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公安能做什麼
『壹』 什麼是刑事和解,什麼情況下可以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屬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288至290條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貳』 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圍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版序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權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2)刑事和解公安能做什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個九條 和解協議的審查與製作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和解協議的效力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叄』 刑事和解是什麼意思,在哪一環節可以做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發生後,經由調停人的幫助,使被害人與加害人直接商談、解決專刑事糾紛。對於和屬解協議,由司法機關予以認可並作為對加害人刑事處分的依據。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復被加害人破壞的社會關系、彌補被害人所受到的損害以及恢復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和睦關系,並使加害人改過自新、回歸社會。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護為核心理念,以其對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護為基本內涵,實現以較小的司法資源耗費,獲得較理想的實體性目標。
一)對輕傷害案件進行刑事和解的情況。實踐中具體處理方式:(1)和解後不起訴或退回公安機關處理。(2)和解後起訴。(3)未和解起訴。
(二)對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學生犯罪案件進行刑事和解的情況,實踐中具體處理方式:(1)和解後不起訴或退回公安機關處理。(2)和解後起訴。(3)和解後暫緩起訴。
刑事和解不能在偵查階段進行。
『肆』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嗎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回人直接溝通、共答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288至290條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伍』 公安機關能刑事和解嗎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內直接溝通、共容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288至290條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陸』 刑事和解是怎麼進行的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內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容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288至290條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