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配送兼營
『壹』 最新-混合銷售和兼營銷售行為有什麼區別
混合銷售是一項銷來售中同時包括增值源稅應稅業務和營業稅應稅業務。比如銷售電梯並且負責安裝,電梯銷售是增值稅業務,安裝是營業稅業務。
混合銷售一般是看公司主營業務是什麼,如果是以繳納營業稅為主則混合銷售繳納營業稅;如果是增值稅為主則混合銷售繳納增值稅。
兼營則是兩項業務,比如銷售電視,另外又提供運輸服務,運輸是另外簽訂合同。這兩項是一家公司能夠同時提供而已。
兼營如果能夠分開核算,就要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營業稅。這就是在稅法上混合銷售與兼營的最主要意義。
『貳』 兼營銷售與混合銷售的區別
肯定不是一個意思
1.混合銷售行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五條第一款,一
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2)《細則》第五條第二款,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
(3)《細則》第五條第五款,本條第二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綜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①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②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③混合銷售只徵收一種稅,即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稅。
2.兼營非應稅勞務
《細則》第六條,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並徵收增值稅。 綜上所述,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三個「兩」。
(1)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包含兩種業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2)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取;
(3)兩種行為如分別核算,分別徵收兩種稅,即增值稅和營業稅,對兼營的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準確核算的,一並徵收增值稅。
3.舉例說明
第一種情況:某公司生產銷售防盜門,2010年5月銷售給B公司取得不含稅收入20000元,同時負責為其安裝,取得不含稅勞務收入6000元。
第二種情況:某公司生產銷售防盜門,同時兼營門的安裝業務。2010年5月銷售給B公司取得不含稅收入20000元;2010年6月為C公司安裝其自購的防盜門,取得不含稅勞務收入6000元,該公司生產銷售與安裝業務能分開核算。
分析:第一種情況公司的銷售和安裝業務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兩項業務的款項只向B公司一家單位收取;公司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企業,因此對此項行為只徵收一種稅,即增值稅。第二種情況公司的銷售和安裝業務發生在不同月份的兩項銷售行為,一種是銷售貨物行為,另一種是銷售勞務行為;兩項銷售行為的款項是分別向B公司和C公司兩家單位收取的;公司的這兩項銷售行為能分別核算,應分別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種稅。
『叄』 配送管理的基本形式
按配送商品的種類和數量分類
①少品種或單品種、大批量配送
②多品種、少批量、多批次配送
③設備成套、配套配送
接配送時間和數量分類
①定量配送
是指每次按固定的數量(包括商品的品種)在指定的時間范圍內進行配送。
②定時配送
是指按規定的間隔時間進行配送。定時配送有以下兩種具體形式:
A.當日配送。
B.准時方式。
③定時定量配送
是指按規定時間和規定的商品品種及數量進行配送。
④定時定量定點配送
是指按照確定的周期、確定的商品品種和數量、確定的客戶進行配送。
⑤定時定線配送
是指在規定的運行路線上制定到達時間表,按運行時間表進行配送,客戶可按規定路線及規定時間接貨。
⑥即時配送
即隨要隨送,按照客戶提出的時間和商品品種、數量的要求,隨即進行配送。
按配送組織者分類
①商店配送
是指配送組織者是商業零售網點的配送。商店配送有如下兩種形式。
A.兼營配送形式。
B.專營配送形式。
②配送中心配送
是指配送組織者是專職從事配送的配送中心。
③倉庫配送
倉庫配送是以一般倉庫為結點進行配送的形式。
④生產企業配送
這種配送的組織者是生產企業,尤其是進行多品種生產的生產企業,直接由本企業開始進行配送而無需將產品發運到配送中心再進行配送。
按經營形式分類
①銷售配送
是指配送企業是銷售性企業,或銷售企業進行的促銷型配送。
②供應配送
是指企業為了自己的供應需要所採取的配送形式,往往由企業或企業集團組建配送結點,集中組織大批量進貨,然後向本企業配送或向本企業集團若干企業配送。
③銷售——供應一體化配送
銷售企業對於基本固定的客戶和基本確定的配送產品在自己銷售的同時承擔對客戶執行有計劃供應的職能,它既是銷售者又是客戶的供應代理人。
④代存代供配送
是指客戶將屬於自己的貨物委託配送企業代存、代供,有時還委託代訂,然後組織對本身的配送。
按配送專業化程度分類
①綜合配送
是指配送商品種類較多,不同專業領域的產品在一個配送結點中組織對客戶的配送。
②專業配送
是指按產品性狀不同適當劃分專業領域的配送方式。
③共同配送(Jointdistribution)
由多個企業聯合組織實施的配送活動。共同配送可以分為以貨主為主體的共同配送和以物流業者為主體的共同配送兩種。
A.發貨貨主主體型共同配送。包括:
a.與客戶的共同配送。
b.不同行業貨主的共同配送。
c.集團系統內部的共同配送。
d.同行業貨主的共同配送。
B. 以物流業者為主體的共同配送
『肆』 混合銷售與兼營的區別
實踐中,混來合銷售和兼源營行為容易混淆,兩者的共同點是都包括銷售貨物與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兩種行為。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存在兩者的混合且價款難以分清,兼營行為強調是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項目,即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發生或不同時發生在同一個購買者(客戶)身上。因此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判定標准,主要是看其銷售貨物行為與提供勞務的行為是否同時發生在同一業務中,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行為;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性質有別,故其納稅原則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納稅人的經營主業為標准劃分,就全部銷售收入(營業額)只征一種稅,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稅;而後者強調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准確核算,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否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和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伍』 混合銷售和兼營銷售怎麼區別
1.混合銷售:對於納稅人從事業務,如果一項業務取得的收入從屬與另一項業務,則屬於混合銷售行為。
例如:飯店內設商店,飯店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是要繳納營業稅的。但是內部設立的商店一般是針對到飯店吃飯的顧客服務的,也就是說商店取得的收入與飯店經營有從屬關系,所以判斷為混合銷售行為。其次,由於其主業是飯店經營,屬於營業稅行為,所以判斷為營業稅混合銷售行為。
