動巡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大路面執法和整治非法改裝車輛的工作力度。對發現嚴重超限超載和未經許可的超限車輛,特別是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要聯合治理,嚴管重罰。
(一)各市(區、盟)、縣(市、區、旗)的固定檢測點和流動稽查隊,要加大執法力度,發現超限超載車輛,特別是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的,立即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嚴格實施卸載處理,消除違法狀態。所卸貨物3日內由車主自行運走,超過3日後,按照國家規定予以拍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違法車主處以上限的罰款。但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如經復檢與法律文書記載的載質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載、再處罰。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依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違法超載未達30%的機動車駕駛人給予2分的記分處理,對違法超載30%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給予6分的記分處理。對記分累積超過規定限值(達到12分)的駕駛人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三)工商、公安、發展改革、交通等部門按照國家整治違法生產和改裝車輛的有關要求,在執法現場發現擅自改變車輛(含油汽罐車輛)外廓尺寸、加攔板、加鋼板以及載質量等技術參數明顯不實的非法改裝車輛的,要強行拆解,強制恢復車輛原狀,並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
一旦發現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有關部門除按本通告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場執法處罰外,還要實施責任倒查,依法追究相關汽車生產或改裝廠家以及運輸企業和廠礦企業的責任。如導致壓垮橋梁或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還要移送司法機關,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交警提示:縣鄉道路嚴格限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貨運車輛駛入
五、
從事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執法部門的監督管理。對組織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組織和個人,或者惡意聚眾堵車、阻礙、強行闖關拒絕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
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的涉路執法人員要依法規范執法。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
五省(區、市)建立省際聯動機制,加大聯合治理工作力度。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現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必須在本行政區域內消除違法行為,不得放行到相鄰省份,否則要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五省(區、市)人民政府以及公安、交通、工商等有關部門之間,要分別建立有效的聯系機制,確保定期溝通,信息互通。
八
對其他非法超限超載車輛,五省(區、市)也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以及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國家質量監管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交公路發[2004]21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強化治理工作。
九
五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治理車輛超限超載的有關規定和本通告精神,制訂各自的實施方案,並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
十
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各地要加強領導,保證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組織公安、交通、工商、質監、安監、發展改革等部門齊抓共管,始終保持對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的嚴格治理。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㈤ 大件運輸車輛有哪些情形視為違法超限運輸
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載期間,所有車輛在裝載時,既不能超過下列第①至⑤種情形規定的超限標准,又不能超過下列第⑥種情形規定的超載標准: ① 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② 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 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個軸計算,下同); ③ 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④ 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⑤ 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 ⑥ 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准,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 核定載質量的。 交通部門主要負責第一至五種情形,公安部門主要負責第六種情形。隨著全省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由「只治超,不罰款」轉向嚴管重罰,經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廳、省公安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煤炭工業局下發《關於進一步深化超限超載運輸治理的通告》。按照《通告》精神,省交通廳公布了針對超限車輛具體處罰標准。對於超限超載車輛按超載量除以不同數額罰款,累計超載3次及以上加罰千元;超限超載車輛不享受「綠色通道」優惠;同時對超限超載車輛徵收公路賠(補)償費。 擅自超限超載車輛處罰標准 超限超載1噸以下(不含1噸)的,每超100千克罰款20元;超限超載1噸以上(含1噸)的,罰款1000元,在此處罰額度的基數上,每超100千克加罰100元;超限超載5噸以上(含5噸)的,罰款1000元,在此處罰額度的基數上,每超100千克加罰200元;超限超載8噸以上(含8噸)的,罰款1000元,在此處罰額度的基數上,每超100千克加罰300元;幾何尺寸超限而車貨總質量不超,但未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車輛,長、寬、高每超一項罰款500元;寬度超過3.5米、高度超過4.5米、長度超過22米的嚴重超限車輛,每超1項罰款1000元;幾何尺寸和車貨總質量同時超限超載,但未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車輛,按上述處罰額度分別計算,合並執行。 對累計超限超載3次以上(含3次)的車輛,在一般處罰額度的基數上,加罰1000元。故意繞行或在檢測站前後分合載逃避檢測的超限超載車輛,在一般處罰額度的基數上,加罰1000元。對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超限超載車輛,無法實施卸(分)載的,收取公路賠(補)償費並在一般處罰額度的基數上加罰1000元放行。有強行闖站、聚眾鬧事、堵塞交通等拒絕、阻礙執法行為的超限超載車輛,在一般處罰額度的基數上,加罰2000元。對雖未超限超載,但有以上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處罰措施適用原則 運輸不可解體物品但未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超限超載運輸車輛,需要繼續行駛我省公路的,處罰後責令其按照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到有管理許可權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凡享受國家「綠色通道」優惠政策的貨運車輛,應按國家規定標准裝載;凡超限超載運輸的不再享受優惠政策,並按超限超載車輛進行處理。 卸(分)載的超限超載車輛在接受卸載處理後,經下一檢測站檢測時,再次超限超載的,視為新的超限超載行為,在一般處罰額度的基數上加罰1000元,同時實施卸(分)載。 不可卸(分)載的超限超載車輛在接受處理後,經下一檢測站檢測時,與第一次處理時超限超載情況明顯不符的,視為重新開始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在一般處罰額度的基數上加罰1000元。 有塗改、偽造、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車、證不符的,沒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1000元罰款;同時按照車輛超限超載的實際重量和外廓幾何尺寸,按一般處罰額度處罰;兩項罰款分別計算,合並收取。 同一超限超載違法行為,不得進行重復處罰;同車同次的處罰總額不超過30000元。 對具有加重處罰規定情形,拒不接受處罰的超限超載車輛,可採取留置車輛或營運證件的行政強制措施,並列入超限超載車輛「黑名單」,上報交通廳治超辦。 超限超載車輛賠(補)償費徵收范圍和標准 對行駛非計重收費公路的超限超載車輛,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徵收公路賠(補)償費。計重收費路段按照計重收費的有關政策執行。 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超限車輛的軸載質量,要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准》,一次性收取公路賠(補)償費。需要監護通行的超限車輛,在完善監護手續後再予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㈥ 車輛如何辦理大件運輸營運證
首先在辦理貨車營運證時,應准備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等相關申請資料。
准備好這些資料以後,就可以去工商辦理個體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去辦理道路經營許可證。辦理完後就可以去領取工商營業執照,領取稅務登記證。最後車輛只要到車管所上牌了,就可以領取到營運證了。
(6)大件運輸車公告擴展閱讀
車輛營運證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的合法憑證,如果車輛沒有營運證,那麼就是無證經營,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黑車」。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應當依據該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該車輛予以暫扣;並根據該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規定的車輛營運證與目前使用的《道路運輸證》名稱不同,但其性質和作用是一樣的,其制式、配發、使用、監管除了應當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外,其他可以繼續沿用《道路運輸證》的有關制度。
㈦ 對「大件運輸車輛」的行駛證有疑問,應該撥打哪個政府部門的進行咨詢呢
對大件運輸車輛的行駛證有疑問。撥打政府部門的車駕管所或者是運管處進行咨詢。
請採納,謝謝!
㈧ 國家規定什麼車型所大件運輸車
一般大件運輸一般都是3米,特種車輛就不一定了,車寬一般最大不超4米,貨寬就沒上限了。
㈨ 關於2016年9月交通運輸部出台的超限運輸車輛管理規定,有關大件運輸有什麼特別規定值得我們注意呢
大件貨超高超寬的車只要被查到就是罰款還扣車,一定提前問好了在發貨,罰款高額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