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豐新員工離職後後悔
❶ 我是順豐新員工怎樣離職
最直接的曠工3天
如未滿3月,直接向你組長或者主管提出辭職申請即可
打架斗毆,被開除
等等等等等
❷ 順豐正式工入職到一半不想幹了可以當時就辭職嗎
入職到一半……這是啥意思?
怎麼個「一半」?
想辭職,可以履行正規流程,遞交辭職信,然後就可以離開了……
注意,試用期內,提前3天遞交辭職信。如果是正式員工,需要提前1個月遞交辭職信。
❸ 順豐新員工辭職會扣工資嗎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任何情況下,勞動者辭職的,版都不得剋扣工資。
辭職權後應該立即與勞動者結清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當然,如果勞動者違法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損失。
❹ 在順豐試用期內辭職有什麼影響嗎
在順豐工作,試用期內辭職是沒有影響的,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❺ 順豐離職員工再入職需要多久時間
勞動者在原單位離職,而且辦理正常離職手續,員工離職後是屬於自由身,員工可以有自主就業的權利,只要員工和單位再次協商一致,那麼員工即可和單位再次建立勞動關系。
員工正常離職,離職當月一般是不能再次進入該公司。在次月可以再次入職。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員工離職後合適才能再次入職,只要員工和單位協商一致就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在企業實際操作過程中,因為員工當月工資需要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結算,員工當月離職後,如果當月再次入職,會導致單位工資計算出現問題,可能將員工以前上班考勤覆蓋掉,無法計算員工當月離職前工資。離職員工需要在單位將當月工資計算完畢之後,次月再次入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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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❻ 順豐員工8月離職多久後可以復職由於身體原因2016年8月離職的,現在想
建立勞動關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只需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即可再次入職、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8月離職,勞動者想重新入職原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聯系,取得用人單位同意的,勞動者可以重新入職,通常勞動者在職期間表現良好的,用人單位通常會接納勞動者重新返回。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❼ 順豐快遞離職後重新上班可不可以享受以前的時間
公司有每個公司的規定,你既然是離職了,是你主動申請的,然後你又重新上班了,以前享受的那些時間和待遇,以及一些部分的措施都已經不起作用了,你就成為一個新人了,要從頭開始
❽ 關於順豐離職老員工的永不錄用是基於什麼 來自心貳
當事人離職是否還能再回去,要看單位和本人情況。
根據正常手續,當事人離職,即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單位出具離職證明、辦理社保和檔案轉移或封存,並辦妥交接手續後,與單位的勞動關系也就解除了,如果要重新入職,和新的員工是在同一起跑線,需要按照入職程序,即求職、面試、審核、培訓、辦理入職手續等程序。
但是由於當事人是原來的員工,對於之前在單位的表現和情況,單位有一定的了解和記錄,所以再次選擇原單位,單位通常會了解當事人原來離職是何原因,本人之前的表現,個人技術和對單位的奉獻或者態度,以及為什麼要重新入職等等,通過認真的審核和評估,從而確定是否再次接納當事人。而單位這樣做,無論對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
因此,當事人離職後,如果要回原單位入職,首先要確認自己的求職條件和目的,將自己合理的理由、工作態度、內心想法等等,坦誠地與單位招聘的負責人進行溝通,必要時可以提供更多的資料,如情況說明、資格證書、未來工作思路或者計劃,以增加重新入職的成功率。
但是如果之前是因為自動離職沒有辦理離職手續,或者在單位表現不好、不能勝任工作甚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被開除或勸退的,再次入職的成功率一般不大,這種情況,當事人最好先反思自己,再考慮是否繼續求職。本人作為曾經負責人事招聘的管理人員,在與同行的交流中,通常這種情況,絕大多數的單位很難接受這種返聘的員工。
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選擇單位,單位也選擇勞動者,彼此是雙向選擇,也是平等的。
我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了勞動合同法,並於2012年進行了修正,該法明確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因此,作為勞動者,首先應該多了解該法律,才能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履行自己的應有義務。
相關參考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❾ 順豐速運離職不到半年可以回去辦理入職嗎
如果你在公司原來的表現或者各方面很突出的話,相信公司是可以讓你再次回去辦版理入職的權;
一、因為每個公司對員工的離職、入職等都有相關的規定,每個公司的規章制度也不一樣;
二、像有的公司規定員工從離職以後,一年之內,不能再次進入公司工作等等;