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1)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2)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3)混合銷售只徵收一種稅,即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稅。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系,屬於兼營行為。
例如:某飯店同時開設餐廳、客房又開設商場,到餐廳消費的,不一定到商場買東西;到商場買東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廳、客房、商場取得的收入沒有從屬關系,屬於兼營行為。分別核算的,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在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二個「兩」。
(1)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包含兩種業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2)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取。
『陸』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有什麼分別么
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中同時包括增值稅應稅業務和營業稅應稅業務。比內如銷售電梯並且容負責安裝,電梯銷售是增值稅業務,安裝是營業稅業務。 混合銷售一般是看公司主營業務是什麼,如果是以繳納營業稅為主則混合銷售繳納營業稅;如果是增值稅為主則混合銷售繳納增值稅。 兼營則是兩項業務,比如銷售電視,另外又提供運輸服務,運輸是另外簽訂合同。這兩項是一家公司能夠同時提供而已。 兼營如果能夠分開核算,就要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營業稅。這就是在稅法上混合銷售與兼營的最主要意義。
『柒』 兼營和混合銷售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兼營和混合銷售的本質區別是:
一、納稅行為不同
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二、稅務處理原則不同
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拓展資料
一、營改增後兼營與混合銷售的區別
1、兼營是指納稅人經營的業務中,有兩項或多項銷售行為,但是這二項或多項銷售行為沒有直接的關聯和從屬關系,業務的發生互相獨立。如納稅人即有銷售貨物業務,又有不動產出租的業務,還有銷售金融服務的業務;而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但二者之間有直接關聯或互為從屬關系。如商場銷售空調的同時提供送貨上門、安裝服務。
2、在實務中,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容易混淆,兩者的共同點是都包括銷售貨物與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兩種行為。
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存在兩者的混合且價款難以分清,兼營行為強調是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項目,即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發生或不同時發生在同一個購買者(客戶)身上。因此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判定標准,主要是看其銷售貨物行為與提供勞務的行為是否同時發生在同一業務中,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行為;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
3、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性質有別,故其納稅原則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納稅人的經營主業為標准劃分,就全部銷售收入(營業額)只征一種稅,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稅;而後者強調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准確核算,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否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和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4、關於營改增後的兼營與混合銷售的法規和兩者區別就是這樣了,我們納稅人應當從自身應稅行為的本質區別出發,區別兼營與混合銷售,並根據法律法規進行核算,做到正確的財務稅務處理,降低風險。總之,我們要正確區分兼營與混合銷售,才能做到依法納稅、正確納稅。
二、兼營
(一)兼營的概念和特點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為兼營行為。兼營不同於混合銷售,混合銷售中涉及的貨物和勞務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而兼營行為中,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之間沒有這種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應視為兩種應稅行為。如傢具廠向某消費者銷售傢具,但不負責該傢具的運輸,傢具廠的運輸設備用於其他運輸業務。
(二)兼營應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適用稅率
納稅人兼營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4.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三、混合銷售
(一)混合銷售的概念和特點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情形下納稅人的應稅行為中即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強調是同一項應稅行為行為,原因是由於該貨物銷售和服務銷售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如傢具廠向某消費者銷售傢具並同時負責運輸該傢具的行為。
(二)混合銷售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計征增值稅
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具體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其中,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三)混合銷售中分別計算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應納稅額的特殊情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了混合銷售行為按照主營項目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原則下的例外情形。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服務的銷售額,分別計算增值稅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和服務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