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能管多久
❶ 警察辦案有沒有規定多長時間
1、沒有明確時間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中,在查獲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如專果屬犯罪嫌疑人一直未歸案及調取證據時,那其偵查時間並無限制。
2、如果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強制措施,例如刑事拘留或逮捕的,那羈押的時間有限制,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第九節關於偵查終結的規定。
3、如果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的,應當向受害人或報案人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書。
4、不予立案的救濟途徑:
刑訴法規定: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❷ 公安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公安機關辦理治來安案件超自過期限,當事人可向其上級機關投訴,由上級機關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6〕12號規定: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原因。
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公安派出所承辦的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❸ 公安局的監控能保持多久是七天嗎
應該不只七天,監控能保存多長時間需要根據後端存儲設備的容量來判斷
另外監控能保存多久也要看系統設計要求,一般監控錄像保存時間都在一個月到三個月之間
❹ 公安局讓我接受調查,最多可以限制我多久的自由,可以關我多久
最近連續2月公安局的人來找我說,我把別人的爺們拐走了,這不屬於公安局管回,這是亂作為答,就算是調查,如果沒有其它問題最多8小時如果超過了就屬於非法拘禁罪。你可以到當地公安局督查部門或打110投訴,舉報,報警,或告派出所。
❺ 公安局最多能拘留人多久
❻ 公安關人能關多久
樓上的明顯是電影看多了哈
而且明顯是有語病的 起訴的主體是檢察機關 管公安專什麼事???
從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屬定 有重大嫌疑的案件嫌疑人 最多能關30幾天 具體的忘了 網上能找到 你搜搜看 當然這需要向上一級提出申請
❼ 喝酒喝多了公安被抓了能管多久
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合並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司法拘留 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沖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 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司法拘留還有一種: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由此可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種懲罰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 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後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 30天
❽ 公安機關可以控制犯罪嫌疑人多久
公安機關控制犯罪嫌疑人實際上只有12小時或24小時,超過此時間的即會變更強制措施(拘留、逮 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六條 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第一百二十二條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異地執行拘留的,應當在到達管轄地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
第一百二十三條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於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第一百二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提請批准逮捕。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三)拘留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
(四)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書;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憑人民檢察院送達的決定拘留的法律文書製作拘留證並立即執行。必要時,可以請人民檢察院協助。拘留後,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將執行情況和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檢察院撤銷拘留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執行。
❾ 公安最多能關犯人多久
依據《刑事訴訟法》92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專
刑事拘留提請逮捕一般14天,最長屬不超過37天。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有《刑法》126條規定的情形,經省、市、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❿ 警察最多能關嫌疑人多久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法律規定,理論上,經全國人大批准,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我國目前以來,尚無先例。因此,下面僅以最常見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為例講述,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一般14天,最長37天。《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